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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2025-09-28 02:09:06 责编:小OO
文档
合建质安监[2012]11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市城乡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砂浆禁现工作的通知》(合建【2012】2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223)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G/TJ08-502)等标准规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管理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禁现”规定,禁止使用自拌砂浆

  (一)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配制自拌砂浆,简称“禁现”。

  (二)施工现场使用包装干混(粉)砂浆的应采用搅拌机搅拌,并应有防扬尘设施;散装干混砂浆应采用与散装筒仓连接成一体的连续式搅拌器搅拌,禁止在湿拌砂浆或者干混砂浆中外掺黄砂等材料。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等特殊材料墙面抹灰应由材料供应商提供配套干混界面砂浆和预拌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应对基层墙体进行全覆盖处理。

二、强化企业诚信管理,严格产品生产质量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或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下同,统称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三)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四)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宜采用散装水泥,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细集料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5mm的颗粒;

(3)轻集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4)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灰应分别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的规定。采用其他品种的矿物掺合料应经试验验证;

(5)外加剂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GB8076)、《砂浆、混凝土防水剂》(JC474)以及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6)暂无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或企业标准(经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及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材料复验按相应地方或企业标准执行。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GB/T25181)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批次与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GB/T25181)规定。

4、预拌砂浆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GB/T25181)规定开展交货检验。

三、落实现场各方责任,规范砂浆使用行为

对进场的预拌砂浆应提供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必要时提供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地方或企业标准(经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等质保资料。

(一)强化预拌砂浆的性能鉴定 

首次进场的预拌砂浆应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实施拌合物性能检验(稠度、保水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使用。

(二)严格执行预拌砂浆进场复验规定

在拌合物性能检验合格后,可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等规定进行进场的见证复验,具体要求如下:

1、主要复试检验项目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抹灰砂浆:拉伸粘结强度;

  地面砂浆:抗压强度;

  界面砂浆:14d常温常态拉伸粘结强度。

  2、复试检验批量

  砌筑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应以每一楼层且不超过250m3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抹灰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抹灰砂浆应以每一楼层且不超过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地面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地面砂浆应以每一楼层且不超过1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界面砂浆: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界面砂浆应以每两楼层或不超过2000m2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上述数量时,应按一批计。 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70)的规定,龄期为28d。

(三)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应按照砌体《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质量验收。

(四)加强监理对现场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管。

1、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企业执行“禁现”规定,及时制止现场自拌砂浆行为,对“禁现”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监理单位应对照核查施工企业合格供应商名录,督促施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验收,发现复试不合格的应责成施工企业全数退货,加强预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监管,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

四、从严要求,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我站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施工企业违反“禁现”规定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对监理单位执行和落实“禁现”要求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加大对预拌砂浆产品在生产和现场使用环节的监督抽检力度。对拒不执行“禁现”规定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我站将依照规定从严查处。

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市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禁现时间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1】24号

 

各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经市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将于10月1日正式实行。该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全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其中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市区建城区范围内凡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或者工程总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使用预拌砂浆”。

    为便于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审计等环节有效工作,现就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现时间明确如下:

    一、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推广使用阶段

    1、全部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申报项目立项时,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其投资概算,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2、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受理进入合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将预拌砂浆纳入招标范围。

    3、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进行监督。

    4、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向相关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材料价格和计价方式。

    二、自2012年3月1日起,除原合肥招标投标中心2011年10月1日前受理的工程外,其余建设项目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建筑市场执法大队,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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