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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2025-09-28 02:07:50 责编:小OO
文档

发布机构: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3日

开始施行日期:2010年11月20日

失效日期:2015年11月20日

名    称: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穗建质[2010]1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维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应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以下简称监督抽测)。抽测结果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档案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监督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抽测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监督抽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质监机构应当制定监督抽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将对监督抽测单位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监督工作范围,及时将不合格的监督抽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监督抽测方案并在实施前报送质监机构,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测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入选监督抽测单位库的单位实施监督抽测,并与其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单独计列监督抽测费用,不得将监督抽测费用纳入工程投标竞价范围。

    第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凡有实体质量没有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必须按相关规范进行加倍取样抽测或全数量检测。仍未达到规范或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将全部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由其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将复核意见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在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将监督抽测报告送质监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三章 分部(子分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十条 市政构(建)筑物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不少于1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设施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

    第十一条 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墙、墩、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检测数量不少于5个构件。

    (三)大型预制构件(梁、板、盾构管片等)结构性能检验:采用短期静力加载法,抽检数量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检测数量不少于1个。

    (四)各类隧道混凝土衬砌质量检测:采用地质雷达检测混凝土衬砌厚度、密实性,以及衬砌与围岩之间接触情况。抽检数量为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5个断面。

    第十二条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二)钢管混凝土检测:采用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不少于1件。

    (三)钢结构构件、钢管防腐层厚度检测:采用干膜测厚仪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构件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同类构件不少于1件;

    (四)高强螺栓连接质量检测:用扭矩板手检测终拧扭矩值,抽检数量不少于《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规定应检数量的5%,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0套螺栓。

    第十三条 路基路面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各类道路、站、场工程的软土路基处理及复合地基质量检测: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方法,按总桩数的1%进行抽测,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处。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的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测。

    (二)土方路基(路床)压实度检测:采用灌砂法或环刀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小于3点。

    (三)土方路基(路床)、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和底基层、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和底基层、沥青混合料(沥青碎石)与沥青贯入式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回弹弯沉值检测:用弯沉仪检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结构层不少于1个评定路段,全路幅且不少于80个有效统计点。

    (四)基层、底基层压实度检测:采用环刀法、灌砂法或灌水法、蜡封法检测,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点。

    (五)无机结合料(水泥、石灰、石灰与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底基层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进行现场钻(切)取试样,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1组[细粒土:每组6块(件);中粒土:每组9块(件);粗粒土:每组13块(件)]。

    (六)沥青混合料面层质量检测:对于压实度(密度),采用钻芯法取样或无核湿密度仪法检测,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量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点。对于厚度,采用雷达扫描结合钻孔(或刨挖)钢尺量测法,扫描长度不少于总长度10%,钻孔(或刨挖)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点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点。对于热拌沥青混合料品质,采用现场钻(切)取芯样,检测芯样马歇尔稳定度、沥青用量(油矿比)、矿料级配等指标,钻(切)取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每个压实(结构)层至少3组[每组3块(件)]。

    (七)水泥混凝土面层质量检测:对于混凝土弯拉强度,采用钻取芯样(或切取小梁试件)检测劈裂抗拉强度(或弯拉强度),钻(切)取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1组[每组3块(件)]。对于厚度,采用钻取芯样直接量测,钻芯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点。对于抗滑构造深度,采用铺砂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每分部(子分部)工程不少于3点。

    第四章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

    第十四条 对于道路工程,单位工程抽取10%(长度或面积)且不少于200m(2000㎡),按《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表8.5.1、表10.8.1、表11.3.1和11.3.2、表12.2.1、表12.2.2、表12.2.3和表12.2.4、表13.4.1、表13.4.2和表13.4.3、表14.5.1等规定进行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

    第十五条 对于桥梁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3桥跨且不少于3跨,按《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表23.0.11的规定进行;

    (二)使用功能检测,人行天桥采用静载试验,其余桥梁工程采用动静载试验,形成质量鉴定评估报告。抽样方法是:至少选取有代表性(一般是最不利工作条件)的1个桥跨(联),施工过程主要受力构件(桩、墩柱、梁、板等)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的桥跨(联)应全部选取。

    第十六条 对于管道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0%(长度)且不少于5个井段,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268-2008)表8.5.1、表8.5.2、表8.5.3等规定进行。

    (二)非压力管道抗渗漏性能试验:采用闭水法或闭气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且不少于5个井段。

    (三)压力管道的压力、强度、严密性试验:采用水压法或气压法,抽测数量不少于相应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应检数的10%。

    (四)非开槽施工排水管道和化学建材排水管道安装质量检测:采用管道视频(CCTV)或声纳成像法检测,数量不少于管道总长度的10%,且不少于5个井段。

    第十七条 对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单位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抽取1/3构筑物,且每类构筑物不少于1个,按《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141-2008)表6.8.7、表6.8.8-1、6.8.8-2、表7.4.2等规定进行。

    (二)水池、泵站、闸室抗渗漏性能检测:至少选取1个有代表性的构筑物(池体)进行满水试验;

    (三)消化池等气密性能检测:至少选取1个有代表性的构筑物(池体)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 对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每单位工程抽取10%(长度或面积)且不少于200m(2000㎡)或1/3构筑物,按相应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形体方面的实体质量检测;并按相应施工验收规范进行适当数量的使用功能检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数量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抽测数量的,应当进行全数量检测。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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