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药人 | 职务 | 单位 | 级别 | 借药时间 | |||||
| 借药品种 及数量 | |||||||||
| 经办人 | 审批人签名 | 还药接收人签名及时间 | |||||||
2.原则上,本院职工不得借药,如确实因病情需要,可参照使用。但必须在三天内(按同品种、数量)凭处方归还,不得用药品或更换药品替代归还。
3.急诊病人因抢救需要借药的,由护理单元负责人安排专人借药。但必须在24小时内(按同品种、数量)归还。
4.审批规定:①院领导可审批;②因工作需要借药的,可由医保办、财务科、院办负责人审批,③抢救药品可由护士长审批。
5.本管理办法从2018年8月28日开始执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