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 工 作 证 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特此证明
社区或单位(公章):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廉租住房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事处或镇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巫溪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及《巫溪县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如提供虚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凡是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中无工作及收入来源的均需填写此表,并在“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后面附注说明。
巫溪县廉租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制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