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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 国际私法 简答题
2025-09-28 01:59: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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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英国法学家戴西提出,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只适用本地法即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美国法学家凯弗斯提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的充分考虑,评价各种法律的适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凯弗斯从结果公正这一角度探求法律选择的理论,并为实现这种公正创造性地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这也是开创性的。但此理论缺乏可操作性。 8、简述利益分析说。利益说是美国法学家柯里提出来的。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如果法律适用只对一个州有利益,对其他州没有利益,这是虚假冲突,应适用有利益州的法律。如果发现两个州都明显存在利益,则适用地法口柯里主张以利益来决定法律适用,全面抛弃冲突规则。 9、简述准据法的法律特征。 一、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实体法律。二、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利义务的法律。 10、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一、客观原因,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 11、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 12、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13、简述外国法错误适用的司法救济。 一、适用内国冲突规范不当导致外国法适用错误。允许当事人上诉,请求上级予以纠正。二、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的错误。一般也允许上诉。 14、简述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一、以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大多数国家采用。二、类推适用内国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15、简述我国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一、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三、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的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法律。 1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该公约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适用:(1)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公约,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完全或部分排除公约的适用。但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排除适用。(2)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3)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17、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一、法人成立地说,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说。二、法人住所地说。三、法人设立人国籍说,或称资本控制说。四、准据法说。五、复合标准说。 18、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3、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19、简述信用证的法律规定。 20、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包括:1、婚龄。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2、当事人双方自愿。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在婚姻的实质要件方面,一些国家规定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有的国家禁止从事某类公务的人员不能同外国人结婚。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 21、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继承法》、《民法通则》对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方面采用区别制。 22、简述我国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依请求国法律,裁决尚未生效,不能执行;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4、被请求国对于同一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案件已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5、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被请求国国家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23、简述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的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24、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有效性原则。 1、仲裁条款是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救济措施;2、仲裁条款有于合同的效力;3、仲裁条款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25、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1)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2)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3)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效力范围。(4)我国的区际法律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复合制的特征。26、简述法律本座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费德里克.卡尔.冯.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认为,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27、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和国法。(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8、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1)最惠国待遇的依据常常是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2)受惠国取得施惠国给予任和第三国的优惠待遇,无需向施惠国履行任和申请手续。(3)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即目前一般实行的是有的最惠国待遇。29、简述动产三分说: “动产三分”说是由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他把动产分为三类:(1)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这类动产经常处于变动状态,应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2)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所有者在住所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暂时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或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30、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1)明示的意思自治。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约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2)默示的意思自治。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该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的支配。31、简述域外送达的方式: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与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国际上通用的域外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外交途径送达(2)领事途径送达(3)机关送达(4)送达(5)邮寄送达(6)个人送达(7)公告送达。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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