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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2025-09-28 01:59:40 责编:小OO
文档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反应灵敏、快速有效的工作机制,制订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苏州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苏州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积极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因自然、社会和管理等因素引发的意外事件。其发展快、危害大、影响广,需要动用项目部、局部、全部甚至社会和的力量,采取紧急措施应对才能遏制发展势头或避免更大损失。突发事件包括突发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第五条  处置突发事件必须掌握以下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处置突发事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以人为本原则。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时,遵循“人命第一” 的理念,先救人员,后救财产。

3、紧急处置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来不及请示时,可边处置边汇报。

4、防止和减少次生灾害原则。处置突发事件时,要防止或减轻次生灾害造成的其他损失。

5、局部服从全局原则。在处置突发事件中,项目部要服从局整体利益;单位利益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第六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建立本部门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具体处置工作措施。处置机制或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职责、运作机制和指挥关系。

2、安全预警预案件或措施。

3、报告制度。

4、应急处置预案启动。

5、处置突发事件时的通讯手段、信息传递方式。

6、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案或措施(包括突发事件的处置、自救和善后工作等)。

第二章  指挥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安全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指挥。

应急处置小组由局安委会成员组成,项目经理为应急处置小组组长,项目副经理(经理因故不在,自动升为组长)及项目总工为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其余项目部成员为应急处置小组组员,机动人员依实际现场资源及事件确定。具体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兴超
副组长刘义武、廖开武
组员董朝明、姚启飞、甘良龙、夏俊臣等
机动人员依实际现场资源及事件确定
第 工作职责

1、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㈠应急处置小组组长是安全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领导和最高指挥员。

㈡组织、领导项目部安全预警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处置项目部突发事件。

㈢督促、指导各施工作业组做好安全预警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时的物资保障、信息沟通、情况上报、善后处理、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㈣督促、指导安全技术人员做好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预案或措施的编制工作,督促或组织重点防范作业组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㈤接受媒体等外界采访或指定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2、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

㈠副组长是安全预警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领导和重要指挥员。

㈡在组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现场处置时的组织指挥。 

㈢查明突发事件详细情况,保持与应急处置小组组长不间断的联系,及时向其汇报有关情况。 

㈣按照先人员后船艇、设备的顺序组织抢险和施救。

㈤组长缺职时,代行组长之职。

3、应急处置小组组员工作职责

㈠负责应急处置小组日常工作,召集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召开会议。

㈡组织和协调安全技术人员制定、修改、完善项目部各类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㈢督促、指导各作业组学习及领会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预案或措施。 

㈣接到预警和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给各施工作业组。

㈤协调应急处置小组各成员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安全预警

第九条  安全预警是指项目部安全形势趋于恶化,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组为及时控制这种趋势和改善安全环境而采取的有效措施的职能行为。

    第十条  项目部安全预警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安全预警和二级安全预警。

    一级安全预警。安全生产出现严重问题,要求项目部及时采取有效对策,控制恶化趋势的发展或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级安全预警。各施工作业组安全形势趋于恶化或安全管理严重滑坡或出现影响到项目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组及时采取有效对策加以控制,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或防止大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项目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作为一级安全预警加以防范。

    1、因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能严重影响项目部正常运作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      

    2、安全生产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

    3、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引起的危及公共安全或引起社会严重关注的情况。

    4、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作为二级安全预警加以防范。

    1、因自然和人为因素,可能影响到项目部正常运作情况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2、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隐患。

    3、治安、消防问题危及公共安全或引起社会关注的情况。

4、其他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发生一级安全预警情况时,应急处置小组主要领导召开全体组员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制定有效防范措施,控制和改善安全形势。

第十四条  发生二级安全预警情况时,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召开各施工作业组组长级别会议,制定有效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控制安全恶化趋势,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小组实施安全预警时,应及时书面向长江航道工程局及相关主管机关报告,必要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六条  应急处置小组必须经常对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并根据情况及时实施安全预警。

    第十七条  相关时事件安全形势经治理确认好转、正常后,必须及时进行评估,报项目部备案。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  各施工作业组发生的突发事件,必须2小时内上报项目部,项目部在获悉后的2小时内上报长江航道工程局。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概况、救援要求、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部下达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令后,各施工作业组必须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有力措施。

第二十条  项目部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每天必须向组长汇报两次情况,重大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必要时,应急处置小组组长规定汇报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迟报、谎报、漏报、错报突发事件。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为及时控制事态恶化,减少损失,维护社会稳定而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突发事件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突发事件和二级突发事件。一级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置小组组长负责处置,副组长及相关成员具体实施;二级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负责处置,组长进行督促、指导。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为一级突发事件处置。

㈠一次死亡、失踪1人或一次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

㈡特大刑事、治安事件、火灾、水上交通事故、机务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件。

    ㈢危及项目部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及险情。

㈣需调集长江南京航道局全局领导力量处置的重大险情。

㈤其他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作为二级突发事件处置。

㈠一次重伤2人及以下事故。

㈡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火灾及水上交通及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损失的事件。

    ㈢危及项目部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的较大自然灾害及险情。

㈣其他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施工作业组,必须尽快查明情况,迅速向项目部汇报。项目部根据本办法,决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等级。

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置小组组长下达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令。

第二十六条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初步了解、核实,根据不同情况,请示组长下达相应处置令。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应根据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协助组长迅速做出处置决策,有效控制事态恶化。

无论由哪一级负责应急处置,发生事件的施工作业组必须立即开展救援、抢险等工作。

第二十  根据事件类型、性质、程度和发展趋势,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决定是否到现场及到现场的时机。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应按下列情况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二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副组长及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必须赴现场。 

2、发生一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全体成员及各施工作业组组员必须赴现场。

第二十九条  处置突发事件要严格按照应急处置办法或预案办事。现场情况紧急时,可从实际出发,采取与应急处置预案不同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处置工作开始前的一段时间,发生事件的施工作业组和项目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损失过大。

第三十一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必须立即停止出差和其他外出活动,已出差的必须迅速返回,全力以赴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处置突发事件时,各应急处置小组成员之间必须保持不间断的指挥和信息畅通。

第三十三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应急处置小组必须集中力量,以处置突发事件为中心,紧紧围绕抢险救灾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处置小组全体成员和其他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严格信息发布纪律,建立发言人制度。应急处置小组组长确定发言人对外发布信息,其他人员不得接受媒体采访,更不得擅自发表言论。对外发布的消息或情况,必须经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各施工作业组必须严格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预案,服从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不得有任何消极应付或借故拖延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应急处置小组可以随时征用项目部所有船舶、设备、人员投入抢险救灾,各施工作业组不得讲价钱、打折扣,被征用的船舶、设备、人员必须服从调动。

第三十  争取社会力量抢险救灾时,要综合评估、科学决策,由应急处置小组组长决定。

第三十九条  发生由当地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相关人员必须服从地方指挥,积极做好本岗位的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小组报告。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四十条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施工作业组必须认真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第四十一条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充实、完善、优化应急处置工作办法或预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四十二条  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未将其纳入项目部方针目标管理的,追究项目部主要领导的责任。

    2、未及时实施安全预警和启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或未按要求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对违反应急处置规定或工作失误,扩大事故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4、对不服从指挥,借故拖延或消极应付,扩大事故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奖励

1、对组织指挥得力、应对及时、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小组成员,予以通报表彰;对处置及时,措施得力,避免或减少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施工作业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表现突出的各级领导和相关人员,予以通报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避免或减少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处置工作预案见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苏州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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