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予以报废:
1、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气瓶;
2、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842、GB8334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日期不清、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文件规定不准使用的气瓶;
3、有纵向焊缝或螺旋焊缝的气瓶,耳片、护罩脱落或其焊缝断裂以及主焊缝出现裂纹的钢瓶;因底座脱落,变形、腐蚀、破损或其它缺陷影响直立的气瓶底座支撑面与瓶底中心的间距小于下表规定的气瓶:
| 型 号 | 间 距 |
| YSP-0.5 -2.0 -5.0 | 4mm |
| YSP-10 -15 | 6 |
| YSP-50 | 8 |
5、瓶体腐蚀部位深度大于下列规定的气瓶: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6、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
7、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凹陷深度在6mm以上或其它部位凹陷深度大于下列规定的气瓶:瓶体凹陷深度超过10mm或大于凹陷短径的1/10的气瓶应报废。深度小于6mm的凹陷内,其磕伤或划伤深度大于0.4mm以及深度大于或等于6mm的凹陷内存在磕伤或划伤缺陷的钢瓶应报废。
8、瓶体倾斜,变形或封头直边存在纵向皱褶深度大于钢瓶外径0.25%的钢瓶;
(二)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进行破坏性处理。
(三)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超期未检气瓶、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改装气瓶、严重腐蚀气瓶以及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气瓶都属于不合格气瓶,均不得进行充装。不合格气瓶应挂牌隔离堆放,与合格瓶明显区分开来。并作好记录,交代清楚。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