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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2025-09-28 02:14:47 责编:小OO
文档
医疗机构名称

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一、按照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凡在本中心就诊的病人,如提出要到药店外配药物的,医务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处方。

二、医师应认真开具门诊外配处方,书写清楚、准确。开具的外配处方,应严格掌握适应症、配伍禁忌和用量。

三、对于要求外配药物的病人,诊治医师必须认真做好门诊病历记录,详细载明诊治情况、随诊要求、病人要求外配药物和医嘱(包括药品名称、剂量、剂型、规格、用量和用法)。必须要有挂号就诊记录。

四、外配处方由导医台或药剂科相关医务人员审核登记,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后才能放行。

五、中心各科室和社区站应加强处方管理,严禁处方外流,严禁外配开人情方、大处方,如违反以上规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情节轻重扣除当月或当季奖金。

下城区医疗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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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