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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2025-09-28 02:15:29 责编:小OO
文档
关于固定总价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漏项的

处理意见和建议

致:贵州兴义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据悉贵公司在本次招投标结束尚未签订施工合同前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现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就招投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预防及处理方式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和建议,供贵公司在此次及以后的招投标参考。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招投标阶段的预防及处理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预防及处理

针对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漏项的问题,招标文件经常会有几种要求投标人处理的办法。

1、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

2、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 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

(1)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投标方进行补充是应该被绝大部分招标文件允许的。投标人这样做, 对业主至少有两点好处:一是今后若发生了类似项目的变更, 就有了套价的依据, 而且这个价由于竞争的原因不会高;二是总价报死报价,如果投标人在清单后面增加了一些项目,而总价又具有竞争力,那说明其他清单的综合单价也不高。如果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而投标人考虑竞争的原因没有做补充项,绝大部分招标文件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二)通过招标文件进行预防和处理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核心的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投标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

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 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在施工阶段的处理方式

投标方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当发现清单的漏项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详细的做法、材质等等。除了及早安排此项目施工的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清单计价规范中说明: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针对贵公司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处理建议

鉴于贵公司在此次招标过程中已招标结束,投标人已有效中标但尚未签署施工合同,本所律师建议贵公司选择以下方式处理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问题。 

1、若贵公司适用固定总价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该补充漏项,明确提示了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并提供了设计图纸,则贵公司可要求投标人按设计图纸施工,漏项费用可不予增加。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约定事项作出变更。若贵公司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漏项风险的承担,且未提供施工设计图纸,建议贵公司与投标方协商,签订施工合同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漏项部分的结算办法,并编制漏项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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