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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
2025-09-28 02:01:00 责编:小OO
文档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篇

要点: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备注:有利于防止飞火殃及其他建筑物或可燃物堆垛等。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釆取安全防护设施。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要点:2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类别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³)建筑物室外变、

配电站

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民

用建筑

裙房其他建筑
甲、乙类液

体储罐

(区)

1≤V<504012152030
50≤V<2005015202535
200≤V<10006020253040
1000≤V<50007025304050
丙类液体

储罐(区)

5≤V<2504012152024
250≤V<10005015202528
1000≤V<50006020253032
5000≤V<250007025304040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5m³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³,总容量不大于200m³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关于表4.2.1的注

1)注3:因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和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相应的防火间距应分别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增加25%。上述储罐、堆场发生突沸或破裂使油品外泄时,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即应在本表对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5%。

2)注4: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故规定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25%。

3)注5: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罐区与罐区应视为两座不同的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原则上应按两个不同库区对待。但为节约土地资源,并考虑到灭火救援需要及同一库区的管理等因素,规定按不小于表4.2.1中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间距之较大值考虑。

4)注6:直埋式地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较地上式储罐安全,故规定相应的防火间距可按表4.2.1中规定的数值减少50%。但为保证安全,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0m³,总容积不应大于200m³。

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

储罐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甲、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V

(m3)

V≤10000.75D0.5D0.40D0.4D≥0.8m
V>10000.6D
丙类液体储罐不限0.4D不限不限
注:1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储罐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沬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沬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关于表4.2.2注的说明:

1)注2:主要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不同形式的储罐(立式罐、卧式罐;地上罐、半地下罐、地下罐等)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以利安全。对于矩形储罐,其当量直径为长边A与短边B之和的一半。设当量直径为D,则D=(A+B)/2。

2)注3:主要考虑一排卧式储罐中的某个罐着火,不会导致火灾很快蔓延到另一排卧式储罐,并为灭火操作创造条件。

3)注4:单罐容积小于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罐容相对较小,采用固定冷却水设备后,可有效地降低燃烧辐射热对相邻罐的影响;同时消防员还在火场采用水进行冷却,故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些。

4)注5:储罐设置液下喷射炮沫灭火设备后,不需用泡沫钩管();如设置固定消防冷却水设备,通常不需用水进行冷却。在防火堤内如设置泡沫灭火设备(如固定泡沫产生器等),能及时扑灭流散液体。故这些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要点:3

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不应大于表4.23的规定;

表4.2.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单罐最大容量(m3)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甲、乙类液体2001000
丙类液体5003000
2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0.8m,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3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要点:4

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液体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浮顶储罐发生爆炸的几率较低,故取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有盖无墙的棚房),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要点:5

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条文说明】4.2.10零位储罐罐容较小,是铁路槽车向储罐卸油作业时的缓冲罐。零位罐置于低处,铁路槽车内的油品借助液位高程自流进零位罐,然后利用油泵送入储罐。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置移动水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沬灭火系统;

2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沬灭火系统;

3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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