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5年下半年的营销目标,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营销目标任务和相应的激励,并明确新贵族艺术学校与目标责任人的权利与责任。双方共同遵守以下约定的条款,严格考核和遵守执行。
一、目标营销责任人:
二、目标责任人职务: 市场总监
三、目标营销任务: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授权市场总监 全面负责学校招生、销售经营的权利。同时,完成以以下时间内目标营销任务:
2015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目标回款100万,目标净利润: 15 万元;
| 月度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合计 |
| 目标回款(万元) | 13 | 15 | 18 | 18 | 18 | 18 | 100 |
| 目标利润(万元) | 2 | 2.25 | 2.7 | 2.7 | 2.7 | 2.7 | 15 |
1、责任人在签订目标责任书后应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相应营销计划,积极配合学校相应落实。
2、目标目标责任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按学校要求报送以下经营活动有关的各项文字资料:
(1)月份、季度、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及市场数据的分析报告。
(2)每月对招生办员工考核、奖励评比按时上报数据。
(3)当月末完成计划营销目标任务的,责任人须向直接上级说明未完成计划任务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3、分析市场状况,提供市场分析报告,为学校决策提供准确市场依据。
4、加强招生办内部管理,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5、接受学校对市场的检查、监督,并对学校就经营管理活动提出的整改、完善意见,有效贯彻和落实。
6、严格控制各项营销费用,确保在 5万元 以内。
五、目标责任人的权利
1、要求学校在责任人实施市场营销活动过程中须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的支持和保障;
2、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内部员工工作进行自主安排、调动;
3、具有对招生办内部员工的任免和升迁提出建议的权利,且学校将以此建议作为该部门内部员工最终任免和升迁的主要依据;
4、具有对招生办内部员工的年度奖金分配的权利,且学校将其建议作为招生办内部员工最终年度奖金分配的主要依据。
六、经营管理权利和
目标责任人在授权期间针对市场营销行为具有采购、销售的决策权,具有所需人员的聘任权,配置资金的使用权。
七、超额奖励
年终以经过审计的半年决算为准,实际完成净利润超过目标净利润的,学校给予目标责任部门超出目标净利润部分(超额净利润) 40 %的超额奖励,其中,
30 %的超额奖励归目标责任人, 20 %归目标招生办的部门主管,50 %由目标责任人分配给招办所属员工。超额奖励全部当年结算后一月内发放。
八、附则:
1、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学校一份、年度营销目标责任人一份。
2、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新贵族艺术学校和营销目标责任人应共同努力、携手并进、互励共勉,以期顺利完成目标责任。
学校(盖章): 目标责任人(签字):
日 期: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