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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
2025-09-28 02:04:34 责编:小OO
文档


莒政发〔2012〕39号

莒县

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意   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及省市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山东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3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5号)、《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及《日照市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水是经济社会和人类发展所必须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因素。多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坚持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加强规划管理、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受自然、人为等因素的影响,我县水资源形势仍不容乐观,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6.36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56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属重度缺水地区。因此,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水质恶化、水生态环境脆弱等仍是制约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随着我县跨越转型发展步伐的加快,对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以及用水方式、用水效率、用水安全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水资源的总量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水资源安全保障压力越来越大。对此,在采取开源节流措施的同时,必须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需水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认真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各项制度

(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依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修订完善全县水资源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调度配置,依法制订和完善河道、水库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水量分配方案、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用水调度计划一经批准,各乡镇(事处)和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我县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45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1.45亿立方米、地下水1.00亿立方米。

(二)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遏制用水浪费。一是强化用水计划管理。对所有自备水源的取用水户和由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水单位全部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严格监督用水计划执行,促进用水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在市下达的全县年度用水控制指标内,依据取用水户以往年份实际用水量、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水平衡测试结果等,制定下达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类取用水户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工业和服务业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按月分解下达,按季度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的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和农村非经营性取用水计划按年度制定、下达并考核,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二是加快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措施,加强灌区节水改造,组织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取排水规范化整治,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和服务业节水,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公共供水单位要强化供水管网的维护和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和供水产销差率,逐步达到国家要求。三是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建成后,通过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验后方可投入使用。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中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违反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十二五”末,我县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下降到80立方米以下,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减少到2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5以上,城区供水管网漏失率降低到15%以内。

(三)实行水功能区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确立水功能区纳污红线,把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全县的水功能区划,核定各类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意见,经县研究同意后,依法送达县环保主管部门。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纳污总量控制评价体系,健全重要水功能区纳污预警管理机制。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批准新建入河排污口,对已设置排污口的,由县责令限期拆除。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审批入河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退水水质超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的,不得审批入河排污口。“十二五”期间,我县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要达到65%以上,城乡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水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四)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一是规范水资源论证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行业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编列水资源论证篇章,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各类工业园区、生态园区、农业产业园区等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水土保持和防洪减灾要求相适应,确定布局方案时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论证或论证审查未通过的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案,不予批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凡需要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对需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补偿措施。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园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乡镇(街道)、园区,审批该区域内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新增取水建设项目在建成竣工并试运行期满后,必须由其取水审批机关对用水效率、取水水源、取水设施、计量设施、节水设施、退水水量水质和去向以及对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的补偿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建立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依法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的后续管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取水法人、取水标的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对取水许可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要严格按照区域水资源配置方案及用水定额标准重新核定其取水水源和许可水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

(五)健全完善监测计量体系,增强水资源控制能力。一是建立健全水资源监测计量工作机制。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计量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各类取用水户实际取用水量的监控计量,同时要加快建设完善水资源管理业务应用系统,提高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二是建设完善水资源监控站网设施。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水资源监控站网建设,建设完善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平台,重点加强对县域边界河流断面、大中型水库、重要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超采区等监测站网建设,对重要断面的流量、水位和重点地区的地下水埋深变化等逐步实现实时自动监测。按照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和省市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部署,加快重点取用水户国控、省控、市控、县控监测点建设,对重点取用水户逐步实行远程实时在线计量监控。三是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加强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重要水源地水质监测。对城镇重要供水水源地水质状况逐步实现实时在线监测。逐步配备移动水质监测设施,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

三、强化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措施

(一)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制度。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各乡镇(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县组织对各乡镇(街道)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对乡镇(事处)相关领导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批准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各类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立项、环评审批关口,监察、财政、国土、住建、法制、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工作。

(二)完善水资源管理。加快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城乡统筹的现代水资源管理,实现对全县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非常规水等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中水回用、节约用水、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统筹管理。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职能,依法核定编制,配备相关人员,统筹管理城乡水资源和各行业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工作。

(三)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节水技术示范与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及水系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等给予重点支持。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优先用于水资源监测计量体系建设。

(四)严格水资源管理执法监督。县财政、水利、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水资源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严格依法加强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县将定期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执法检查,建立完善、监察、水利、环保等多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取水、用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和用水计划执行、取用水计量监控、水资源费缴纳等各个环节的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查处无证取水、违规取水、乱开乱采地下水、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擅自侵占水域、拒缴水资源费等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杜绝违规审批、强行命令审批、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加强水政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监督执法效能。

(五)深化水价和水权制度改革。按照兼顾公平效率的原则,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合理设定城镇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量,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加快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建设完善末级渠系配套工程,积极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农田灌溉专业合作社,大力推行农业灌溉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起工程配套、产权明晰、水价合理、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管理体系。探索建立水权转让交易制度,在对各类水资源实行统筹配置的基础上,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转让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健全完善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将水情和节水教育纳入公民素质教育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生态的社会风尚、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O一二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水资源 管理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办公室,县人民,县,县人武部。

莒县办公室         2012年7月5日印发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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