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钦定大纲、十九信条
2025-09-28 02:17:38 责编:小OO
文档
钦定大纲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十九信条

  一 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 

  二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三 皇帝权以规定为限。 

  四 皇帝继承之顺序,于规定之。 

  五 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 

  六 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七 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 

  八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 

  九 总理大臣受国会,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 

  十 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 

  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 

  十二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 

  十三 官制官规,定自。 

  十四 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 

  十五 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 

  十六 皇室大典,不得与相抵触。 

  十七 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十八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 

  十九 第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