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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样本 (方案设计) 3
2025-09-28 02:20:37 责编:小OO
文档
国企改制法律意见书样本  

2009-11-10 10:12:46|  分类: 公司、破产|字号 订阅

英济律意非诉字(2005)第0017号
中国XXX总公司成都公司:

受贵司委托,我们听取了贵司介绍,并审阅了贵司提交的资料,现就贵司作为国有企业拟进行的改制提交如下法律意见:

一、企业历史与现状

贵司成立于1988年11月28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住所地位于成都市XX路XX号,注册资金为XXX万元。

贵司下属集体企业成都市XXXX服务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系贵司征用土地时以安置失地农转非人员费用转投入。目

前尚在正常经营。

截止2005年2月27日,贵司帐面资产总计为XXX     元,负债总计XXX元,所有者权益为XXX元。

目前,贵司在册职工总数为XXX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XXX人,集体职工XXX人,合同工XXX人。

二、贵司资产不良,职工包袱沉重,还债压力巨大,目前已面临持续经营不能的困境,公司减负轻装,并进行根本上的重组改制甚至破产已迫在眉睫。

1、贵司资本金基础较差,注册资本可能有虚增问题。

贵司营业执照列示注册资金为XXX万元,但贵司成立时,实际仅由上级中国XXX总公司划拨XXX万元现金作为投入,1994年《公司法》实施时,贵司另以帐列固定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拨改贷款资金合计XXX万元转为注册资本,故贵司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增问题,公司资本金基础较差,自有资金严重不足。

2、贵司资产结构极不合理,主要资产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

贵司资产结构不良,流动性差,以无形资产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未单独入帐),属划拨取得,其权属存在一定法律瑕疵,按现行土地规定,其处置变现程序上存在须“招、拍、挂”问题,实体上尚须补交出让金。其他资产主要为固定资产,其净值为XXX万余元(其中含土地使用权价值,纯固定资产净值约XXX万元)。

3、贵司已基本停业,无论经营收入,且负债巨大且早已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贵司已停业多年,无经营收益。同时,贵司负债均为短期负债,数额巨大,且大部分已进入依法执行阶段。贵司负债仅短期借款(含到期长期借款转短期)和判令贵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为第三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合计即高达XXX万元以上,其他短期负债合计超过XXX万元。目前,由判令贵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中国XX银行XXX万元借款案与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XXXX万元(XXX剥离)借款案早已生效进入执行阶段,而借款人已无力清偿债务。贵司早已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4、贵司早已资不抵债。

由于资本金欠缺,贵司自成立始,即走的是高负债经营之路,截止2005年2月27日,帐面资产负债率已高达99%以上,加以作为国有企业本身存在的弊端所造成的巨额对外担保目前已经变成未入帐现实负债(XXX万元以上),事实上,贵司资产负债率早已超过200%以上,实际早已资不抵债。其中还未计公司因以前的其他对外担保等问题导致的或有负债。

5、贵司经营艰难,职工包袱沉重。

贵司主营XXX与XXX,XX联营、XX和XX代理,从行业角度考虑,并非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贵司在册职工人数却高达XXX人,下属集体企业人数也高达XX人,人浮于事,效率低下,仅职工薪酬福利一项即让企业倍感沉重。

6、资不抵债及持续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以及XXXX余万元标的的借款担保纠纷案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贵司已面临灭顶之灾,贵司资产一旦被债权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完毕,贵司不但将面临持续经营不能,基于贵司作为企业子公司的尴尬处境(不可能得到地方财政支持),将连最基本的职工安置与遣散费用都无从筹措,贵司职工合法权益将遭受严重侵害,甚至酿成社会安定问题。

因此,贵司如何理解与应用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改制与不良资产处置规定,进行根本上的改制甚至破产重组,以最大限度减负轻装突出绝境已迫在眉睫。

三、贵司改制框架设想

从贵司经营业绩欠佳,资不抵债,拖欠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各种款项逾期多年不能清偿的角度看,贵司早已事实上具备破产条件。如仅形式上在此基础上搞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后贵司仍将无法持续生存与发展,职工利益必将遭受严重危害,并可能就此引发社会安定问题。同时,鉴于公司面临的生效判决书及其随之而来的强制执行压力,对贵司而言,等待只有死亡,而尽快实施重组才有生存与发展的希望。故建议贵司从如下两种模式中选择其一实施重组:

(一)整体存续改制

结合与参考我国目前法律和国有企业尤其地方国有企业改制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目前有关剥离处置银行不良资产规定,加上贵司土地使用权资产实际价值远大于帐面价值(由此可能增加资产价值约XXXX--XXXX万元),及贵司可能存在的未入帐负债和或有负债等问题,贵司可以考虑以债务重组为突破口与前提、以债务减让重组后净资产(力争达到XXXX--XXXX万元以上)量化安置职工(按平均XXXXX元/人计,安置费约需XXXX万元),总公司控股加部分职工尤其经营管理层持股的整体存续改制方案,大致方案框架设想如下:

1、改制宗旨

依法明晰产权,一次性解除职工的国企职工身份,将公司改造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以职工持股为主的真正现代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改制原则

依法改制,落实规定,兼顾职工、企业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力求多赢。

3、改制前提

贵司与其主要债权人中国XX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就双方讼争标的金额以利息全免、本金打折方式达成债务实质减让重组一致。

当然,要依法和依照国家规定达成理想的债务重组目的,也同样需要国有企业改制安置职工这一理由和前提。

4、改制后企业组织形式

以职工持股为主或全部由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5、企业性质及职工身份确认及应享受

贵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所属子公司,职工均为国有股东单位委派人员及聘用人员。企业与职工应适用与享受国企改制的有关规定,可力争参照适用试点城市国企改制有关职工安置费优先的规定。

6、企业职工安置及其对改制后企业的出资

参照省、市国企改制一次性了断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安置费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历年来的职工实际工薪情况,根据各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工身份性质(固定与招聘合同制)等,在公司实施债务重组后净资产额度内账面明确其不同的安置费用,愿意离开企业的,一次性予以发放,不愿离开的,按职工个人意愿转作职工个人认股出资或新公司对职工个人的负债。

各正式职工安置费=[6+其工作年限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合同制职工安置费=其工作年限数(不足一年按一年计)×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7、新公司股权设置

按省、市有关国企改制的有关规定精神,并参照国内外员工持股和经营层股票期权制度等先进经营经验与模式,据公司实际财务状况,以公司相当于(留下)职工安置费部分的资产量化作为职工出资,设定为各职工个人股,以公司资产量化安置职工和变现偿还债权人及支付税金与改制费用和所欠社保费用后剩余部分,量化转作公司经营层期权股权,按岗位重要性等,分别确定数额授与经营班子成员个人,在改制后2-3年内由成员个人出资以1:1的价格行权买入。鉴于公司目前财务状况和表外可能存在的未入帐负债和或有负债等情况,估计本次改制截止日时,贵司净资产已难以有效解决管理层激励问题,期权具体授予与管理办法、授予协议等也可在新公司具备条件二次改制时再行制定。

另,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职工就业和改制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恢复和提升总公司在四川XXXXXX市场的行业龙头地位,建议公司在改制前与总公司达成良好沟通,力争其在贵司改制中另行以自己名义或其下属有实力和业绩良好的子公司对新公司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出资,并控股新公司,以方便经营管理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必要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待国家调整、总公司整体改制时再行考虑对新公司进行二次改制,以使国有资产退出,公司彻底民营。

8、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

对公司自有房产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力争参照适用地方有关国企改制规定,其出让费优先用于安置职工。职工安置费缺口部分,由公司资产在支付改制费用及所欠社保费用后,优先解决。

9、改制大致程序

(1)提出改制申请,报上级总公司审批;

(2)根据批示,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帮助,酝酿形成改制总体方案草案,报经股东会、职代会等审议通过;

(3)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进行审计与评估;

(4)根据评估、审计结果形成正式改制方案(报批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上级总公司审批,并由其转报国家发改、国资管理部门批复;

(5)征求债权人意见;

(6)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且代表2/3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无异议后,则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与签定债务重组与减让协议,或达成要求终止执行判决一致。

(7)履行协议,清偿债务与终止执行;

(8)实施方案,

(9)验资;

(10)注销原公司,办理新公司工商、税务等登记,领取新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破产重组

如前述,贵司目前已基本符合破产条件。贵司可以考虑自行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达成债务减免与清偿后,由贵司职工自愿以贵司对应量化为其安置费的资产转为对新公司的出资,同时吸收总公司出资入股并控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共同出资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此种模式申请立案难度较大,且受法律规定,资产处置较为公开,总公司利益较难保证。

本模式具体方案另行提供。

四、我们的建议

我们建议先从第一种模式着手,力争达成债务成功重组与减让,进而改制设立新公司,经努力如实在不行,贵司再行考虑破产重组,届时破产重组条件也更为成熟。

五、声明

1、本意见书仅依据贵司所提供的贵司2005年2月27日资产负债表传真件、贵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贵司口头情况介绍并假定其全部真实基础上出具,只是我们的初步法律意见,具体意见,有待于贵、我双方明确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及我们深入全面审核与了解贵司有关方面资料和情况后,另行出具;

2、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定是否与我所确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时参考,慎勿流传至其他任何的第三人。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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