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泄漏的测定,本作业目的是对新安装的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所充的六氟化硫气体的泄漏进行检验;对运行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的六氟化硫气体泄漏进行监督。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试验引用标准、仪器设备要求、试验人员资质要求、作业程序、试验结果判断方法和试验注意事项等。制定本作业指导书的目的是规范试验操作、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为设备运行、监督、检修提供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作业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作业指导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然而,鼓励根据本作业指导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作业指导书。
GB/T05 六氟化硫电器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
GB 11023 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方法
3.安全措施
本项作业应在设备停电状况下进行。
4.工作程序
4.1人员要求
本作业需要作业人员2—3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作业的资格。
4.2 试验设备和要求
本作业需要设备包括:六氟化硫气体检测仪(电子捕获型、紫外型等均可。)
检测灵敏度不低于10-6, 检测范围在10-4~10-6
以上所需仪器、仪表均需通过计量检定, 取得合格证书,在证书有效期内使用。
4.3作业程序
4.3.1 试验方法
本作业推荐使用挂瓶法或局部包扎法对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泄漏定量检测。
4.3.2 检测部位
高压断路器采用挂瓶法或局部包扎法检测的部位推荐如下图所示:
其它电气设备可参照此图,检测各分装部件的密封部位及分装部件间的密封,包括控制柜(阀、仪表、监视装置等)。
4.3.3 检测步骤
4.3.3.1采用挂瓶法时, 挂瓶体积为1L,挂瓶时间间隔为30min 。
4.3.3.2 采用局部包扎法时,局部包扎时间间隔为24 H。
4.3.3.3 经一定时间间隔后使用检漏仪检测挂瓶内或包扎腔内六氟化硫气体浓度。
4.3.3.4检测步骤如下
设备吹扫 包扎或挂瓶 检测 设备恢复
数据处理
4.4试验结果判断
4.4.1 现场判断
4.4.1.1 每个包扎腔内泄露六氟化硫气体浓度(体积)应<30×10-6。
4.4.1.2 每个挂瓶内泄露六氟化硫气体浓度(体积)应<5×10-6。
4.4.2 整体泄漏量的判断
4.4.2.1按下式计算整台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年泄漏率。
Fy = (6.16×∑CiVi) t÷(△t×Q)
式中: Fy — 整台设备年漏气率(%/年)
∑CiVi— 整台设备累计泄漏量 (L)
6.16 — 六氟化硫气体的密度 (g/l)
t — 以年计算的时间, 31.5×10-6 (s)
△t — 时间间隔 (s)
Q — 整台设备的充气量 (Kg)
4.4.2.2判断标准:整台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年泄漏率应<1%。
4.5 注意事项
4.5.1新安装的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充气至额定压力,经12~24小时后方可进行气体泄漏检测。
4.5.2为排除周围环境中残存的六氟化硫气体的影响,检测前应先吹尽设备周围的六氟化硫气体。
4.5.3检漏仪要求每年由计量检定部门校验一次。
4.5.4本项作业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时,应对试验进行复核。确认不合格时,应按标准要求通知六氟化硫电器设备用户对设备进行处理。
6 原始记录与试验报告
6.1对原始记录与试验报告的要求
6.1.1 原始报告的填写要字迹清晰、完整、准确,不得随意涂改,不得留有空白,并在原始记录上注明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和编号。
6.1.2 当记录表格出现某些“表格”确无数据记录时,可用“/”表示此格无数据。
6.1.3 若确属笔误,出现记录错误时, 允许用“单线划改”,并要求更改者在更改旁边签名。
6.1.4 原始记录应由记录人员和审核人员二级签字;试验报告应由拟稿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三级签字。
6.1.5 原始记录的记录人和审核人不得是同一人, 试验报告的拟稿人和审核/批准人不得是同一人。
6.1.6 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应按规定存档。
6.2原始记录的内容及格式
试验原始记录的内容及格式参考附录。
附录表A
(资料性附录)
六氟化硫电气设备气体泄漏测定原始记录
标识与编号: 第 页 共 页
| 委托单位 | 试验日期 | ||
| 试品名称 | 安装地点 | ||
| 型 式 | 出厂日期 | ||
| 出 厂 号 | 试验人员 | ||
| 审 核 | 批 准 | ||
| 试验条件 | |||
| 结 论 | |||
| 备 注 | |||
附录B 断路器原始记录示例: 第 页 共 页
| 委 托 单 位 | 试验日期 | |||||||
| 试 品 名 称 | 安装地点 | |||||||
| 型 式 | 出厂日期 | |||||||
| 出 厂 号 | 试验人员 | |||||||
| 审 核 | 批 准 | |||||||
| 试验条件 | ||||||||
| 备注 | 序号 | Ci(×10-6) | Vi(L) | CiVi(L) | 备注 | |||
| 测点号 | 检测浓度 | 测点体积 | 检测量 |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
| 6 | ||||||||
| 7 | ||||||||
| 8 | ||||||||
| 9 | ||||||||
| 10 | ||||||||
| 11 | ||||||||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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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 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