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2025-09-27 23:44:17 责编:小OO
文档
附件:

采购评审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执业行为,提高采购项目的评审质量、采购工作效率和专家业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和要求,进入青岛市采购评审专家库,并以身份参与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考核的组织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人员协助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

第四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客观公正、事实求是的原则进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形式和考核办法

第五条 评审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日常考核是指考核人员根据评审专家参加日常采购评审活动的现场表现情况进行的即时考核。主要包括遵守评标纪律情况、评审的专业水平以及评审能力等情况

集中考核是指由采购监管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的专项考核以及综合性考核。主要包括业务培训、考试、社会反馈意见等

定量考核是指通过对考核因素进行量化,汇总不良记录次数或评定等次等办法进行的考核。

定性考核是指通过对评审专家的行为表现、性质进行分析,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确定纳入考核或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年终将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情况进行汇总,以每位专家累计获得的不良记录次数为标准,确定是否称职、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一次不良记录没有的,为称职;出现一次不良记录的,为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及以上不良记录的,为不称职。

第七条  日常考核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督人员根据评审活动现场专家的表现情况,按考核因素进行逐项评定。

集中考核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 日常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纪律方面

1、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为某一项目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到达评审现场或未经同意早退而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2、出席评审活动,不主动提交身份证明并进行登记,不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管理的;

3、进入评标区域后,不按规定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寄存在规定存放处的;

4、明知评审项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5、在评审过程中,未经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监管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评审区域的。

6、一年之内同一专业连续三次及以上参加评审工作而不主动回避的。

7、连续多次被选定或抽取为评审专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8、在处理采购投诉过程中,拒不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的;

9、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二)职业道德方面

1、在评审过程中,存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现象的,故意给某一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所打分数与其他专家所打分数偏离值较大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2、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3、在知道自己为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审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4、在评审过程中,以暗示或诱导的方式引导投标人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表达与其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新意见,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

5、在评审过程中,故意曲解或夸大招、投标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公正的;

6、发现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7、已经参加过采购项目前期技术论证或方案设计,未经允许继续参加本项目评审工作的;

8、不具备相关专业职称,跨专业参加评审工作的。

9、对其他评审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进行评审的。

10、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标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11、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三)评审能力方面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2、对评审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等不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的;

3、在评审过程中,征询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的;

4、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5、个人评审意见对最终的中标结果偏离度较大的;

6、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重大偏差,造成评审结果无效的;

7、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采购规定的。

8、其他应当进行考核的相关情形。

第九条  集中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无故缺席采购业务理论培训的;

(二)在采购业务理论考试中不合格的;

(三)在采购领域民主综合评议中声誉较差的;

(四)采购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集中考核内容。

第十条  出现本办法第、第九条情形之一的,采购监管部门将其行为列入不良记录一次;一年之内累计达到两次的,一至三年内不得从事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的,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停止其从事采购评审工作,并取消其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评审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采购有关规定的;

(六)以采购名义从事有损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获得从事采购评审工作条件的。

第四章  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在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一年之内不良记录达到两次以上的,为不称职评审专家,给予暂停评审资格或取消评审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由于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