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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
2025-09-27 23:43:48 责编:小OO
文档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申请要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二、受理立案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查后报县分管副审批。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四、审理制度。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法制办主任审查,由县分管副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法制办主任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五、听证质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按照规定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七、 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制办主任审核后,呈报县分管副或签发。 

  八、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县和制办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九、复议案卷归档制度。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丢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年底按一案一卷的原则和行政复议案件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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