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4月24日 10: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河北:五大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3月,河北省出台《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等五个方面,缓解小微企业经营难、融资难和税费负担偏重问题,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信贷投放向小微企业倾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实施差异化的监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优先受理和审核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关的市场准入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
——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推进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融资,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发展小型金融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支持银行开设专营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大力发展融资担保机构。
——加大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要设立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扩大规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放宽登记注册条件,申请注册公司的,允许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其余部分可以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放宽到5年内缴足;减轻税费负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小额贷款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建立业务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小微企业发展动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整合信贷、环保、工商、纳税、用电量、法律等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综合征信系统,量化中小企业信用。
天津:出台措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针对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天津市从融资服务、减免税费、财政补助、改善创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扶持措施。具体如下: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模式,提升服务水平。支持企业以股权质押、商标专用权质押、动产抵押、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融资,促进存量资产转化为发展资金。扩大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流动资金小额贷款;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延长至2013年底。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对接;从2012年起3年内,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市中小企业项目的,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给予80%的奖励。
推动中小企业品牌化规模化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建天津市名牌产品,将201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名牌产品认定产值和税收标准放宽到当年申请标准的80%。鼓励中小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工商局直接受理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使用不冠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申请。允许有限公司(一人公司除外)首期注册资本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已设立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再审查新增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不再审查留存该项公积金的比例。
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鼓励各类资本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机构。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服务体系和抵质押物评估体系,简化贷款流程,合理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利率浮动幅度,保障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创新小型微型企业融资产品。推动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清理纠正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切实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全年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授信客户数较上年增长30%以上。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补助。建立完善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落实有关补助。从2012年起3年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以及融资租赁、专业保理和保险机构向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融资租赁额、保理额、融资保险额,由市财政按当年年末余额比上年末增加部分给予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30万元。从2012年起3年内,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我市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延长至2015年底。
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费负担。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2011年11月1日起3年内,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从2012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共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增强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能力。培育和支持建立一批功能完备、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重点扶持纺织服装、机械制造、服务业等传统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加快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鼓励连锁加盟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搭建小型微型企业劳动力资源对接平台,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
鼓励发展个体工商户。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令第596号),鼓励发展个体工商户,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其中按期纳税的调整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500元。
此外,天津市表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天津市科委安排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专项资金5亿元,从金融机构落实贷款15亿元。市发展改革委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相应筹集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服务平台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到2012年底,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到3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发展到1200家。
根据统计,天津市明确,各市级部门今年安排14.4亿元财政性资金,用于支持各类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项目建设,比去年增加2.17亿元。
武汉:创新创业扶持多
开发区设立了“开发区科技创新基金”,现在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重点发展产业科技创新项目、支持科技创业孵化项目、奖励科技创新成果,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了迅猛发展。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和支持,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使企业成为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重点扶持了一批开发区重点发展产业及先进、成熟、适用、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科技创新项目。
——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设立了科技创业种子基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发区内科技人员的初期创业,培育、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加快了初创企业的成长壮大,孵化了一批有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企业。
——鼓励企业建立自主创新平台。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批准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转让、信息服务、诉讼、维权等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完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为开发区重点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努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综合能力。鼓励企业进行新技术开发,申报专利,参与标准制订。对每项外国专利、国内发明专利给予3万元奖励;专利数达20件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项目或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企业树立名牌提升形象。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国内博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树立品牌。鼓励企业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质量管理、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等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加强品牌经营。对获得中国名牌、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奖励。
——扩宽企业融资渠道,努力解决企业发展的金融瓶颈。坚持实行银企座谈会制度,使18家入区银行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合作,有效促进企业和银行的共同发展。出台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实施办法》,对成功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据中国网4月26日消息,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指出,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