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序号 | 设置标准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评分 | 备注 (本设置标准规模200人为最低标准,评估时将按照相关培训工种的设置标准进行) |
| 一、办学条件 办学经费 (35分) | 1 | 注册资金和办学经费: 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并且持有效验资证明,办学经费来源稳定可靠。 | 5分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5分; (2)、注册资金每少于2万元扣1分,固定资产每少于5万元扣1分; (3)、无注册资金、无稳定可靠办学经费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 查验资证明、财务收支账目 | 5分 | |
| 2 | 培训教室和办公用房: (1)、自有或租凭三年以上,并且能出示有效凭证; (2)、办公用房:20平方米以下,配有电脑、电源、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3)、培训教室:每个教学班50平方米以下,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30套以上课桌椅、讲台黑板设施齐全。 | 10分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 (2)、培训教室和办公室面积按设置标准每差10%扣1分; (3)、培训教室和办公室主要设备设施每差一样扣1分; (4)、自有或租凭不能出示有效凭证,又不能满足设置标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 查有效凭证和实地考察 | 10分 | ||
| 3 | 实习操作场地及工位: (1)、自有或租凭三年以上,能出示有效凭证; (2)、能满足培训专业(工种)的技能训练要求和设置标准的场地不得低于80平方米,能容纳10人以上工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办学规模在30人以上时,场地条件以满足教学、实习要求为准。实习操作场地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条件; (4)、招收住宿学员,应具备相应的食宿条件。 | 10分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 (2)、场地面积每差10%扣1分,工位每差1个扣1分; (3)、自有或租凭不能出示有效凭证,又不能满足设置标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 查有效凭证和实地考察。 | 10分 | ||
| 4 | 教学实习设备和检测仪器(以30人见血班为基准): (1)、主要设备:每5名学员1台; (2)、辅助设备:每10名学员至少1台; (3)、常用工(器)具每1名学员1套; (4)、实验及检测设备仪器:每个教学班至少1台(套); (5)、其他工(器)具、常用材料等,应能满足教学实习需要。 | 10分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自有或租凭不能出示有效凭证,又不能满足设置标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 查有效凭证和实地考察。 | 10分 | ||
| 二、校长(站长)、教学管理及教师情况 | 1 | 校长(站长): 专职1人,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职业教育培训经历,熟悉职业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 | 2分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2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没有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不熟悉国家和云南省的职业培训方针和法律法规的不得分。 | 查任命(聘用)书及有关证书、交谈。 | 2分 | |
| 2 | 管理人员: (1)、教学管理人员:1人以上,专职不少于1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教学管理5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2)、办公室人员:1人以上,专职不少于1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了解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有5年以上学籍管理及文件、资料存档工作经验; (3)、计算机管理人员:1人,专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文字录入工作,初级以上计算机文字录入人员等级证书; (4)、财务管理人员:2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财会人员证书; | 3分 | (1)、全部达到设置标准的得3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额酌情扣分; (3)、无教学管理人员的不得分。 | 查职工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交谈。 | 3分 |
| 项目 | 序号 | 设置标准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评分 | 备注 (本设置标准规模200人为最低标准,评估时将按照相关培训工种的设置标准进行) |
| 3 | 理论课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每专业(工种)1人以上并有聘用合同,办学规模超过30人的,按教师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30配备教师; (2)、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四级(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10分 | (1)、按师生1:30配备理论教师并有聘用合同,教师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0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未按设置标准配备理论教师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 查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10分 | ||
| 4 | 实习指导教师(以30人教学班为基准): (1)、每专业(工种)2人以上,专职,办学规模超过40人的,教学与学生之比不低于1:30配备教师; (2)、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教师证和本专业二级(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15年以上本专业工龄,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良好的职 | 15分 | (1)、按师生1:30配备实习指导教师并具有聘用合同、具有与其实习指导岗位相应的上岗条件,持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且符合要求的得15分; (2)、不按比例设置教师,每差一位扣1分; (3)、每查出一位教师资格证书与实习指导专业(工种)不符、指导等级超出自身等级资格扣1分; (4)、未按设置标准配备实习指导教师的不具备教学条件。 | 查教师名册、聘用合同、有关证书。 | 15分 | ||
|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10分) | 1 | 职业培训鉴定法律法规和: (1)、《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 (3)、《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4)、《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准则》; (5)、《云南省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程序》。 | 2分 | (1)、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并且能严格执行的得2分; (2)、能提供设置标准中规定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不能严格执行的不得分; (3)、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违规的限期整改,违法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文件资料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2分 | |
| 2 | 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 (1)、培训机构章程; (2)、教学管理及研讨制度; (3)、教师管理及聘用制度; (4)、财务管理制度; (5)、档案管理制度; (6)、岗位责任制度; (7)、学生管理制度及学生守则; (8)、安全保卫制度; (9)、设备、器材管理制度; (10)、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1)、其他有关制度。 | 4分 | (1)、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培训机构章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并能认真执行的得4分; (2)、规章制度不全的酌情扣分; (3)、培训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齐全,但未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又不认真执行的不得分; (4)、无培训机构章程、未建立规章制度的限期整改。 | 查规章制度和日常培训工作的原始记录,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4分 | ||
| 3 | 收费: (1)、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取许可证; (2)、收费出具国家规定的。 | 2分 | (1)、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亮证收取和出具规定的得2分; (2)、未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亮证收取和未出具规定的不得分; (3)、因乱收费被举报、被媒体暴光,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收取许可证、财务帐册和收据,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 | 2分 |
| 项目 | 序号 | 设置标准 | 分值 | 评估标准 | 评估方式 | 评分 | 备注 (本设置标准规模200人为最低标准,评估时将按照相关培训工种的设置标准进行) |
| 4 | 发布培训广告: 通过媒体发布培训广告要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2分 | (1)、发布广告前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得2分; (2)、未按规定的不得分; (3)、发布虚假广告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备案记录,媒体广告。 | 2分 | ||
| 1 | 培训实施情况: (1)、按培训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 (2)、培训课时达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的课时,最低不能低于160课时。 | 5分 | (1)、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课时达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得5分; (2)、培训课时达不到相应工种及其等级规定课时的酌情扣分;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5分 | ||
| 2 | 培训人数: (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2)、完成本年度培训计划。 | 5分 | (1)、完成本年度培训计划培训200人以上的得5分; (2)、培训不满200人的酌情扣分; (3)、培训机构全年为开展培训工作额不得分,限期整改。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5分 | ||
| 3 |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培训学员结业应该90%以上参见职业技能鉴定。 | 5分 | (1)、90%以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5分; (2)、80-%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得4分; (3)、70-79%参见职业技能鉴定的得3分; (4)、60-69%参见职业技能鉴定的得2分; (5)、参见职业技能鉴定不足60%的得1分; (6)、无故不组织培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限期整改。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 | 5分 | ||
| 4 | 办学效果: (1)、学员满意,社会反应好; (2)、就业率高,受用人单位欢迎。 | 10分 | (1)、达到设置标准的得10分; (2)、达不到设置标准的酌情扣分; (3)、鉴定合格率为零的不具备办学条件; (4)、被投诉或被媒体暴光,经查属实的取消办学资格。 | 查日常培训工作原始记录和日常社会监督。 | 10分 | ||
| 总分值 100分 | 总分值 100分 | 总评分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