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59.1-200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 2759.1-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描述;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修改了运输、贮存条件的要求;
——增加了销售环节的要求;
——污染物限量直接引用GB 2762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直接引用GB 2761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冰淇淋浆料)、雪糕、雪泥、冰棍、甜味冰、食用冰等。
2 术语和定义
冷冻饮品
以饮用水、食糖、乳、乳制品、果蔬制品、豆类、食用油脂等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配料、灭菌、凝冻或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食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3.3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3.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3.3.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致病菌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
3.5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2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
4 其他
4.1运输
运输车辆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有适当的保温设施,以保持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
4.2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18℃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4.3 销售
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的温度应≤-15℃。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