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资料
2008年9月5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程
一、现场会议时间:2008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00时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五楼多功能厅
三、参加人: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2、股权登记日下午15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四、会议议程
(一)审议下列事项
1、审议《关于部分董事变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部分条款及生效条件的议案》;
4、审议《关于修订<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抵押事宜的议案》。
(二)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三)大会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日前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及部分董事由于工作变动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等原因,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变更的议案》,公司部分董事似作如下变更:
1、根据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提名张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根据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推荐,提名甄理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3、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推荐,提名卢丽平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维君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张宏伟先生、甄理先生、卢丽平女士当选董事的任期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董事会对任军先生、张维君先生任职期间的贡献表示感谢。
提请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张宏伟先生、甄理先生、卢丽平女士简历
二○○八年九月五日附件:
张宏伟先生、甄理先生、卢丽平女士简历
张宏伟,男,53岁,现任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
甄理,男,47岁,北京电子专科学校、辽宁省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历任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副、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正县级)、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现任锦州市港口与口岸局、,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丽平,女,52岁,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所投资企业专职董事。1982年7月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劳动力处副、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劳资部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劳动组织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资本运营部专职监事等职,2008年6月任现职。
关于公司部分监事变更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鉴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无偿收回其子公司锦州石油化工公司、锦西炼油化工总厂所持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新推荐监事人选,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部分监事拟作如下变更: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推荐,提名张维君先生、张国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相同;王克学先生、刘元圣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监事会对王克学先生、刘元圣先生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对他们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提请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张维君、张国臣简历。
二○○八年九月五日附件:张维君、张国臣简历:
张维君:53岁,高级工程师,现任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副总经理。西北工业大学弹体设计专业大学毕业。曾任锦西炼油化工总厂维修车间主任、预决算中心副主任、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副厂长、厂长、副、等职,2007年3月任现职。
张国臣:41岁,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正处级专职监事。西南石油学院会计师专业毕业。曾任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财务处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股权管理处副等职,2006年4月任现职。
关于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部分条款及生效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其生效条件为待大连港集团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功后自动生效,现根据公司实际需要,拟变更上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中部分条款及生效条件:
1.《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目前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1人。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现拟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8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1人。………本条其它内容不变。
根据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章程》该条款将进一步修改。
2.《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目前为:“公司董事长由任职满二届的董事担任,副董事长由任职满一届的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此修改的生效条件由“待大连港集团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功后生效”,修改为“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立即生效。”
请予审议。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6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需要对公司现行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以下为修订的主要内容(后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1、第九条修改为“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第十七条修改为“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3、删去第十“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4、第十九条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增加三点: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并将第十九条中“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当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修改为“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5、第十九条后增加两条:
“一、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二、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6、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7、删去第二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
(三)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8、第二十六条后增加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9、第二十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0、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11、第六章中增加一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12、第三十三条原为“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现修改为“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适时修订。”
请予审议。
附件:《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附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2008年修订)
为规范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董事会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方便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主管总裁、财务负责人及总裁签字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审核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投资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挪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或债券持有会)审议,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变更投资项目。
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收购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的规定予以披露有关信息;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以及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向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表意见,并按规定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规章制度适时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经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抵押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港口建设资金需求,公司目前将所属114.8万平方米土地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锦州市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26,850万元,用于公司航道浚深。该等担保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相关规定,该笔担保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该项担保。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具体办理包括抵押资产置换在内的相关抵押事宜。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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