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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议两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2025-09-29 22:46:27 责编:小OO
文档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街道科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高各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推动街道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区委组织部关于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即所有村(居)重大事项必须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四议”:即村(居)党组织会提议、村(居)“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本质是党领导下发扬基层民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机制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现形式,关键是用严格明晰的程序确保村(居)事务决策、管理的健康运行,根本是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精髓是实现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的统一。

第四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应尊重和保障党员干部群众的民主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党员干部群众不发表意见或违背个人意志发表意见。

第五条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街道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内容及程序

第六条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须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实施。具体包括:

(一)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二)村(居)集体大额资产购建、集体借贷、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本股份变更、城中村改制改造;村(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设施、机械等的开发、经营、立项、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

(三)村(居)公益事业建设承包、经费筹集、组织实施与管理。

(四)村(居)建设规划、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享受误工补贴人数及标准、土地征用及补偿分配、宅基地的规划报批;计划生育、低保优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落实;重大救灾救济扶贫款物的分配、发放。

(五)区、街道、村(居)中心工作的落实,特别是涉及基础建设、违法违规建设整治、环境卫生整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等。

(六)其他应当民主决策的村级重大事项。

第七条 在具体操作中,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实施:

(一)村(居)党组织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居)党组织通过充分征求意见、认真调查论证,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提议意见。重大提议事项报街道审核把关。

1、提议必须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内容范围内,必须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相关、本村(居)实际及群众意愿,提议前应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2、党员、村(居)民代表和群众可就本村重大事项联名向支部建议“四议两公开”议题。其中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联名建议人数不少于5名;群众联名建议人数不少于10名。联名建议要以书面形式提交支部议定。对建议议题不能列入“四议两公开”的,支部应在1周内给予建议人答复。

3、支部会议由村(居)支部主持,支部全体成员参加,街道包村(居)领导参加。支部就提议事项进行专题介绍,支部委员就提议事项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提议意见。

4、支部提议意见经包村(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备案。

(二)村(居)“两委”会商议:召开“两委”会议,组织“两委”成员对提议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商议意见。

1、村(居)“两委”会召开前,支部就支部提议意见与村(居)委主任进行沟通,并将提议意见发至“两委”班子成员进行集体商议。

2、村(居)“两委”会议由支部主持,通报支委会提议意见,“两委”全体成员参加,街道包村(居)领导参加。参会人员应对提议意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商议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时,应邀请专家参与,进行可行性论证。根据“两委”成员的意见,对支部提议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提议意见和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商议意见。

3、“两委”主干做好未同意的“两委”成员的工作,征得支持。并将村(居)“两委”商议意见书面材料在党员大会审议前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三)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对“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到会党员达到应到会党员2/3以上会议有效,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审议表决有效。

1、支部在党员大会召开前三天将“两委”商议意见传达到全体党员,并让党员带着议题进行思考斟酌,充分了解村愿,提高审议质量。

2、党员大会由支部主持,村(居)委委员列席会议,村(居)委主任通报“两委”商议事项的意见以及制订的实施方案。党员大会上,党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实施方案进行表决,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后形成审议意见。

3、村(居)“两委”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实施方案,报街道党工委备案。

4、支部组织党员深入群众作好方案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为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奠定基础。

(四)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决议: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委会主持召集村(居)民代表会议,没有村(居)民代表的召开村(居)民会议,讨论表决党员大会审定事项。参会人数须符合法律规定,经应到会2/3村(居)民代表或应到会村(居)民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有效。未通过事项视情况或终止或暂缓或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1、村(居)委会在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前三天将决议事项进行公示,并征求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意见。村(居)委会要提前召开预备会,通报决议事项及相关背景,做好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的准备工作。

2、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由村(居)委会主任主持,支部成员列席会议,村(居)委主任通报决议事项和实施方案,接受村(居)民代表或村(居)民的咨询。对代表们或村(居)民的意见建议要做详细记录,作为完善决议、充实实施方案的参考。

3、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村(居)民代表会议所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2/3村(居)民代表同意决议有效,村(居)民会议所作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村(居)民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有效。

4、表决结束后,广泛宣传决议通过事项,并做好跟踪问效工作。 

(1)对决议事项有不同意见的,要进行针对性地走访了解,弄清不同意见的原因,做好解释说明,确保顺利实施。 

(2)对表决未能通过的事项,要深入剖析,如果决策确实错误则及时中止;如果思路正确,但是条件不成熟或措施不完善而被否决的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五)决议的公开: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决议,一律在村(居)党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栏公告。 

1、对决议事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村(居)党务公开和村(居)务公开栏内公示7日。

2、公示期间,村(居)“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居)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公示期满后可组织实施。公示期间,若发现决议中确实存在重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要重新召开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说明情况,宣布决议无效,修改完善后重新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 

(六)决议的实施: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1、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村(居)委会严格按照决议结果,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实施。 

2、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向党员、村(居)民代表、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通报决策的执行进度、账目、预算等,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村(居)委会能解释的即行解决,不能解释的提交党组织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解决。

4、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情况须变更决议应及时向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通报。重大变更须再次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议。

(七)实施结果的公开:决议事项在村级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实施结果的审核审查并由村(居)委会及时进行公示。

1、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审核审查实施结果。

2、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并设立意见箱。

3、对收集到的意见,村(居)委会3日内给予解答。 

4、对村(居)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居)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组织党员大会审核后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

第  “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原则上每季度运用一次,可一事一议,也可多项内容一次商议、逐项表决。

第三章 相关制度

第九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村(居)党组织每名党员都要联系一定数量的群众,登记造册后报街道党工委备案。党员要对所联系群众进行党的有关宣传,在联系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要加强与所联系群众的交流,充分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以及对村(居)事务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村(居)民代表要加强与所联系户的沟通,并定期组织座谈、征集联系户对村(居)事务决策的意见、建议。要支持村(居)“两委”工作,组织所联系群众积极响应参与村(居)事务。要向所联系户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带头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街道领导包村(居)制度

包村(居)领导干部要做好所包村(居)“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组织实施,要全程参与指导工作法实施流程及会议相关文件的起草修改完善存档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议事决策档案,详细记录“四议两公开”各环节的内容、时间、参加人员、决策结果、执行情况、对执行中问题的处理情况等。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做到及时整理,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民主监督制度

全面落实以村(居)财务委托代理、村(居)委会主任和支部“两笔会签”等为重点的《农村十一项制度》。健全完善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并发挥好监督、评议、审核等职能作用,确保议事决策程序到位、落实到位、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

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要在党组织领导下,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会议讨论决定,并向党员大会通报。凡村(居)重大事务和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决策的,决定决议均为无效,村(居)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经由街道组织评估后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健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科学考评体系。把“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运用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并将运用情况的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村(居),优先评选为“五个好”党支部,所在村(居)党组织优先评为优秀村(居)党组织。 

第十六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的,由街道党工委对村(居)支部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一)党支部领导不力,不重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运用,造成负面影响的。

(二)“两委”盲目决策,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村(居)重大事务,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十七条 对不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程序决策、管理村(居)重大事务,或安排工作时违反“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有关程序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根据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或依法罢免。对不配合决策,不能够或不愿意履行职责的村(居)民代表,可适时启动推选程序重新推选。对不重视运用“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群众有反映经查证属实的,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不及时纠正的,免去党内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的意见》等配套实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街道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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