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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修改说明)
2025-09-29 22:43:57 责编:小OO
文档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2005版本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 《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第二部分 修订工作简况

第三部分 《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修改说明

•电力线路部分修改说明 

第一部分《安规》修订的思路和原则

一、《安规》修订有大动、中动和小动三种方案。

大动:结构调整、体系上重新修订。

中动:某些章节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

小动:某些条文调整

本次修订采取中动方案

原《安规》(发电厂与变电所电气部分)共272条,新《安规》(变电站与发电厂电气部分)共253条。原《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共23,修订后共326条。

二、《安规》主要是规范人的行为,保证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三、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从而使修订后的《安规》既有先进性,也要有适当的超前性,如针对GIS等封闭式设备的验电问题,本次修订就提出了“间接验电”的概念。

四、安全工作要和经济性相结合,考虑减员增效的要求对《安规》的相关内容要删减、优化,要有一个效率的观点,如本次修订提出了“检修操作”单人操作的方式。

五、《安规》修订要和当前电力系统的发展以及安全情况结合起来。如电网安全情况以及二、三次系统对电网安全的重要性等。本次修订对二次系统对象从继电保护、仪表扩大到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系统、通信(通道)等,以适应电力系统新技术的发展。

六、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去。

七、深度:能指导编写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

八、标准:企标。

九、《安规》适用于国网公司一切工作人员及在国网公司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第二部分修订工作简况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

一、准备工作阶段(2002年12月~2003年6月)

1、2002年底国家电网公司下达给国电华东公司修订《安规》的任务。

2、2003年2月份国电华东公司安监部组织筹备小组。

3、2003年3月3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初步确定《安规》修订的思路、原则、深度、标准、时间等。

4、2003年4月29日国电华东公司上报《安规》修订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名单。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5月8日批复下达。

5、2003年6月27日筹备小组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

会议主要对各网、省公司以及《电力安全技术》杂志收集整理的对《安规》修订意见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汇总。同时初步编写了《安规》修订提纲(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

二、《安规》修订的提纲制定及调研工作阶段(2003年7月~2003年12月)

6、2003年7月2日至3日,国家电网公司生运部副主任余伟国、周吉安和张国威副到会,参加了由华东公司主持的《安规》修订第一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会议。华东公司徐航副总经理、张启平总工(领导小组组长)和上海市电力公司曾德君总工也到会,并作了重要发言。

会议由工作小组组长张雷详细地汇报了前阶段的各项准备工作情况。(均有书面材料)。然后,各位领导作了具体指示。

7、2003年7月17日在苏州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和张国威副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修订提纲。

8、2003年7月24日在绍兴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修订提纲讨论会。周吉安和张国威副到会,会议确定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修订提纲。

9、2003年9月至10月份沪、苏、浙、皖电力公司安监(保)部领导分别率队分赴西北公司及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公司(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东北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公司(包括沈阳、大连、长春、佳木斯等下属部分供电单位)、、内蒙古、广西、海南、天津、北京、山西、四川、成都、乐山、拉萨(包括下属部分供电单位)等,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形成了书面调研报告。

10、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例会在福建省厦门市召开。会议由沪、苏、浙、皖工作小组参加前期调研的人员分别汇报了“安规”修订调研工作情况(变电、线路两个部分)。

11、2003年11月5日至27日由国网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处副张国威率队、华东电网有限公司7人及有关网、省公司4人、合计12人组团赴欧、日等国进行了为期三周的电力生产安全工作的情况考察[英国国家电网安全调度局、德国维尔茨堡市公用局、德国科隆市公用局、日本东京电力株式会社和中部电力株式会社(名古屋)等]。

12、2003年12月5日在苏州昆山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工作海外调研报告讨论会。

三、起草、修改、征求意见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2月)

13、2003年12月1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继电保护章节修改稿的讨论会。

14、2003年12月22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安徽修改稿)的讨论会。

15、2003年12月23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上海修改稿)的讨论会。

16、2003年12月27日~28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浙江修改稿)的讨论会。

17、2004年1月7日~8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江苏修改稿)的讨论会。

18、2004年1月14日在上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电缆章节修订讨论会。

19、2004年1月15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继电保护章节修订讨论会。

20、2004年2月29日在上海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通用部分)华东修订稿讨论会。

21、2004年3月26日至28日,在上海市召开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统稿会。

22、2004年4月2日至3日,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1、工作小组向领导小组汇报《安规》统稿工作情况;2、具体商讨形成全国征求意见稿的有关事宜。

23、2004年4月24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修订统稿会议。

24、2004年5月9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修订统稿会议。

25、2004年6月22日至23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

26、2004年7月1日至3日,在合肥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意见汇总会。

27、2004年7月28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修订稿审查前准备会。

28、2004年7月30日至8月4日在湖南,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一)。

29、2004年8月20日至22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

30、2004年9月1日至9月2日在南京,国网公司召开《安规》专家审查会(二)。

31、2004年9月24日至2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审查稿讨论会。

32、2004年10月19日至20日,《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在上海召开报审稿统编会议。

33、2004年12月14日至1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变电、线路)报审稿讨论会。

四、完成报审稿、报批稿及出版工作。(2005年1月~2005年3月)

34、2005年1月11日,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部分修改意见,在浙江绍兴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线路)报批稿修订会。周吉安到会。

36、2005年2月17日,国网公司发文,《安规》颁发。

37、2005年3月4日至5日,在上海市召开《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出版前校稿会。

第三部分《安规》修订的主要修改部分说明

《电力安全工作规定》

(变电站与发电厂部分)

修 改 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未作大的调整。修订前后均为13章,但是取消了原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中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修订规程第六章带电作业增加了第七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及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

一、总则(原安规9条,现安规)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和危险告知的要求

明确了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1.2条)

1)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等的要求,确保工作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符合标准、规范,保障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合格、齐备。(1.2.1条)

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3)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2、反映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2) 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 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员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令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二、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原安规24条,新安规25条)

1、 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在跨越人行过道或作业区时,若导电部分对地高度分别小于2.7m、2.8m、2.9m,该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以确保人身安全。(2.1.4条)

2、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表2-2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2.1.5条)以确保电网、设备、人身安全。

3、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离挡板(护网)。(2.1.6条)以确保人身安全。

4、将待用间隔的概念引入,所谓待用间隔是指母线连接排或连接线已经连上母线,但出线或出线设备尚未安装完毕的间隔,将待用间隔纳入调度管辖范围,提高了防止事故的能力。(2.1.7条)

5、在保留监护下操作的前提下,首次提出了单人操作、遥控操作、检修人员操作和程序操作的概念,以满足新技术应用和减人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要求。

1) 倒闸操作可以通过就地操作、遥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遥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设备应满足有关技术条件。(2.3.2条)

遥控操作是指从调度端或集控站发出远方操作指令,以微机监控系统或变电站的RTU当地功能为技术手段,在远方的变电站实现的操作。

程序操作是遥控操作的一种,但程序操作时发出的远方操作指令是批命令。

遥控操作和程序操作应满足的技术条件应该包括设备运行技术和操作管理两个方面。

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2.3.3.2条)

a. 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操作时,运行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写操作票,复诵无误。

b.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运行人员需经设备运行单位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 检修人员操作: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批准的本企业的检修人员,可进行220k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的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或设备运行人员。

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相关部门和调度机构备案。(2.3.3.3条)

6、明确了计算机开操作票的要求。计算机开出的操作票应应与手写格式一致。(2.3.4.2条)

同一变电站的操作票应事先连续编号,计算机生成的操作票应在正式出票前连续编号,操作票按编号顺序使用。操作票应保存一年。(2.3.)

7、 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的应用对所有操作都应到现场确认设备实际状态的做法,已日益变的不可能了,在这个前提下提出以二元变化确认设备操作状态的原则,即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2.3.6.10条)

以二元变化来确认设备的操作变位,在执行遥控操作时更显必要。但并不是所有的操作都能具备二元变化,如:联络线对侧开关已经分闸;开关两侧的闸刀操作等。除了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一些二元变化外(如可以通过线路的有电显示器来显示联络线的电压),其他还只能以现场判断的方式来确认。

三、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原32条,修订后24条)

1、为落实安全责任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

2、将防止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要求作为第一种工作票的条件。

1) 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要做安全措施者;(3.2.2.1条、3.2.2.3、条3.2.2.4条)

2) 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者或做安全措施者。(3.2.2.2条)

继电保护、控制回路、自动化装置或通信(通道)等方面的工作都可归纳为:二次系统的工作。

3、完善了变电站(发电厂)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

1)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

2)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人员签名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2第9条)

3)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2第10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3.2.1.2条、3.2.1.4条、附录3、附录5)

5、将带电作业从第二种工作票中分离出来,提高了带电作业的安全性,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的需要。(3.2.1.5条、附录6)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2-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规定的工作。(3.2.4条)

6、 增加取消了口头和电话命令后,在处理突发事件时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是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7、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3.2.6条、3.2.7条、3.2.)

1) 增加计算机开工作票的要求。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3.2.6.2条)

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3.2.6.3条)

3) 增加工作票的签发可由检修单位签发的内容。

工作票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及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备案。

8、增加专责监护人的职责:(3.2.10.4条)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9、增加对现场站班会和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员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3.4.1条)

四、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原25条,修订后30条)

1、 增加对难以做到与电源完全断开的检修设备,可以拆除设备与电源之间的电气连接。(4.2.4条)

2、 增加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4.3.1条)

3、 增加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验电。(4.3.3条)

4、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项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4.4.2条)

5、增加对于因平行或邻近带电设备导致检修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时,应加装接地线或工作人员使用个人保安线,加装的接地线应登录在工作票上,个人保安线由工作人员自装自拆。(4.4.4条)

6、增加高压开关柜内手车开关拉出后,隔离带电部位的挡板封闭后禁止开启,并设置“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4.5.4条)

五、线路作业时变电站和发电厂的安全措施

无重大修改 

六、带电作业(原86条,修订后66条)

取消原第7节带电爆炸压接及第10节带电气吹清扫

1、 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1.1条)

2、 等电位作业

1) 规定: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6.3.1条)

3、 增加补充: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6.7条)

七、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无重大修改

八、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原规程17条,新安规17条)

增加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漏报警仪,在工作人员入口处也要装设显示器。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8.5条)

九、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无重大修改

十、二次系统上的工作(原16条,修订后19条)

1、 将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仪表、微机监控、通信(通道)等工作列入第一种工作票加强保证电网、设备安全。(10.1条)

2、 将国网公司的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写入了“安规”。(10.4条)做试验人员的行为全程有记录,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3、 原规程,严禁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而修订规程做了大的改动,新规程规定: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要时申请停用有关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或自动化监控系统。(10.13.3条)

十一、电气试验(原29条,修订后30条)

规定了在系统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气试验的条件。

变电站、发电厂升压站发现有系统接地故障时,禁止进行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量。(11.1.10条)

十二、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 引入了电力电缆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3),不须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7),事故紧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5)。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志牌与工作票所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2.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2.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2.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2.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2.2.1.17条)

1)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 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 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

十三、一般安全措施(原,修订后11条)

仅对和现场安全生产相关程度较大及普遍性的一般安全技术作了补充修订。

1、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应戴安全帽。(13.1条)

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在操作盘、重要表计、主要楼梯、通道、调度室、机房、控制室等地点,还应设有事故照明。(13.2条)

3、使用电气工器具应接入漏电保护装置。(13.4条)

4、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13.5条)

5、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断路器(开关)、电流互感器等支持件上。(13.6条)

6、不准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件上(如彩钢板屋顶)进行工作。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修改说明

章节编排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一、总 则(原9条,修订后16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 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b、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c、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

2)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2、反映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1条)

2) 新上岗(转岗)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参加电气工作,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3条)

3)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3、明确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试验和推广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6条)

4、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

5、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26条,修订后31条)

1、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

1)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

2)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2.2条)

3、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1)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1的第6.1条)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1的第11.1条)

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附录1的第)

4) 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附录1的第9条)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2.3.1.2 条、2.3.1.4条、附录2、附录4)

5、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5)

6、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补充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明确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安全距离的规定;明确低压带电工作的具体内容。(2.3.6条)

8、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7条、2.3.、2.3.9条)

1)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2.3.7.3条)

2)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2.3.8.2条)

3)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3条)

9、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工作负责人: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2.3.11.2条中第3款);三是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2.3.11.2条中第5款);四是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2.3.11.2条中第6款)。

2)增加专责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一是明确监护对象和监护范围;二是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三是监护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2.3.11.4条)

3)补充完善了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强调个人安全责任。

一是掌握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及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二是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三是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2.3.11.5条)

10、工作监护制度中,增加了专责监护人的工作要求。(2.5.1条、2.5.2条)

11、工作间断制度中,对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次日复工时取消了“均须得到工作许可人许可后方可进行”的要求。(2.6.3)

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原,修订后24条)

1、增加了验电前确认验电器良好的措施,并明确了验电时保持安全距离和确保绝缘有效长度的要求(3.3.2条)

2、明确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带电显示装置指示的变化,但至少应有二个及以上的指示或信号已发生对应变化;若进行遥控操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3.3.3条)

3、增加: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3.4.2条)

4、增加在同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挂设接地线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3.4.)

5、增加: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3.4.9条)

6、为防止感应电,增加“使用个人保安线”的安全规定。明确了个人保安线的使用范围,装拆和接地、截面和绝缘部位等安全要求。(3.5.1条、3.5.2条、3.5.3条、3.5.4条)

四、线路运行与维护(原19条,修订后25条)

1、增加了特殊天气(如雷雨、大风、大雪天、暑天)、特殊时段(如事故、夜间)、特殊地段(如电缆隧道、山区)巡线的防护和安全要求。(4.1.1条、4.1.2条、4.1.3条)

4.1.1 巡线工作应由有电力线路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单独巡线人员应考试合格并经工区(公司、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电缆隧道、偏僻山区和夜间巡线应由两人进行。暑天、大雪天等恶劣天气,必要时由两人进行。单人巡线时,禁止攀登杆塔和铁塔。

4.1.2 雷雨、大风天气或事故巡线,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绝缘靴;暑天、山区巡线应配备必要的防护工具和药品;夜间巡线应携带足够的照明工具。

4.1.3夜间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前进,以免万一触及断落的导线;特殊巡视应注意选择路线,防止洪水、塌方、恶劣天气等对人的伤害。

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该线路已停电,亦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恢复送电的可能。

2、增加倒闸操作票可利用计算机出票的要求。(4.2.2条、4.2.9条)

3、增加:电气设备操作后的位置检查应以设备实际位置为准,无法看到实际位置时,可通过设备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信号的变化,且至少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操作到位。以满足GIS、封闭式开关柜等设备和遥控操作断路器(开关)确认断开位置的需要。(4.2.3条)

五、邻近带电导线工作(原19条,修订后16条)

1、修改在发电厂、变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的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上工作的安全要求。取消原规程中相互靠近的平行或交叉线路100m的概念,明确只要有平行或交叉线路均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每基杆塔上都应有双重名称;二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宣布开始工作;三是在该段线路上工作,登杆塔时要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双重名称无误,并设专人监护,以防误登有电线路杆塔。(5.2.4条)

2、禁止在有同杆架设的10千伏及以下线路带电情况下,进行另一回线路的登杆停电检修工作。(5.3.1条)

3、修改完善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上工作防误登有电线路的要求。一是每基杆塔应设识别标记(色标、判别标帜等)和双重名称;二是工作前应发给作业人员相对应线路的识别标记;三是经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验明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工作;四是登杆塔和在杆塔上工作时,每基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五是作业人员登杆塔前应核对停电检修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名称无误后,方可攀登。登杆塔至横担处时,应再次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与双重称号,确实无误后方可进入停电线路侧横担。(5.3.5.1条、5.3.5.2条、5.3.5.3条、5.3.5.4条、5.3.5.5条)

六、一般安全措施(原57条,修订后74条)

1、一般规定(新增内容)

1) 6.1.1 (原规程第条部分内容第一句内容)将原规程“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修改为“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应戴安全帽”,明确了佩戴安全帽场所的范围。

2) 6.1.2工作场所的照明,应该保证足够的亮度。增加了工作场所照明条件的要求,防止由于工作中照明不足引起的事故。

3) 6.1.3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消防通道的配置等应遵守DL-5027-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新增加内容)增加了电气灭火的程序和消防管理的要求;指导现场人员正确的扑灭电气火灾。

4) 6.1.4电气工具和用具应由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入漏电保护装置、接地线。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是否完好,有无接地线,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新增内容)对电气工具和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查提出了要求,防止由于在现场中使用电气工具和用具不当引起的事故。

5) 6.1.5杆塔上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在工作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以及雷暴雨、冰雹、大雾、沙尘暴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工作。特殊情况下,确需在恶劣天气进行抢修时,应组织人员充分讨论必要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新增内容)对杆塔上工作的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防止由于在恶劣天气下冒险工作引起的事故。

2、6.2(修订内容)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 杆、塔上工作修订为“高处作业”

1) 6.2.1凡在离地面(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处作业。(新增内容)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热力和机械部分)第579条和国家标准GB/T3608-1993规定,明确了高处作业的定义。

2) 6.2.2 (原第85条前半部分)根据热机规程第586条增加了:“禁止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避雷器、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互感器等支持不牢固的物件]”。对现场不牢固部件举例予以说明。

3) 6.2.5在杆塔高空作业时,应使用有后备绳的双保险安全带,安全带和保护绳应分挂在杆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或被锋利物损坏。人员在转位时,手扶的构件应牢固,且不得失去后备保护绳的保护。220kV及以上线路杆塔宜设置高空作业工作人员上下杆塔的防坠安全保护装置。(原规程第85条部分内容)增加了使用双保险安全带的要求和使用方法,并规定了设置防坠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

4)6.2.7在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不宜进行高处作业。确因工作需要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保暖措施,施工场所附近设置临时取暖休息所,并注意防火。高处连续工作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

在冰雪、霜冻、雨雾天气进行高处作业,应采取防滑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寒冷和其他恶劣天气高处作业的基本条件和应采取的措施,体现了本次修订规程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3、6.5 原规程第五章第二节立杆和撤杆修改为 “杆塔施工与检修”

七、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原6条,修订后16条)

增加:配电设备应有防误闭锁装置,防误闭锁装置不得随意退出运行。倒闸操作过程中严禁解锁。如需解锁,应履行批准手续。解锁工具(钥匙)使用后应及时封存。(7.1.)

3、增加:架空绝缘导线的安全规定。明确架空绝缘导线应视为裸导线,并要求装设接地环等。(7.2.1条、7.2.2条、7.2.3条)

4、增加:装表接电的安全要求,共4条。(7.3.1条、7. 7.3.2条、7.3.3条、7.3.4条)

八、带电作业(原85条,修订后75条)

1、一般规定补充以下内容:

明确在海拔1000m以上带电作业时,应根据作业区不同海拔高度进行高海拔大气修正各类空气与固体绝缘的安全距离和长度、绝缘子片数等,并编制带电作业现场安全规程,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8.1.1条)

2、 等电位作业

规定: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和电气设备上不得进行等电位作业。(8.3.1条)

3、增加: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的安全规定。明确带电清扫的绝缘操作杆的有效长度、操作中的安全工作规定等。(8.6.1条、8.6.2条、8.6.3条、8.6.4条)

4、取消:带电水冲洗。因线路上带电水冲洗工作已不开展。

5、取消:带电气吹清扫和组合绝缘的水冲洗工具的试验要求。根据国内调研结果,目前该二项工作已不开展。

6、补充和完善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1)增加:带电作业高架绝缘斗臂车电气试验标准。(8.12.3.4条、附录9)

2)补充带电作业工具的机械试验标准。(8.12.3.6条)

九、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本章为新增,共22条)

说明:此部分内容为本次修订规程新增加的内容,是在原规程第五章第六节“起重运输一般规定”和第八章第十四节“带电作业工器具的保管与试验”的基础上,根据安全性评价和现场管理的要求,在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引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部分规定,对于电力线路现场施工中,实际应用的施工机具和安全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的相关内容进行明确,体现“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的原则,增加此章节内容,旨在规范对使用越来越广泛的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管理。

1、增加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包括各类施工机具的使用中的安全要求,共有10类,分别为绞磨和卷扬机、抱杆、导线联结网套、双钩紧线器、卡线器、放线架、地锚、链条葫芦、钢丝绳、汽车吊(斗臂车)。(9.2条)

2、增加和补充: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包括安全工器具试验要求和试验表。(9.4条)

十、电力电缆工作(原9条,修订后27条)

1、引入了缆字工作票的概念,体现了电力电缆工作既有线路特点,又时常进入变电站进行变电设备上工作的特点。

高压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附录2),不需停电的工作应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附录3),事故应急抢修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附录6)。工作前应详细核对电缆标志牌的名称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相符,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10.1.1条)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应经调度的许可。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可不经相关调度的许可。若进入变电站、发电厂工作,都应经当值运行人员许可。(10.1.2条)

2、增加防止外力破坏中的自力损坏事故。

如:电缆直埋敷设施工前应先查清图纸,再开挖足够数量的样洞和样沟,摸清地下管线分布情况,以确定电缆敷设位置及确保不损坏运行电缆和其它地下管线。(10.2.1.1条)

3、补充完善电缆工作中的通风等要求。

电缆隧道应有充足的照明,并有防火、防水、通风的措施。电缆井内工作时,禁止只打开一只井盖(单眼井除外)。进入电缆井、电缆隧道前,应先用吹风机排除浊气,再用气体检测仪检查井内或隧道内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含量是否超标,并作好记录。电缆沟的盖板开启后,应自然通风一段时间后方可下井工作。电缆井、隧道内工作时,通风设备应保持常开,以保证空气流通。(10.2.1.11条)

4、增加新技术(非开挖技术)运用的安全规定。

非开挖施工的安全措施。(10.2.1.17条)

1) 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前,应首先探明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的相对位置。

2) 非开挖的通道,应离开地下各种管线及设施足够的安全距离。

3) 通道形成的同时,应及时对施工的区域进行灌浆等措施,防止路基的沉降。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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