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管理人可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经理层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和中国规定的条件,取得中国核准的任职资格。
2、经理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规及中国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促进基金财产的高效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3、经理层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4、经理层人员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
5、经理层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业务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股东、本人及他人进行利益输送。
6、经理层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股东。
7、经理层人员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不当要求,应当予以抵制,并立即向中国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8、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9、公司应当按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建立紧急应变制度,处理公司遭遇突发事件等非常时期的业务,并对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总经理职责的履行做出规定。
10、经理层可下设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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