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解读 |
| 发布时间: 2011-12-07 09:08:29 字体:[ 大 中 小 ] |
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重要性
无照经营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从危害上看,一是安全隐患大,如近年来发生火灾事故、煤矿安全事故;二是消费安全隐患大,不符合标准的无证无照经营的食品、饮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三是国家税费流失大。从职责上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国家赋予了工商部门主要职责之一,如果不取缔,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坐视不理,那就是失职,有些人可能认为,不管、不办照责任相对小一点,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准入了不加强管理有责任,不准入长期不作为失职渎职更大。从科学的发展观看,科学的发展观不但要追求经济发民的速度,更要追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无归经营虽然为老百姓产生过一时的经济效益,但负面影响远远超出了经济市场的范畴,已经成为对人口、资源、环境、安全、治安、城市管理等各个方面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问题,所以,查处取缔无照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经济问题,是对我们执政能力、工作作风的重大考验,是民心所向,所盼,对工商部门责无旁贷,势在必行。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注意事项
1.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这一规定,一方面要求我们要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举报作出快速反应,另一方面还要切实有所作为,从而增强履行职责的约束力。
《办法》第十九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登记发放开始到日常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以及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都设定了严格的法律监督及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营业执照、不履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作为,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而且还要依法追究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刑事责任。因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慎重对待,切不可掉以轻心。
对无照经营户收取管理费,默许其经营而不予以取缔,即是一种纵容行为,如果因此而发生某种重大责任事故,就有可能导致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严格的社会监督和严厉的法律约束,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不但要有所作为,而且要全力以赴,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手段,真正达到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办法》也是促使我们切实履行职责的一道红线。
2.重视两个问题。
一是坚持查处与引导、处罚与教育相合的原则。
《办法》关于无照经营行为的明确界定和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规定是体现了从重、从严的原则,但考虑到无照经营的各种复杂原因,同时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办法》第规定“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在无照经营的查处上,基层工商部门一定要贯彻这条原则,区分无照经营的不同情况、不同原因、违法情节的轻重,克服以罚为主的指导思想,纠正简单粗暴的执法作风,引导无照经营者走上合法的轨道,切实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执法人员应准确把握处罚尺度,宽严相济。
二是准确谨慎采取强制措施。
《办法》在赋予工商部门执法权力时,对行使权力的程序、条件作了细致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查处无照经营行政时,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财物及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行政处罚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执行,履行报批手续。采取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如果方法不当,易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只有在不采取强制措施就不足以以制止违法行为或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才应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必须是无照经营者及与无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财物,当事人用于个人或家庭生活的物品不在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3.注意两个区别。
一是有前置审批条件的与无前置审批条件的区别。一般有前置审批条件的是建筑、印刷、食品卫生、金融证券、文化娱乐、医药卫生、矿藏开采、互联网经营等一些特殊行业。国家对这些行业的管理较为严格,这些行业的无照经营行为较易产生社会危害后果,要予以查处;一发现有产生危害后果的可能,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无前置审批条件的其他行业,则应尽量引导规定。
| 二是服从监管者与抗拒监管者的区别。对于较为主动地接受监督管理的无照经营者,不一定非要采取扣、罚款的措施,完全可以责令补办营业执照,引导其合法经营。这样一则可以减少执行冲突,完全可以责令补办营业执照;二则可为进入市场的无照经营者提供合法的就业途径;三则可以培植必要的税源和费源。对于抗拒监督管理,经多次通知,仍拒不办理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者,则查处要快,处罚要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