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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2025-09-29 22:37:25 责编:小OO
文档
学生请销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明确请销假制度的权限和责任,进一步规范学生请销假行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在非课余时间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缺课、逃课。如需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返校和销假,严禁无故私自外出和无故超假。

第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习或学校安排的其它活动时,须凭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到班主任处亲自填写“请假条”。

第四条  一张假条只限一个人使用,请假条填写内容包括:请假的原因,请假的天数,离校和返校的具体时间。请假条一式两联(班主任各留存一份,请假学生自带一份)。班主任签字之后报政教处备案,盖章后方可生效。病假期间如需在宿舍休息者,需经舍务教师批准,并在请假条学生留存单上盖章,方可生效。

第五条  请假时间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字审批后报政教处盖章;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签字后报政教处请盖章;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的由班主任报主管主任签字依次审批后报政教处盖章;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由政教处主任、主管校长签字审批后,报请政教处盖章备案。如遇突发急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进行审批者,需经班主任同意并及时持有关诊断证明进行补假。

第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要从严掌握。学生申请事假,需由学生家长向其班主任取得联系,班主任进行认真核实后,方可批准。直系亲属婚事假期为一天,丧事为三天。

第七条  学生在家因事或因病,假满后不能按时恢复上课等,必须在原期限内由家长及时与学校(班主任)申请续假,取得批准后方有效,假满后须持有效证明及时进行补假。

第  学生按规定假期返校后,应持有家长签字的请假条和相关有效证明及时向班主任和请销假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或在假满后未能返校,并未履行续假手续的,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凡无假条在教室上课者;无假条逗留在宿舍或校园内走动者;请假时手续不完备者,均按旷课论处。旷课学时按每节课一学时计算。根据《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条  学生请假须说明具体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并做出安全保证和按时返校的承诺。如不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课或离校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违法乱纪,并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避免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各种事故。如有违法乱纪者,按有关校纪、法规做出严肃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虚报、谎报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根据《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不经请假擅自离校者,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审批者要严格把关,加强对外出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发生。从关心、爱护学生切身利益的角度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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