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与管理,保证无形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
(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第四条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取得的计算机软件与实物资产一起购入,且密不可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无形资产的全过程业务,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无形资产的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
(二)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付款;
(三)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四)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条 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无形资产归口管理员,使用部门应当指定部门无形资产管理员。财务部门负责无形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 各单位应当规范无形资产业务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职责权限和经办人的职责范围。
第三章取得与计量
第九条各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应实行预算管理。对预算内采购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计划办理采购;对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经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采购,按照省局(公司)采购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分两种:
(一)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包括外购无形资产、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无形资产、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兼并重组取得无形资产、无偿获得的无形资产等。
(二)内部取得无形资产,主要指公司自行研究与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无形资产的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涉及软件等技术类资产时,归口管理部门要联合使用部门、相关技术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共同进行。
第十三条验收部门要按照合同、技术交底文件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在办理无形资产验收手续的同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完整地取得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第十四条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对验收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验收部门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卡片。
第十六条取得无形资产时,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取得所有证明其所有权、特许使用权的文件资料。需要办理权属证明的,要及时办理无形资产权属证明,确保在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对无形资产的占有权。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正确计量无形资产价值,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各单位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无形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时登记和维护无形资产台账。
第十九条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核对相关账簿、记录和文件,以确保无形资产产权的完整性以及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及时掌握无形资产价值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无形资产相关权证及其他技术资料的保管工作,未经授权人员直接接触相关资料,对无形资产相关资料的查阅要有痕迹化记录。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相关权证盘点清查,参照省局(公司)实物资产清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照省局(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对无形资产业务的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无形资产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无形资产业务相关岗位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是否相互分离;
(二)无形资产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权限是否明确,手续是否健全;
(三)无形资产采购与日常管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无形资产采购和验收手续是否健全;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处置手续是否健全,处置方式是否合理;
(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无形资产原值计价是否准确、摊销计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