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项目检查内容 | 依据 | 结果 | 备注 |
安 全 管 理 |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 | 《安全生产法》 | ||
| 有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 《安全生产法》 | |||
| 对职工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 | 《安全生产法》 | |||
| 有健全的三级火灾隐患管理制度,并建立了隐患治理台帐建立防火档案 | 《安全生产法》 | |||
|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疏散标志 | 《安全生产法》 | |||
| 有重点防火部位分布图、灭火计划平面图 | 《消防条例》 | |||
| 根据《消防条例》设有消防站或消防车、消防艇、消防栓、灭火器(干粉、泡沫、水)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 《消防条例》 | |||
| 消防用水、干粉等灭火剂充足 | 《消防条例》 | |||
| 火灾通讯系统完备可靠 | 《消防条例》 | |||
| 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 《消防条例》 | |||
| " 平 面 布 置 | 制粉系统生产车间应为单层建筑有出口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面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一般在0.05-0.10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且有出口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 无爆炸火灾性生产单间火房间如休息室,办公室,宜设置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 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应布置泡沫灭火器1个/80m2,但至少两个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 在煤粉制备车间及周围建筑无应设有防火隔离物如: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水幕带,防火阀,和排烟防火阀等 | 《消防条例》 | |||
| 煤粉制备车间的间距不小于10米(外墙为防火墙时不要求),与民用建筑不小于25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物不小于50米,与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小于30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原煤堆场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小于25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厂房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厂房最远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不大于30米,疏散通道不小于1.4米,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下于0.9米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
| 安全通道要设置防烟设施 | 《消防条例》 | |||
| 原煤堆场,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周围不能栽种油性植物,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 煤粉制备车间通风空气不应循环使用,排送风机要防爆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 煤粉制备车间采暖应用热水蒸汽火热风采暖,不得使用火炉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设 备 设 施 | 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设置火灾报警器和测爆仪 |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 ||
| 煤块破碎机,磨煤机通风机等通风设备 | 《火电厂设计防火规范》 | |||
| 原煤堆场,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都应设置防雷风防静电装置 |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 |||
| 煤块和煤粉采用皮带运输,皮带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 | 《电气防火规范》 | |||
| 煤块破碎机,上煤机,磨煤机等要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 《电气防火规范》 | |||
| 原煤堆场,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都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 | 《火电厂安全生产规范》 | |||
| 防雷防静电装置应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 《电气防火规范》 | |||
|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选择电气设备如:电器和仪表,配电装置,照明灯具,接线盒等。 |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 |||
| 煤粉制备车间和储煤仓设置防火与防爆装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