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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5-09-29 22:34:35 责编:小OO
文档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编制说明

1、编制目的

预拌混凝土产品与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相关,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应予高度重视,加大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抽查力度。但是,由于目前尚无针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国家级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加之预拌混凝土产品自身的特殊性,使得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开展起来有较大难度。为指导本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抽查工作,需要编制本市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2、关于检验项目的确定

按照GB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产品标准规定,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质量要求主要有:强度、坍落度和坍落度经时损失、扩展度、含气量、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耐久性能。本办法在确定检验项目时仅保留了强度、坍落度两个重要项目,而对一些特性项目(仅特殊混凝土才检测的项目,如扩展度、坍落度经时损失)、属于供需双方协商的项目(含气量)、不具备现场试验条件的项目(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和需要长期试验的项目(耐久性能)未予保留。同时,按照GB 6566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增加了安全性指标放射性。

3、关于结果评定

按照预拌混凝土产品标准规定,其质量检验评定基本遵循建工行业有关规范和标准,检验结果评定涉及很多方面,操作起来比较复杂。例如强度项目,在结果评定时就涉及到样本容量大小和采取何种评定方法,对于监督抽查工作而言,则无法实施。因此,本办法对抽查结果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

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本细则适用于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的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办法内容包括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规定。

2.产品种类

本办法规定的预拌混凝土是GB 14902-2012中定义的预拌混凝土,其分类、性能等级划分详见该标准规定。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预拌混凝土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预拌混凝土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

表1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大型中型小型
销售额(万元)≥12500≥5000且<12500<5000
4.检验依据

GB 14902-2012 《预拌混凝土》

GB 6566-2010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抽样

5.1 抽样产品、规格

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同一家受检单位产品种类较多时,抽取其产量或销量较大的一种类型。

5.2 抽样方法、数量

5.2.1 坍落度项目,在搅拌地点现场取样,从生产线或出厂运输车中抽取。取样数量应足够满足两次试验要求。

5.2.2 强度项目,采取下述两种方法之一:

a)第一种方法(现场制作强度试件):

在搅拌地点现场取样后,利用企业试验条件制作强度试件2组,每组3块试件,一组检验样,另一组备用样;试件在企业试验室养护至脱模后,检验样带回,备用样留在企业。留样应做好标记和保护,保证其得到正确识别并不被更换。

b)第二种方法(抽取企业养护期内试件):

抽取企业试验室内养护室中养护龄期28d或接近28d的试件一组,为检验样,无备用样。抽样前应核查试件成型、养护等质量记录并确认无误。(注:对县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距离较远和不具备现场试件制作条件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为便于抽查工作进行,可采用第二种方法抽样。由于采用此种方法抽样无备用样,抽样时应向受检单位明确说明对强度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对检验机构出具的数据结果进行溯源性核查,而无法对强度进行复检。采用第二种方法抽样需要企业负责人或其试验室负责人在相关抽样单上签字并盖章确认。)

5.2.3 放射性项目检验所需样品在强度试件试验完毕后制取。

5.3 抽样基数

5.3.1 抽样基数(代表批量)以企业生产或供货批量大小为准。抽样前应核查企业相关生产和质量记录,对抽样基数确认无误。

5.3.2 当采用第二种方法抽样,随机抽查的某一批次批量小于20m3时,应舍弃该批次并重新抽取。

5.4 样品处置

5.4.1 需带回检验机构的强度试件,应由抽样人员带回,或委托受检单位送达。为防止试件受损,不得采用邮寄方式。

5.4.2 强度试件运输前应用湿布包裹后再用坚固塑料袋等材料密封包装。运输、存储过程中应平整堆放,防止挤压、磕碰、撞击。

5.4.3 试件自启运至送达检验机构的时间不超过3天。

5.4.4 试件到达检验机构后,应做好接收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a)对符合检验要求的,应立即按照试验条件要求实施养护至养护期,并保存试件养护、环境条件控制等相关质量记录。

b)对由于试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伤等原因不符合检验要求的,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并重新抽样。

5.4.5 备用样留存于受检单位时,受检单位负责留存样的养护和保护。

a)抽样人员应对备用样在存放、标识妥当后进行拍照留存备查。

b)备用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对留存于企业的备用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5.5 抽样单

5.5.1 抽样单使用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统一印制的检验抽样证。

5.5.2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对抽样单上无栏目又必须记录的其它重要信息,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5.5.3 抽样单应在抽样时填写,并经受检单位代表或现场见证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受检单位或其试验室公章。

6.检验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2。其中A类为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B类为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表2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检验方法标准

重要程度分类
A类B类
1立方体抗压强度GB/T 14902-2012GB/T 50081
2坍落度GB/T 14902-2012GB/T 50080
3放射性GB 6566-2010

GB 6566
6.2 检验方法及要求

6.2.1 坍落度

a)检验方法执行GB/T 50080规定。

b)试验在抽样地点(企业试验室内)现场进行,试验过程应有企业相关人员见证。

6.2.2 强度

a)检验方法执行GB/T 50081规定。

b)采取第二种方法抽样的,当抽取的强度试件养护龄期为28d时,为保证检验时间要求,强度试验可在抽样地点现场进行,即利用企业的压力试验机进行强度试验。但必须首先确认检验强度的压力试验机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且试验过程应有企业相关人员见证,并对检验的数据结果采取录像或拍照等方式留存备查;否则,试件必须带回检验机构进行试验。

6.2.3 放射性

a)检验方法执行GB 6566规定。

b)放射性试件试验完毕后应标记留存备查。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它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3.2 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受检单位发放检验报告。为明确对检验报告异议抱怨期限的起止日期,当检验机构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地区,或发(寄)送报告后无法确定受检单位接收时间时,检验机构应在发出检验报告的同时(并不得提前)将检验结果(合格与否)电话告知受检单位,有条件时还应向受检单位发送检验报告传真件。

7.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采用备样进行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抽样地点现场检测项目(坍落度和符合本办法6.2.2规定的强度项目)不予复检。

9.附则

本细则编写单位: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本细则由十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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