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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转移案例分析
2025-09-29 22:34:3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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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转移案例分析

  离婚是现在社会的常见现象,而大多数离婚官司都存在一方怀疑另一方转移家庭财产、制造债务的问题。一位法官称:在婚姻处于破裂的边缘时,许多夫妻都会使出浑身解数,把双方婚前的共同存款私下转投股市、国债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将财产转入他人名下。有的人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

  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案件,普遍存在着“取证难”的现象。一名律师说:夫妻一方控制着家庭财产,如果将现金或财产转移,另一方很难知晓,即使知道也难以举证。就算是一方将房产、汽车私下卖了,判决一方要赔偿对方钱财,然而前者早就将所得款转存他人名下,判决还不是一纸空文!据了解,在乌鲁木齐市的司法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和现象很普遍。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私下变卖

  2004年秋,常女士向乌市新市区人民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女儿。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可是仅仅过了几个月的时间,常女士的丈夫又不知去向。2005年1月,当常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多处房产、汽车都卖掉了。由于难以举证,常女士只有放弃了对这些财产的拥有权利。

  分析:假冒配偶办理卖房委托

  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乌市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乌市公证处称,近年来他们多次碰到以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是一名男士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伪造债务

  王华(化名)与卫刚(化名)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卫刚说光房产市值就将近1000万元。当卫刚于2006年提起离婚诉讼时,王华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一年时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

  卫刚指责王华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卫刚举例说,王华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欠其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其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近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乌市中级人民判定王华所说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财产来支付。

  分析:离婚债务大多是伪造

  伪造债务是近年来最“高明”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判决来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起告到,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等来抵债。

  转移财产手法之三:私赠财产

  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丈夫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了;而妻子是做贸易的,灰色收入颇丰,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丈夫因妻子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丈夫无法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分析: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赠房一方往往提出,房产本身就是自己父母在婚前赠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资的,因此自己有权处理。这类纠纷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财产的一方将现金私下赠送亲友或转存他人账户,往往就很难举证。比如家庭存款到底有多少?家庭花销是否正常?究竟转移到哪里?大多数被转移财产一方都是云里雾里,无从知晓。相关链接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点评:

  乌市新市区人民民一庭副庭长指出:预防因离婚引起的财产纠纷的最好办法是对财产进行公证。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由于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夫妻可以对大宗存款设个联名账户,防止对方擅自转移;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迹象,要多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另外,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发现另一方已经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

  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一方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前转移财产 离婚后仍须分割

  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被发现,仍须公平分割。日前,萍乡安源区人民顺利促成原告胡某与被告古某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古某补偿原告婚姻存续期间应分配财产40万元。

  原来,被告古某与原告胡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2005年古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江西某汽车有限公司,享有该公司15%股权。2008年7月,古某虚构亏损事实,将其名下所有的15%股权转让给其弟古某某。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09年3月5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14日,因其弟古某某与其妻子离婚,对受让的股权进行说明时,胡某才知道古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事实,遂向起诉,要求分割。

  受理后,在开庭前多次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顺利促使双方达成前述和解协议。

  离婚前如何防止配偶转移财产

  梁小姐想和丈夫协议离婚,丈夫不同意。梁小姐想向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说如果她要起诉离婚,家里一分钱也别想带走。梁小姐问“今日说法”,如何防止丈夫在离婚前转移财产。

  这个问题也是很多准备离异的夫妻关心的问题。如果梁小姐的丈夫暂时还未对“转移财产”采取行动,梁小姐可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手段,阻止这一企图的实现。财产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在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这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的情形,如还未起诉时就发现对方已在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等。需要提醒的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内,申请人必须起诉,如果不起诉,将解除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的措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负有保管被保全财产的义务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毁损或变卖财产。

  此外,《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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