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文体活动的开展,丰富公司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吸引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到公司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同时也为鼓励员工在全国、市、区及行业等组织的文体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公司争光,公司工会为规范工会财务管理,按照《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等规定制度以下奖励办法:
第二章 文体活动的界定
第二条 文体活动是指文化部和体育总局主管部门或单项协会、行业协会认定或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以下简称文体竞赛)项目。
(一)体育竞赛活动,如:田径、各种球类、武术等。
(二)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如:文艺演出、书法、绘画、摄影等。
第三章 竞赛奖励
第三条 公司外文体竞赛奖励标准
(一)全国性文体竞赛
1、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代表公司参加全国性文体竞赛(邀请赛)的给予200元/人(以赛事为单位,在赛事周期内不论参加几项比赛,一次赛事奖励一次)奖励。
(二)省、市级文体竞赛
1、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代表公司参加市总工会、市体育局及相同级别文体竞赛(邀请赛)的,给予100元/人(以赛事为单位,在赛事周期内不论参加几项比赛,一次赛事奖励一次)奖励。
(三)区、街道、行业工会、体协体育和平级单位组织的文体竞赛
1、公司员工受公司委派代表公司参加区级、街道、行业工会、体协和同级单位组织的竞技性文体竞赛(邀请赛)的,给予100元/人(以赛事为单位,在赛事周期内不论参加几项比赛,一次赛事奖励一次)奖励。
(四)参加上述文体竞赛的员工,比赛地在市外的,按公司正常差旅制度及流程报销交通费、住宿费。比赛地在市内的,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凡参加比赛的员工给予100元/人/日的比赛津贴,用于参赛人员的交通、用餐等。若赛事主办单位或公司工会统一安排交通和餐饮,则不发放津贴。
(五)少于3支队伍(不含3支)参加的各类体育竞赛不在上述奖励范围。
第四条 公司文体竞赛奖励标准
公司员工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各项文体竞赛活动获得名次者,给予如下奖励:
1、团体奖:第一名不得超2000元/队(团体);第二名不得超1500元/队(团体);第三名不得超1000元/队(团体),团体奖励分配金额首要原则为: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2、个人奖:第一名不得超过800元/人;第二名不超过600元/人;第三名不超过400元/人。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3、文体竞赛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2次,每次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第五条 参加集团各级单位和各级协会组织的文体竞赛活动,参照省市级及以下同级奖励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2017〕32号)》文执行。
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