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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历史演进分析
2025-09-29 22:24:17 责编:小OO
文档


天津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

本科生课程论文(设计)

题    目:经济法主体的历史演进分析
姓    名:张瑞桐
学    号:1307714011
专    业:旅游管理
年    级:2013级

班    级:13715
任课教师:秦喜杰
20 15 年 3  月

内容摘要

任何学科都有其历史背景,如果不把历史背景明摆出来,就不能完整表述一门学科的状况。认识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无疑要分析经济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基于此,本文章拟从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文化背景及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入手,来分析经济法主体的历史演进。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主体;历史演进 

经济法主体的历史演进分析   

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同时经济法主体也是一种社会实体;是社会实体的一部分;亦是是整个法律关系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体必须是国民经济管理活动或者一定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直接参加者,是依照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其范围广泛,具有多种多样的类型,是实现经济自由和发展的保障。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两类.

经济法主体具体包括:国家、及其经济管理机关、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在通常情况下是民事主体,但在特定情况下,公民个人也可成为经济法主体,如有应税收入的个人即是税法主体。因此不能笼统的把公民称做经济法的主体。

二、经济法的历史及其主体演变

经济法出现于人类社会从原始主义社会进入阶级社会的时候。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正是经济关系被经济法调整的最初景象,也正是经济法产生的过程。人类社会刚跨入阶级社会,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商品经济很不发达。这就决定了那时法律形式是诸法合体,经济法是诸法之一。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编辑委员会主任张友渔指出:“要恰当地反映中国法制史的全貌,纠正过去认为中国法制史只是刑法史的看法,全面的组织行、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各方面的条目,否则就无法说明中国过去诸法合体。随着生产的发展,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不同的国家中,经济关系有所不同,经济法也就各不相同。

(一)古代经济法

中国在公元前21世纪开始的夏代进入奴隶社会。代表性法律主要是夏、商、周三代的法和《周礼》等。国家规定了财政税收有赋、贡、税三种形式。赋,是农业收入;贡,是地方收入。市场出现后,周代才在山泽和关市收税。由此可见,在奴隶社会的时候,此时的经济法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国家、及其经济管理机关(管理活动职能)和人(农民赋税)。

中国是最早进入封建社会的国家。我国封建制国家的经济法律制度形成于战国和秦,至唐趋于成熟和完备,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秦朝和唐朝的经济法为例予以简介及分析。

1、秦朝经济法。在我国战国时期,通过经济法律制度的变革,封建制度在各诸侯国逐步确立,经济有了发展。由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进行了直接的调整。从秦墓竹简中的秦律中可以看到,这些经济关系涉及国家对经济管理的各方面。如:农田水利、山林保护、风虫病害的预防、手工业经营管理、货币流通、物资、度量衡器管理等。商鞅通过变法,奠定了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地主制国家的经济模式——重农、抑商、国家干预经济。国家直接干预经济,对某些产品实行专卖,并通过行政命令左右经济的发展等等。这时,经济法主体已经开始和市场发生关系,开始出现了活动主题,但是还没有企业一说。所以主体还只体现于个人公民及个体工商户。但最主要的还是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等。

2、唐朝的经济法体现在《唐律疏议》中,它是我国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完好的成文法典。1千多年过去,商品经济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此书继承了历代律学的成果,而又结合唐代的情况加以发展,其中调整经济的法律较为完备。其中《贼盗律》,含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某些法律规定。从唐律中经济法的发展来看,它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作出应有的调整对封建国家的经济模式起了巩固和发展的作用。在国家干预经济方面,除采用行政手段控制物价外,还对一些产品实行了国家控制,如通过盐法、茶法、酒法、矿冶法。而为了更好地控制货币的流通,还进行了货币立法。在对外贸易方面为了与周边各国的经济交往,制定了相应的外贸管理法规。对正常贸易,采取积极鼓励的。从以上基本内容可以看到:《唐律》中的经济法是以保护封建土地制度和国家赋役制度为中心的。在重农抑商和国家干预经济方面都比以前有所发展。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立法也随之完备起来。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相比秦朝,唐代的经济法多了对外国家的约束,同时对个体商户的约束也加强,主要主体还是体现在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上,但不可否认,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唐朝商品经济的繁荣使得商人的比重越来越大(实施主体)。其中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极大地体现出对公民和个体工商户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同时这一群体开始在主体中占到越来越大的比重,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

 (二)近、现代经济法

1、中国近代经济法   

中国近代经济法开始于1840年的中英鸦片战争,到l911年辛亥。这时由于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促使中国封建社会解体,发生了资本主义因素,中国由封建社会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中国经济法也发生了这种变化,在涉外经济法方面,《南京条约》规定了当时世界上的最低税率。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化,1902年,清派沈家本等主持,制定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至此,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已不存在。可看出,此时随着经济法开始越来越细分,各个经济法主体也越来越细分,不同的经济形势开始涌现,随之而出现的不同的经济主体也越来越多,不管是外来还是国内本有的经济发展,大体的企业一概念开始出现,同时由于社会混乱的原因,具有管理职能的经济法主体不再具有与之前相同等级的地位,比重下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法

(1)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经济法  

早在新民主主义时期,根据地政权即颁布不少经济法规,从1927年就开始了根据地的法制建设,其中也包括经济法制建设。那时颁布的第一个法律,就是《井冈山土地法》,为土地的推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31年制定了劳动法。在日本侵华战争爆发后,抗日民主政权颁布了不少经济法规,调整经济关系来保证抗日战争的胜利。在劳动方面,有《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关于保护农村雇工的决定》,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为“除工人本身外,以再供一个人至一个半人最低生活之必需费用为标准。”当时各地对合作社规程、财政预决算、税收、对外贸易管理等方面都有所规定。可以看出社会环境的变化和发展,工人阶级登上历史舞台,成为经济法主体中重要的一员。在那时对农民阶级和工人阶级都十分重视,其所代表的行业和阶层参与了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所以也越来越多的参与到经济法主体中。

(2)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经济法    

在这个期间,经济法经历了它的曲折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后,全面摧毁了实施的经济法律制度,同时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经济法律、法规对国民经济的恢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和保证作用。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经济法遭到忽视,在十年期间,遭到严重摧残。建国后进入经济恢复时期。为了恢复经济和解决民主的遗留问题,颁布了起临时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和目的,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与此相适应,颁布了一系列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国民经济迅速恢复起了积极作用。1954年9月,召开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确定了这一历史时期的基本方针是: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据此,制定了有关社会主义改造的经济法规。于1955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将国民经济纳入计划经济的轨道。这些经济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了三大改造的顺利进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转入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国家颁布了大量经济法规,内容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法律调整,包括:国民经济计划、经济合同、工业、农业、自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商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物资管理、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劳动、税收、金融、保险、专利、商标、涉外各个方面。这些经济法规,对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起了重要作用。l958年以后,经济法制建设受到了严重干扰,使经济领域里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规章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时期由于时代的原因,个人放在国家社会之后,在经济主体中表现为个人和个体工商的比重大幅下降,国家,,及其管理职能的机关是参与经济活动的主体,个人是被动的。但同时出现了参与经济活动的社会组织,也可以说“企业”,(如人民公社),这种特殊的经济主体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间出现以后又泯灭在历史滚滚的烟尘中。

(3)新历史时期的经济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我们党和国家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强调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经济法正是为了适应这个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经济改革,要改变过去僵化的管理,要确定新的适合我国的目标模式。经济法必须围绕促进和保证经济改革,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迅速腾飞这个中心而服务。我国的经济改革从农村揭开了序幕,国家颁布了《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经济合同法》等,给农村的经济主体的广阔活动空间以法律保证。不久,国家又重点进行了城市经济改革。同时意识到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颁布的重要经济法规有:《关于改进计划的若干暂行规定》、《会计法》、《企业破产法》(试行)等。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认为这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的根本依据。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和运行机制。”经济,社会发展逐渐回归正轨,市场放开以后,民营企业不断涌现,个体,私营等充分的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其比重逐渐不断上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和农村承包经营户这些新的经济关系出现并且不断发展,成为经济法主体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

(4)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的经济法  

这个阶段的经济法是前一时期的继续和发展。为了进一步和发展生产力,迅速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同志于1992年初发表了重要谈话,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不久党的十四大召开,通过修正案,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法定的经济改革的目标,推进改革开放,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颁布了一系列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一个以为核心,以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为重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正在形成。可见, 随着经济的大发展,经济法也必定会迎来一个高潮的发展时期。这时的经济法主体已经渐渐完善形成了一个各比重平衡的体系,未来我们可以预见,这一体系必将越来越完善与发展,经济法主体也会越来越稳定和丰富,细化。

参考文献: 

[1] 《我国法学家的可喜贡献——谈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张友渔,1984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 

[2] 《法史鉴略》。张晋藩,群众出版社,1988年4月第l版,第57—5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169页。

[4] 《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十四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l992年10月第l版,第19页。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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