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3、已有商品房预售方案。
1、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
2、提供施工图纸审查合格书;
3、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建设资金已落实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办理时间4日)
(规划许可阶段------审批办理时间9日)
备注:1、行政审批、备案和办理事项,以方框标注(主要事项以立方体方框标注);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事项,以圆角矩形标注;开发企业及相关中介依法自主实施的行为事项,以椭圆形标注;疏理归纳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以虚线方框标注。
2、[ ]表示时限要求。其中:行政审批时限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不包括依法需要公告、公示、听证、专家评审的时间(此类事项的经办,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做到高效率、快节奏);备案类事项均为即时办理。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住建、、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发改、国土、技术监督、教体、文物、水务、安监等部门联合竣工验收、认可
[3日]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日]
城市排水许可证
()[2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住建)
商品房预售许可
[2日]
(住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普通商品房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发改局)
(竣工验收阶段------审批办理、验收时间5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住建)
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
(住建)
住建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提交县规委会进行审批[3日]
(住建)
规委会常务委员会组织规划、住建、、人防、消防、地震、环保、气象、技术监督、教育、文广新、水务、安监等部门联合审图、备案
[3日]
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依据 | 提供材料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 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9项) | |||||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理法》第五十四条 | (1)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 (2)规划条件; (3)投标、竞买保证金; (4)未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证明。 | 县国土资源部门 | |
| 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用地红线图、征地测量成果; (3)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①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②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 建设工程许可两项并入 |
| 3 |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 (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8)抗震安全设防要求审核;(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1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1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④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第16、第37;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⑥《河北、省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⑦《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第十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 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县建设、规划、市政、绿化、、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等主管部门 | 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办理审批。 |
| 5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
| 6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 | (1)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 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 |
| 7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 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 | 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 | (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4)建设资金已落实。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不能按期开工 的延期手续并入 |
| 9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2)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认可;(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4)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8)取水工程验收;(9)节水设施验收;(10)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1)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④《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二十六条;⑥《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⑧《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⑩《河北、省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 | 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 | 县规划、建设、市政、绿化、、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主管部门 | 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再单独验收。 |
| 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9项) | |||||
| 1 | 改变土地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总平面图; (2)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3)土地估价报告。 | 县国土资源部门 | |
| 2 | 涉及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 (1)建设项目事项审批申请书; (2)项目设计方案。 | ||
| 3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规划部门关于项目规划的批准文件; (2)拆除项目的补建、补偿方案,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危及人防工程安全项目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 | 县住建局 | 三项合并为一项 |
| 4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1)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 (2)文物安全措施方案。 |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两项合并为一项 |
| 5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规划批准文件; (2)设计文件。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交通管理部门 | |
| 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 (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 (3)商品房预售方案。 | 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 |
| 7 | 取水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利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 |
| 8 |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 (1)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6)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县机关消防机构 | |
| 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③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 锅炉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1)锅炉设计和制造图纸;(2)锅炉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合格证;(3)锅炉的制造安装资质复印件。 电梯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1)电梯型式试验证书;(2)电梯质量合格证;(3)电梯制造和安装资质复印件。 | 县质量技术监督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项合并为一项 |
| 三、保留的备案项目(9项) | |||||
| 1 | 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 (1)备案表;(2)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 县发展改革部门 |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审查并入 |
| 3 | 招标文件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 | (1)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 (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 (3)招标文件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4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两项合并为一项 |
| 5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 质量监督: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批准书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 (2)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安全监督: 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两项合并为一项 |
| 6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商品房预售合同 | 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 |
| 7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 (4)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 (7)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并入 |
| 8 |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 9 | 进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备案 |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 备案表 | 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三项合并为一项,市、县统一汇总上报 |
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项目情况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6项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 收 标 准 | 征收单位 | 征收依据或 批准机关\文号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 1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道路挖掘收费标准12个,45元—230元;道路占用收费标准22个,0.1元—1.5元平方米每日 | 县部门 |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 | 一般预算管理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补偿费用 | |
| 2 | 国土 | 征(土)地管理费(按冀政办函[2008]57号规定减半后的征收费标准执行) | 用地单位 | 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2% | 县国土部门 | 价费字【1992】93号,冀价涉费【1993】1号,冀政办【2009】5号,冀土【1992】24号和冀政办函【2008】57号 | 一般预算管理 | 河北省《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确定减半征收 |
| 3 | 国土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 10—15元/平方米 | 县国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10元—15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 一般预算管理 | 保护耕地 |
| 4 | 国土 | 土地复垦费 | 用地单位和个人 | 破坏耕地:5-20元/平方米(每亩1万元);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每亩0.5万元) | 县国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5元至20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复垦” | 一般预算管理 | 保护耕地 |
| 5 | 人防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 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下6B级,按地面首层面积400元/平方米;新建10层以及以上按地面首层面积1500元/平方米; | 县人防办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40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0]44号) | 一般预算管理 | 加强人防建设和节约建设用地。扩权县由县收取。 |
| 6 | 环保 | 噪声超标排污费 | 噪声超标单位 | 按噪声超标分贝共16个收费标准每月350元—11200元 | 市县环保部门 |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31号令)和冀价经费【2008】36号。 | 一般预算管理 | 加强环境保护 |
二、经营性收费14项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 费 依 据 | 标准 | 执收主体 | 收费对象 | 备注 | |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
| 1 | 住建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2]27号) | 1项8个收费标准 | 审图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降低收费标准50%,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
| 2 |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 | 4—6元/立方米 | 垃圾处理企业 | 自收自支 | 涉企 | 收费标准下放市、县制定 | |
| 3 | 住建 | 住房交易手续费 | 依据冀政办【2009】5号执行。 | 新建商品住房1.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3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 县房管部门 | 自收自支 | 涉企、个人 | 交易服务中心对于掌握市场情况,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权益有必要,降低收费标准50%,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
| 4 | 测绘 | 房地产测绘产品收费 | 河北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冀价经费[2006]57号) | 按每平方米:住房1.0元,商业楼1.5元,其他2.0元3项收费标准 | 测绘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个人 |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2006年已降低30% |
| 5 | 消防 |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1997]24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1]11号) | 5大项162个标准2.4—500元 | 消防中介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降低收费标准50%,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为1.2—250元 |
| 6 | 环保 |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 | 省冀政办函[2008]57号 | 1项收费标准 | 检测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个人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7 | 住建 |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02]9号;冀政办【2009】5号。 | 232个标准 | 设计单位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8 | 住建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07]23号 | 42个标准 | 监理公司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9 | 住建 | 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03]20号 | 踏勘、测量、日照分析、交通分析、地形图等4项8个收费标准 | 规划设计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10 | 住建 | 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1997]114号 | 2项5个收费标准 | 中介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个人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11 | 住建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02]43号 | 按中标价分档:工程项目5档收费标准5000元—17000元;勘察设计监理4档收费1500元—3000元。招中标单位各50% | 交易中心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12 | 国土 | 土地价格评估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1994]211号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 13 | 住建 | 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02]6号 | 19项177个收费标准 | 检验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14 | 住建 | 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 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经费[2003]5号 | 3项21个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机构 | 自收自支 | 涉企 | 已形成市场竞争,双方协商 |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单位 |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 1、土地出让金 | 土地使用权人 | 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 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县国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要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冀财综[2007]4号) | 基金预算管理 | |
|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市、县 | 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按照国家规定的等别和标准(10元/平方米) | 县国土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财政,70%留给有关地方,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冀财综[2006]69号)、冀财字【2009】32号 | 基金预算管理 | |
|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建设单位 | 10元/平米 | 县发改局、建设部门 | 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法[1992]62号):“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措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 | 基金预算管理 | |
| 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 |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2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用户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的袋装水泥按购买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 县发改局 | 《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为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工科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令第193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1999]28号)、冀财字【2003】55号 | 基金预算管理 | |
| 5、基金 | 建设单位 | 承价经费字【2003】12号、承价经费【2006】14号、冀政【2011】28号 | 县财政局 | 1、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新建、扩建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7.5元;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按城市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执行。2、远离县城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体系的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征收3.75元。3、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4、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基金预 算管理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单位 |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 1 | 住建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建设和施工单位 | 我省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2% | 市县住建部门 |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 ||
| 2 | 国土 | 投标、竞买保证金 | 投标企业 | 拍卖、投标双方约定 | 市县国土部门 | 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九条 | 保证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 |
|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征收单位 |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 资金管理方式 | 备注 |
| 1 | 供暖 | 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 建设单位 | 80元/平方米 | 供热公司 | 丰政通【2008】7号 | 属于代建供热主管道至小区红线的管道建设费用,全国都有此项收费,如果没有此项收费,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用摊入热价,取暖价格太高,广大居民用户难以承受。目前对此还有大量补贴。 | |
| 2 | 供水 | 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 建设单位 | 25元/平方米 | 丰政价字【2008】7号,丰政价字【2009】4号 | |||
| 3 | 燃气 | 城市燃气初装费 | 住户 | 由物价部门牵头,与开发商协商,纳入开发成本。 | 燃气公司 | 《河北省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号) | 建设范围从气源地到用户,即包括主管网建设和小区内管网建设至用户燃气计量表的费用。全国各地都在收取此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