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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2025-09-29 22:25:36 责编:小OO
文档
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改善贵州省环境质量,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促进贵州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紧紧围绕城镇、产业园区、现有企业三大领域环保设施建设,以治水、治气、治渣为重点,推进实施约2000个污染治理项目,从2015年到2017年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环保设施总量不足问题,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瓶颈,保住贵州良好生态品牌,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实现天蓝、地绿、水清、气净。

二、工作目标

(一)水污染防治目标:贵阳市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余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5%;全省生活污水再生水平均利用率达到20%,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省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出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工业污染源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达到90%以上;全省空气质量有所改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贵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稳定保持在全国重点城市前列。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目标:贵阳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其余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85%;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95%以上。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达105吨/日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含管网配套)及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工程。立足解决当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不平衡问题,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快推进各地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逐步开展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2015年开工建设52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规模29.45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长度829.47公里,4个污泥处理处置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20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规模9.28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长度243.58公里;2017年开工建设22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规模4.1万吨/日),污水收集管网长度365.73公里。到2017年底污水处理能力新增42.83万吨/日,新增污水收集管网长度1438.78公里,新增污泥处理能力480吨/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实施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收运系统建设工程。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原则,加大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收运率,扩大覆盖面,在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服务半径范围内,加快建设小城镇垃圾收运设施。推进100个示范小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在已建成32个示范小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基础上,2015年底建成23个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运项目,处理能力120吨/日,收运能力1185吨/日;2016年底建成31个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运项目,处理能力400吨/日,收运能力1195吨/日;2017年底建成19个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收运项目,处理能力340吨/日,收运能力5吨/日。到2017年底建成处理能力860吨/日,收运能力3275吨/日。(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工程。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垃圾收集运输条件、当地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合理布点,因地制宜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等资源化技术,逐步建立以水泥窑、焚烧为主,填埋及其他无害化处置试点项目为辅的多元化生活垃圾处置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18个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等其他项目建设。到2017年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比例达到35%以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根据园区产业污染物特征,采用针对性的污水处理工艺,特殊工业污水应分类、分质收集处理,污水收集管网应与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并根据园区发展及时完善。2015年底完成第一批34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第二批36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底完成第二批36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启动第二批其余40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完成第二批其余40个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实施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强化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减排,大力推进脱硫设施旁路封堵、脱硝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对已投运的脱硫设施进行烟气旁路封堵,加快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的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火电行业旁路封堵及脱硝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贵州能源监管办、贵州电网公司)

(六)实施挥发性有机气体回收设施建设工程。对全省范围内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分期分批限期治理,按照一站(库/车)一方案的原则,逐站(库/车)进行油气污染治理改造。2015年底全省范围内的已建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全部建成油气回收装置。(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七)实施工业废水治理工程。以煤矿、酿酒、磷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加大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工艺技术改造力度。现有煤矿根据具体情况建设完善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一矿一污水处理站”。对高浓度有机酿酒废水进行综合治理。强化防腐、防渗措施,对现有磷化工企业厂区废水“跑冒滴漏”问题进行整改,对污水池进行防渗处理,加强磷化工废水处理设施管理。针对畜禽粪污染特点,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2015年完成42个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工程、8个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工程、5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18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2016年完成23个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工程、1个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工程、1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2017年,完成3个煤矿企业废水治理工程、6个酿酒企业废水治理工程、2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到2017年底,共完成68个煤矿企业污水处理站、15个酿酒企业废水连片治理项目、8个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工程、180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委,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八)实施标准化渣场建设工程。按照省质监局、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DB52/865-2013)和《贵州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工程防渗系统施工、环境监理及验收规范》(DB52/T912-2014),全面推进我省工业渣场、尾矿库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施工图的审查。2015年完成29个标准化渣场建设;2016年完成30个标准化渣场建设;2017年完成34个标准化渣场建设。到2017年底完成93个标准化渣场建设。(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九)实施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工程。全面建成投运9个《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项目,在规划内项目处置能力覆盖不到的县(市、区、特区),统筹建设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2015年完成6个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2016年完成13个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2017年完成6个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能力达105吨/日以上。(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建立有效工作运行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要统筹协调推进辖区内项目建设。省直牵头部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统一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由省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省。

(二)明确责任分工。城镇及产业园区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及园区管委会。企业类环保设施建设责任主体为各有关企业。省直各牵头单位要将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按照“定时间表、定工作量、定路线图、定责任人”的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分头推进落实,及时建立健全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定期考核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及企业进行预警、通报、约谈,督促抓好整改。

(三)加强资金筹集。坚持引导、市场为主、公众参与的原则,按照《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的精神,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衔接,最大限度地争取预算内资金支持,加快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大资金筹措,确保完成治理任务。

(四)强化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电〔2014〕25号)的有关要求,加大对治污设施的执法检查力度。省直牵头部门和各市(州)、贵安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过程监管,实行目标管理,项目化推进,及时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因城镇化及产业园区推进过程中需变更项目和建设内容的,必须在该年度第一季度前申报,由省直牵头部门按项目总量不减、年度任务量不减的原则进行调整。

附件:1.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含管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2.污泥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3.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及收运系统建设项目表.docx

4.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建设项目表.docx

5.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表.docx

6.第一批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7.第二批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8.火电行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9.煤矿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10.酿酒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11.磷化工企业废水和磷石膏渣场治理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

12.标准化渣场建设项目表.docx

13.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项目表.docx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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