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 商业广场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经营环境,维护 商业广场整体形象,保障各经营商户的共同利益,是 商业广场的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职责。
为使 商业广场的商业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商业管理公约。以上各方应共同自觉遵守。
第二条 本公约对开发商、 商业广场的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管理公司均有约束力,公约内涉及的发展商、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管理公司均包括其合法授权委托人、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或占用人。依据本公约赋予的权利而订立的各项管理规章、守则为本公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招商、招租管理
第三条 为了保证 商业广场的开发商对 商业广场品牌塑造的潜心研究与前期投入效果的延续,让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以充分享受 商业广场的品牌价值, 商业广场实行统一的招商管理、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和物业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项目开发商委托的专业商业管理公司,具有 商业广场经营秩序、代理招商、经营区域业态、业种的组合定位及业态调整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商业广场的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其经营的范围均须符合 商业广场的经营功能定位与区域划分的要求。
1. 各商铺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所经营的业种,应当符合 商业广场整体业态布局的要求。如果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自主经营范围不符合经营功能定位与区域划分要求(经营功能定位与区域划分的解释权归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应予以配合调整。
2. 由于经营需要,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局部区域进行功能调整时,若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力调整或不按要求调整的,在规定期限里无法开业或经营中途无法持续经营的,可以委托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为招商。
第六条 凡进入 商业广场的租赁经营户(包括业主及租赁经营户自主经营的),都需要接受进场资格审查,遵守《 商业广场商业管理公约》。
为了确保 商业广场商业经营的整体性及良好的商业形象,业主(不含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于交房之日起 个月内进场装修、营业(具体试营业、开业时间据市场等情况确定后 物业管理公司会以书面或电话告知),因业主(不含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未按约定时间进场装修、经营而延误 商业广场整体开业、对商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一切损失由业主(不含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承担。
第三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 商业广场实施经营、服务管理。管理的内容包括经营销售现场的形象管理、经营范围管理、商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
1. 经营形象管理有:对商业街进行统一的形象(CIS)策划和管理,对装修风格是否符合氛围营造的要求进行监督,以确保市场良好的形象和信誉。营业时间内经营商户不得自作主张,暂停营业。
2. 经营范围管理有: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品牌审核管理,进场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注册商标登记证、产品合格委托书(适用于批发代理商)、品牌代理委托书(适用于专卖代理商)、税务登记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3. 商品质量管理有:实施统一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禁止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禁止出售任何违禁品或其它违法物品。不得提供违法服务。对经营商品进行质量监督,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做出处罚直至清退出场。所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后果的由业主及租赁经营户自负责任。
4. 服务质量管理有:为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提供招商服务;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 为保证优质服务的质量,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必须对营业员、服务员进行职业培训。
第九条 为培养 商业广场的忠诚客户,在适当时期,对顾客实施会员制,发放顾客会员卡,让其享受购物的折扣优惠,以锁定顾客,提高销售额(具体实施细则与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商定)。
第四章 广告及促销活动管理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的广告及促销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制定营销计划时要考虑到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偏好;地域文化特点以及价值取向;竞争对手的情况;本物业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和资源情况。
第十二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可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有偿租赁的形式申请设置广告牌。
第十三条 各商铺的店招须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批,按核准后的要求制作。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积极支持与配合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单店促销活动。各商铺的广告宣传以及促销活动须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批,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若在 商业广场内自行举行促销活动,应于事前 个工作日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报,经审核许可后,并依指定地点和范围举办,活动期间应遵守相关的法规,并有切实而应急的措施,以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凡有制作的广告,其广告的形式、内容、规格及材料应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批,若私自改动影响公共利益或造成环境污损,应负复原及赔偿的责任。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商业物业管理的专业性,由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专业物业管理部门,实施 商业广场商业物业管理。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共部位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安消防管理、客户服务(物业方面)、环境管理、卫生管理等。
第六章 歇业及租赁管理
第十 商业广场内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遵守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商业管理,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如有歇业,应于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报告并备案。
第十九条 歇业的商铺无论为期长短,均应配合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必要的形象布置,以免影响商铺自身和 商业广场的整体运营形象。
第二十条 歇业的商铺,可委托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不得在商铺门上、店铺内自行张贴任何租赁广告。 商业广场内各商铺的租赁广告,由管理公司统一规划制作、张贴及运作,以维护 商业广场整体经营秩序、整体经营形象。
第七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为了支持 商业广场项目的运作,业主可成立业主委员会,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有权提出相关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为兼顾与协调业主、租赁经营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各方利益, 商业广场在适当时间建立业主及租赁经营户代表小组(由业主及租赁经营户代表组成)协助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持和稳定 商业广场商业经营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 商业广场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实由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承担。
附件:
商业广场商业管理公约使用守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商业广场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维护 商业广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整洁,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 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 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结合 商业广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守则。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须同时遵守。
第二条 本守则对开发商、 商业广场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由约束力,守则内涉及的开发商、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包括其合法授权委托人、受让人、继承人、承租人或占用人。
第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体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庭、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绿化区、公共卫生间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邮政设施、卫生设施等,但属开发商产权的设施设备不包括在内。
第一章 开发商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开发商可授权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对本守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公共部位进行相应调整,而不必经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或拥有 商业广场权益的人同意。
第五条 根据经营需要,开发商在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对 商业广场的建筑可以进行修订,而不必经其他任何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或拥有 商业广场权益的人同意。
第六条 开发商有权对 商业广场未出售的房屋、公共部位、公共服务设施,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调整。
第七条 开发商有权改换或改变 商业广场公共部位的颜色,在 商业广场公共部位展示、安装或附加招牌及其他广告牌或结构。
第 开发商可授权 商业广场六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制订、修改有关管理 商业广场的合约及规则。
第九条 开发商可委派代理人行使本守则保留于开发商的任何权利,或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本守则保留于开发商的权利转让予开发商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第二章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有权根据本守则条款,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有权根据本守则对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有权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 各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 商业广场的重大管理决定拥有表决权(按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份额比例)。
第十三条 各业主有权对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提出修缮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 商业广场建筑结构及外貌的前提下,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有权对其名下商铺进行装修工程。但所有装修必须遵守《 商业广场进场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及其规定。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应遵守商业管理、业态布局等有关规定,对物业行使权利时应受本守则的和保障。转让、出租时须保证受让者、承租者遵守本守则,并就该物业使用人适当履行及遵守本守则的条款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负责。
第十五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可按本守则的规定共同使用 商业广场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以及 商业广场所有的保安、卫生设施。任何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屋顶公共平台、建筑退台、配电房、生活用水泵房、消防设备控制房、消防泵房、水箱、电梯机房等地方进行维修、更改或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各业主应如期付清其拥有所有权的商铺产生的各项费用、摊派费用和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维修 商业广场之主要结构、外墙、公共部位及公共服务设施、水电合理损耗等摊派费用和支出。
第十七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按照《 商业广场商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应交纳的各项费用。
第十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应保持其商铺经营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以配合及维持 商业广场的高尚商业物业形象。
第十九条 未经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不得在其商铺或公共部位的外墙上安装任何户外遮光帘、遮蓬、旗杆、招牌或其他任何延伸物或结构、设施,不得涂污公共部位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擅自张贴任何宣传物于其商铺外面、公共部位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玻璃幕墙内装置发光的招牌等。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予以拆除且无须事前通知业主及租赁经营户。
第二十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若因人身的疏忽或责任导致水或其他有关物体外溢,该业主及租赁经营户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要求、索赔、诉讼全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应对其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等行为、疏忽和错误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负责。因上述人员的行为、疏忽或错误而发生损害、损失,该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应支付所有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或赔偿。
第二十二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不得在其商铺或公共部位存放任何武器、弹药、烟花、毒品及危险、易燃物品或存放触犯法律、法规或可能对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及使用者构成滋扰或危险的其他物品。不得在其商铺或公共部位有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亦不得有滋扰、损害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事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其租户、代理人、雇员、访客及其他使用者应遵守本守则 商业广场管理的有关规则及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切合理措施,此类规定及措施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环境进行修订。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做出守则中任何禁止行为,均应承担相关责任及后果。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商业广场由六福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守则实施商业、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本守则的约束,并须遵守和履行本守则中所约定之责任及义务。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被视为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集体代理人,而非个别代理。每一个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将被视为任命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商业广场的商业、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维护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整体权利的前提之下,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从事有关 商业广场有效管理和维护的事情。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本守则做出的行为及决定在各方面对所有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 为维护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共同利益,协助有关部门以批评、规劝、公示以及其它必要措施制止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守则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清除任何不符合本守则规定的建筑物或安装物,向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收取用于清除及补偿所引起损害的费用。
第三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
1. 为确定管理预算,第一会计年度应由 商业广场交给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日开始截至该年之 月 日。其后的会计年度即每年 月 日始,至该年 月 日止。
2.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按照《 商业广场商业管理公约》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收取相关商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1.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时间: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收取,预收 年。一年后按每 个月预收一次。
2. 业主(不含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自营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按建筑面积按时向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具体标准暂定为 元每平方米每月。已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到期后如不再续约,此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3. 业主(不含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自营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自交房之日起,其空置房屋的有关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费的 %收取。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到期后的业主未再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的,业主空置的房屋,其有关管理费用按物业管理费的 %收取。
4. 业主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可按约定由租赁经营户交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承担连带责任。
5.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服务内容及相应物价指数调整。
6.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物业管理酬金
第三十二条 其他费用的收取
1. 所属商铺内的水费、电费(加合理分摊损耗)、共用事业费用及电话通讯费用等由业主、或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2. 公共车位使用费按济南市物价局确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固定车位可按市场价格拍卖竞争。
3. 生活垃圾的清运、环卫费用按济阳县物价局和环卫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4. 各业主应按照济阳县的有关规定交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服务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雇员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发展商、业主及租赁户及使用者负责:
1. 除涉及刑事责任、不诚实、严重过失及故意违约的以外,为履行本守则所做出的一切行为或不作为。
2. 下列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
(1)因任何设施、装置必要的保养及维修;
(2)台风、水灾、火灾、地震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损害、毁灭;
(3)无法避免的燃料、材料、水或劳力短缺;
(4)由于职能部门原因造成的供水、供电中断等其他原因;
(5)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控制的其他一切原因。但是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责任将此等服务中断尽可能减少和缩短时间或事先告知。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违反与发展商、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约定,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的关系。如有侵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若因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故意或疏忽的上述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的损失,则该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须对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诉讼、索赔和要求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指定的位置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三十 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四十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 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 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5.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所有商业及其公共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家禽、家畜及宠物(餐饮业或专门从事有关宠物经营商铺必要的动物饲养除外,但须获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并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四十二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或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的,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向相邻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相邻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十五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书面申请征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四十七条 发展商应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第四十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 市的有关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各业主同意 商业广场电梯维修保养费用从该向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另行续集。
第六章 消防、安全保卫
第四十九条 消防系统由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集中管理,严禁破坏,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遵守消防法规不得移动、搬迁、关闭、更换、取消、拆除任何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五十条 不得擅自从消防给水设备中取水。不得擅自使用火灾对讲电话及火灾报警系统。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规,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须按消防部门要求自备灭火器材置于室内,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内消防工作、安全防范工作自行负责。严禁随意乱扔烟蒂,严禁在其所属商铺内放置超重、易燃、易爆物品。打火机等物品应放置在专用铁盒内。
第五十二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保证 商业广场整体结构完好无损,不得损坏,改动安全设施,每层公用部分及消防水龙头处禁止停放各种车辆及堆放其他物品。
第五十三条 为 商业广场整体安全起见,所有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如需在所属商铺内动用明火或电焊作业,必须事先至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在获得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该项作业。
第五十四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门和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维护 商业广场安全秩序。
第五十五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帮助外来装修人员到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临时出入证,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
第五十六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妥善保管好所属商铺内钥匙,若有遗失,应及时更换锁具。对商铺内部管理不妥导致的损失,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概不负责。
第五十七条 商业广场内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1. 使用音量过大或发出噪音的器材或刺激性气味,影响他人正常营业工作(经营书城、娱乐业的商铺合理的噪音除外);
2. 擅自开启他人信箱,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等;
3. 损坏、移动消防器材、标志、动用消防及绿化专用水源;
4. 擅自安装或改装使用电网,破坏正常供电线路;
5. 故意损坏,移动、覆盖 商业广场内各种公共设施;
6. 贩毒、吸毒、非法携带存放各种,非法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
7. 擅自在 商业广场公共区域或绿化地内施工;
8. 利用商铺进行或嫖娼卖淫活动,传播淫秽物品;
9. 明火焚烧香烛;
10. 在室内堆放超重物品,影响房屋安全。
第七章 绿化管理规定
第五十 广场绿化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结合 商业广场的实际情况,就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如下:
1. 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有义务爱惜和维护。
2. 禁止在盆景花木内倾倒污水、垃圾,严禁在花草树木周围焚烧物品,禁止在绿化带内践踏花木或停放车俩。
3. 损坏绿化、附属景点、设施者,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责令其恢复或赔偿。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为确保 商业广场有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市场环境,根据 市 县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 商业广场的实际情况,就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规定如下:
1. 维护 商业广场的环境卫生人人有责。
2. 不随地吐痰、乱丢烟蒂、垃圾。
3. 为保持 商业广场公共部位整洁,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不得在楼梯、走廊等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吊挂物品。
4. 不得在公共部位乱贴标语、广告及宣传品。
5. 禁止在外墙、窗台外安装、放置物品,以免影响整体的美观和安全。
6. 不得在室内、走廊、楼梯等公用部位倒水冲刷。
7. 严禁在 商业广场内鸣放鞭炮、烟花、焚烧会产生有害气味的物品和制造各种污染事件。
8. 生活垃圾应装袋后自行放入生活垃圾桶,装修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化,并扎紧袋口,自行放到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堆放地点,不得将装修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桶内或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九章 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各类车辆必须在指定区域内停放,并收取车位停放使用费。车位收费标准根据 县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若经允许进入六福国际商业广场区域内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车辆行驶路线和方向均须听从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
第六十二条 进入 商业广场区域内的车辆若损坏路标、路面、绿化、公共设施,应按价赔偿。
第六十三条 车辆停放后请随身携带贵重物品,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停车泊位费仅为车辆泊位使用费,任何车辆损坏及失窃行为,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禁止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污染性物品车辆进入 商业广场区域内。
第六十五条 严禁在指定的洗车区域外擅自冲洗汽车。
第六十六条 按 市、 县交通管理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及根据管理实际需要,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不定期修订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对车辆的有效管理。
第十章 电梯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为保证电梯(自动扶梯)的正常运行,确保乘客人身安全,就电梯管理规定如下:
1. 凡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因二次装修的所有大件或建筑材料,均严禁使用自动扶梯进行运输。
2. 严禁身体依靠电梯,以免发生意外。
3. 儿童乘梯必须由家长陪同或看护。
4. 未经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许可,严禁携带和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大型物件、货物上电梯。
第六十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一旦发现电梯有异常情况,请及时告知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委托维保公司迅速派员检查,排除故障。
第十一章 搬运物品管理规定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进入 商业广场的搬运人员及物品搬运过程实行统一有序管理。业主、租赁经营户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循以下规定:
1. 非营业时间,进入 商业广场的搬运人员须经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可,并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相应手续,佩戴 商业广场临时出入证。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自带区外人员作业,亦须按此办理后方可施工,若造成损失应由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负连带及最终责任。
2. 营业期间的小件小量搬运作业应避开人流密集区域,并以不影响其他商铺的正常营业为原则。
3. 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及搬运人员在搬运作业时,应时刻注意上下左右的安全,避免在运载过程中对公共设备设施造成损坏,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承担。
4. 需用电梯搬运物品的,须提前到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派员协助。
5. 黄砂、水泥等粉尘材料,散装液体、砖及超长超重木材夹板等装修材料、货物严禁使用电梯,应从消防楼道进出,且不得污染公共场地。
第十二章 有关装修管理
第七十条 为加强对 商业广场装修工程的监督,杜绝违规装修,就有关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1.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和物业使用人须遵守《 商业广场进场装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和物业使用人须监管所聘用的装修公司及其施工人员并对其行为负责,若有损坏 商业广场公共部位、设施设备或在公共部位抛弃杂物,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为最终负责人,并承担清理和赔偿责任。
3.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夏季7:30-11:30、14:00-18:30;冬季8:00-11:30、13:00-17:3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4. 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和物业使用人对大门及门面装饰、更改都应先提交申请于管理部门,待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
5. 所有走廊及公共部位均已装有足够照明,各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和物业使用人请勿在大门外架设任何灯饰,以免影响走廊之观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商业广场每一商铺的转让应包括一份明示承诺,于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就使用变化情况书面通知管理公司,并应取得购买者所签署的承诺书交于管理公司,以确保有关购买者遵守本守则内的一切条款。前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应付清至转让日止的管理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二条 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手段进行催缴,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租赁户无故拖欠水电费的,管理公司将采取停水、停电、停止提供服务等措施进行催交,直至依法保护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为 国际商业广场 段商铺(以下该称物业)的买受人/租赁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租赁经营户的共体利益,本人(单位)承诺如下:
一、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 商业广场商业管理公约》的一切文件条款(以下称“商业管理公约”)。
二、本人(单位)同意遵守本商业管理公约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如有违约,本人(单位)愿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人(单位)承诺本商业管理公约告知该物业的使用人(包括承租人,下同)要求其共同遵守。使用人违反本商业管理公约或未按约履行义务的,本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单位)亦承诺在转让/租赁该物业或其任何部分时,与有关买卖/租赁合约签署同时,取得受让人/承租人签署与此相同的承诺书,并交于管理公司,以确保本人(单位)的受让人/承租人遵守本守则内的一切条款及有关修订。
五、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本人(单位)受让人的承诺书前,如本人(单位)之受让人有违反商业管理公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商业管理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法律责任将由本人(单位)及受让人共同承担。
承诺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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