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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2025-09-29 22:22:31 责编:小OO
文档
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编制和上报年度计划(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1)列入年度计划项目,直接到“2”。

(2)未列入年度计划项目,向区申报,转发改局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区同意。

2、编制和上报项目建议书(发改部门)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规划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其依据; 

(3)项目总投资及需要资金投资的理由及具体数额; 

(4)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环保要求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5)有关招标的内容;

(6)有关节能的内容。

500万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招标中心)

(1)经营性项目,确定项目法人。

(2)非经营性项目,确定专门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条件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

4、编制和上报项目可研报告(含招标核准申报表)(发改部门)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6)节能方案分析,单列为“节能分析专章”,包括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能耗种类和数量,节能措施和效果分析等;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招标方案,单列为“招标专章”,包括招标基本情况和招标方案,并附《招标方案核准申报表》(江东发改局网站供下载);

(11)风险管理方案;

(1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3)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4)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5)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要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6)结论。

5、设计招标(招标中心)

6、编制和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发改部门)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因建设规模变化较大,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超过原立项投资额20%的,按新增投资项目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即按“1(2)”办理。

7、施工图设计

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下列变化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即500万以上基建项目或200万以上信息化项目报区审批,其他项目报发改及财政部门审批。

(一)累计额超过项目总概算10%的;

(二)其它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应当予以报告说明的;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的。

8、施工监理等招标(招标中心)

50万以上项目,由市招标中心办理。

9、重大项目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合同(监察局)

10、申请建设资金拨付(财政部门)

11、施工

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原设计、增加工程量。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更改联系单。

12、上报进度(发改部门、财政部门)

单次更改增加工程量使投资增加5万元以上的,须经发改、财政部门同意,增加中标合同5%到5万元之间的,须经财政部门同意。

13、申请专项验收(行业、专业部门)

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财政投资占中标合同造价5%以上或增加财政投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增加财政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由区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请区审定。

14、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5、申请决算审计(审计部门)

16、申请决算审批(财政部门)

17、申请综合验收(发改部门)

18、办理资金清算(财政部门)

1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国资部门)

注: 1、()内为相关受理部门;2、总体程序请参见《办法(试行)》第5条;3、不同投资额项目分类管理请参见《办法(试行)》第19条;4、基本建设项目请按基建程序另行向有关部门报批;5、财务和审计事项详见《财务管理办法》和《审计办法》;6、招标事项按招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投资项目管理程序:

(一)编制投资领域中期规划,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三)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六)编报和审批竣工财务决算;

(七)组织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十九条  对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一)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建设,区财政部门按财务管理规定拨款;

(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初步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

(三)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查、初步设计会审、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竣工验收;

(四)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项目的管理程序:立项审批、项目概算审核、初步设计会审和审批、公开招投标、决算审计、决算审批、组织竣工验收;

(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或200万元以上的其它投资项目,按第十三条和本条第四款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按基建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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