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四年一月
1.总则 …………………………………………………………………………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
3.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4.申请和受理 …………………………………………………………………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
6.产品抽样与检验 ……………………………………………………………
7.审定与发证 …………………………………………………………………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
9.收费办法 ……………………………………………………………………
10.附则 …………………………………………………………………………
附件1 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附件2 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附件4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附件5 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
附件6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
附件7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8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
附件 9 眼镜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眼镜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眼镜产品为:光学眼镜片毛坯、眼镜镜片、眼镜架、老视镜、太阳镜、护目眼镜、验配眼镜及其他眼镜产品。申证单元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能为:负责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83559070,83559071,83559072
联 系 人:戴维平、刘华春、葛宗瀛
2.3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眼镜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
2.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882号213信箱(材料大楼四楼)
邮政编码:200051
电
传 真:************
联 系 人:孙环宝、张尼尼、张仁康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 系 人:毕永金
黑龙江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司徒街99号
邮政编码:150036
联 系 人:韩 威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黑龙江省哈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150036
联 系 人:陈丽霞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吉林春市卫星路20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 系 人:孙 平
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政编码:110021
联 系 人:苏锡辉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万岁街68-2号
邮政编码:116021
联 系 人:王春燕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 系 人:高增明
河北省计量科学院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75号
邮政编码:050051
联 系 人:张瑞林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号增1号
邮政编码:300192
联 系 人:贾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西省太原治路222号
邮政编码:030012
联 系 人:王五一
陕西省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30号
邮政编码:710048
电 话:029-2214559
传 真:029-2214585
联 系 人:秦 宇
甘肃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北城壕4号
邮政编码:730030
联 系 人:杨晓銘
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32号
邮政编码:83002
联 系 人:李 明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联 系 人:杨长军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地 址: 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邮政编码:250014
联 系 人:葛茂才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联 系 人:李子安
安徽省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安徽省安庆市市府路1号
邮政编码:246001
联 系 人:胡忠新
湖北省计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胡路3号
邮政编码:430071
联 系 人:王大充
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70号
邮政编码:430015
联 系 人:余永良
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湖南沙市新建西路41号
邮政编码:410007
联 系 人:成益民
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 湖南沙市雨花区香樟路55号
邮政编码:410004
联 系 人:晏政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
邮政编码:210029
电 话:025-6611130
传 真:025-6614785
联 系 人:汪东华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德胜路98号
邮政编码:310013
联 系 人:邢泽亮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联 系 人:文永勤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联 系 人:倪 平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 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联 系 人:曾光琪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联 系 人:孙剑峰
广东省技术监督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广仁路11号
邮政编码:510030
联 系 人:周伦彬
福建省眼镜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47号
邮政编码:350003
联 系 人:王藴可
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江大南路9号
邮政编码:330029
联 系 人:张在田
企业可将所抽、封的样品送至上述批准的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任一检验机构。
3 企业取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 企业生产的眼镜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附件2)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范围,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 对申证单元中包含3、4、5、6、7、8、9、10、12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2.5 对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和验配眼镜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3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必须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经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对于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3对于不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也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子公司或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4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5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1经济联合体》(见附件4)。
4.5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5.1连锁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申请方式参照4.4.1。申请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表2验配眼镜连锁企业》(见附件4),在表2中必须注明全部所属的连锁店,并在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连锁企业方可取证。
4.5.2对于能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连锁店,申请方式也可参照4.4.2。
4.5.3 对于跨省、地区的连锁店,申请方式可参照4.4.1~4.4.3。当参照4.4.1或4.4.3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企业(总部)的所在地;当参照4.4.2方式申请时,申请地域为连锁店(分部)的所在地。
4.5.4由连锁企业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了连锁店,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对新增加的连锁店,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按8.7要求标注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如不合格,不得使用连锁企业生产许可证。否则,吊销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
4.6增项和变更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变更时,除提交4.1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附件。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审查组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的要求,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
5.2.1对于申证单元中包含第3、4、5、6、7、8、9、10和12单元的生产企业
5.2.1.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1.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2 对只申请1、2、11申证单元的企业
5.2.2.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于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将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列入《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见附件5),在准备实施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15天前,将该计划确认表提交审查部,在获得统一的“企业申请编号”并确认审查计划后,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5.2.2.3 对验配眼镜的连锁企业,凡在本店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全部实行现场审查;对由总部统一加工制作的连锁店,连锁店总数为5家及以下的,全部进行现场审查,高于5家的,应抽取不低于30%比例(不低于5家)的连锁店进行现场审查;对于没有进行现场审查的连锁店,企业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化资料以证实其满足要求。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组提交整改报告。
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按不合格处理。
5.2.7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验配眼镜(第11申证单元)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可采用现场验配的方法并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8),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其它眼镜产品(第1~10及12申证单元)生产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抽样,并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3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6.4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5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按不合格处理。
6.6 对于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重新到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重新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无需重新缴纳审查费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后,15日内通知该产品审查部,及时到企业重新抽样、封样,企业需重新交纳检验费用。如再不合格,2个月后重新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的形式与表达
7.1.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眼镜(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证单元、申证范围或品种,每个企业一张附件。属“其它申证单元”的,应标注申证的具体类别名称;属申证范围中的“其它”,应标注具体的产品名称或品种。
7.1.2 验配眼镜的连锁企业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证书附件应填写全部连锁店的名称、地址及加工制作情况说明(是本店还是总部统一加工制作)。对包含在获证连锁企业中没有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只颁发生产许可证附件。
7.2 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报审查部;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对上述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对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每个申证单元一份;对于由审查部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上述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7.4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7.6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7.7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5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8.6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补领证书。
8.7获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产品的包装、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为:XK××-×××-×××××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8.7.1 获得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验配眼镜企业,应在能追溯该产品的凭证(如加工定制单、、带有验配眼镜参数的电脑销货单等)上标注生产许可证信息,标注的方式为:
a.验配眼镜企业和有单独生产许可证的连锁店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企业的实际地址;
b.在本店加工制作,但没有单独许可证的连锁店除标注连锁企业(总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对应的地址(总部)外,还应标注连锁店的实际地址。
c.由总部统一加工制作的连锁店,应标注连锁企业(总部)的生产许可证号及对应的总部地址、连锁店的实际地址,同时还应注明加工地址。
8.7.2 获得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在店堂的显著位置放置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标识。
8.8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8.9委托加工的产品
8.9.1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企业可选择以下两种标注方式:
a)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b)产品或其包装上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9.2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加工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8.9.3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委托方企业应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署的有效合同及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
8.9.4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将备案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及审查部,并及时跟踪和掌握企业变化情况。
8.10 有证验配企业加盟有证连锁企业应参照8.9.3到所在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8.11 销售眼镜产品(不包括进口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8.12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 收费办法
9.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3.1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2200元,每增加一个连锁店加收审查费440元。
9.3.2 单独申请许可证的连锁店,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2200元。
9.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或每个连锁店)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9.6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附件9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7 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1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眼镜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 序号 | 申证单元 | 申证范围 | 备注 |
| 1 | 光学眼镜片毛坯 | 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 |
|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 |||
| 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 | |||
| 其他 | |||
| 2 |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 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 |
|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 |||
|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 |||
| 其他 | |||
| 3 |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 亚克力眼镜片 | |
| PC眼镜片 | |||
| 其他 | |||
| 4 |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 CR-39眼镜片 | |
| 其它(按不同折射率确定品种) | |||
| 5 | 眼镜镜片 (车房片) | 玻璃眼镜片 | |
| 树脂眼镜片 | |||
| 6 | 眼镜架 (金属类) | 铜镍合金 | |
| 纯钛及钛合金 | |||
| 其它(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 |||
| 7 | 眼镜架 (塑料类) | 注塑架 | |
| 板材架 | |||
| 其它(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 |
| 8 | 太阳镜 | 玻璃片太阳镜 | |
| 树脂片太阳镜 | |||
| 偏振片太阳镜 | |||
| 其他 | |||
| 9 | 老视镜 (批量生产) | 玻璃片老视镜 | |
| 树脂片老视镜 | |||
| 片架一体镜 | |||
| 10 | 护目镜 | 运动眼镜 | |
| 驾驶镜 | |||
| 其他 | |||
| 11 | 验配眼镜 | 完整验光、配镜 | |
| 总店统一加工制作 | 只适用于连锁企业 | ||
| 12 | 其它眼镜产品 | 无法归入上述11个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
【备注】验配眼镜包括:验光,出具验光处方单,按处方单要求选择镜架、镜片,磨边装配,
检验及校配的整个过程。
附件2
眼镜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 序号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备注 |
| 1 | GB 10810-1996 | 眼镜镜片 | |
| 2 | GB/T 14214-2003 | 眼镜架 | |
| 3 | GB 13511-1999 | 配装眼镜 | |
| 4 | GB/T 14148-1993 | 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 |
| 5 | GB 9105-1988 |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 |
| 6 | QB 2457-1999 | 太阳镜 | |
| 7 | QB 2506-2001 | 光学树脂眼镜片 | |
| 8 | 国家职业标准 | 眼镜验光员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 |
| 9 | 国家职业标准 | 眼镜定配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 |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 申证单元 | 必备的设备名称 | 检测设备 | |||
| 1 | 玻璃眼镜片毛坯 | 配料系统 | 1.分析天平; 2.水浴锅; 3.分光光度计; 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 ||
| 玻璃熔窑 | |||||
| 成型设备 | |||||
| 退火炉 | |||||
| 2 |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 复曲面刨模机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 ||
| 复曲面铣模机 | |||||
| 复曲面精磨机 | |||||
| 复曲面抛光机 | |||||
| 球面铣磨机 | |||||
| 球面精磨机 | |||||
| 球面抛光机 | |||||
| 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 | |||||
| 3 |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 注塑机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 ||
| 强化机 | |||||
| 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 | |||||
| 4 |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 单体配置系列设备 | |||
| 浇注固化系列设备 | |||||
| 镜片清洗设备 | |||||
| 模具清洗设备 | |||||
| 5 | 眼镜镜片 (车房片) | 复曲面刨模机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 ||
| 复曲面铣模机 | |||||
| 复曲面精磨机 | |||||
| 复曲面抛光机 | |||||
| 球面铣磨机 | |||||
| 球面精磨机 | |||||
| 球面抛光机 | |||||
| 工装模具(不同小类的工装要求不同) | |||||
| 6 | 眼镜架 (金属类) | 截丝机 | 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 ||
| 绕圈机(卷型机) | |||||
| 压弯机 | |||||
| 铣鼻中机 | |||||
| 切合口机 | |||||
| 弯椿头机 | |||||
| 焊接机 | |||||
|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 |||||
| 刻印机 | |||||
| 弯脚机 | |||||
| 旋螺丝机 | |||||
| 7 | 眼镜架 (塑料类) | 注塑架 | 注塑机 | 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 |
| 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 | |||||
| 铰链机 | |||||
| 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 | |||||
| 移印或绢印机 | |||||
| 板材架 | 内成型机 | ||||
| 外成型机 | |||||
| 射心机 | |||||
| 弯框机 | |||||
|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 |||||
| 铰链机 | |||||
| 移印或绢印机 | |||||
| 8 | 太阳镜 | 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 | ||
| 镜片烘弯机 | |||||
| 镜片倒边机 | |||||
| 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 | |||||
| 9 | 老视镜 (批量生产) | 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测厚装置; 3.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 ||
| 镜片倒边机 | |||||
|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 |||||
| 定中心仪 | |||||
| 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 | |||||
| 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镜) | |||||
| 10 | 护目镜 | 裁片机(树脂片)或磨边机(玻璃片)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片太阳镜); 4.镜片冲击试验机。 | ||
| 镜片烘弯机 | |||||
| 镜片倒边机 | |||||
|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 |||||
| 11 | 验配眼镜 | 检影镜 |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测厚装置。 | ||
| 验光镜片箱 | |||||
| 视力表 | |||||
| 瞳距尺或瞳距仪 | |||||
| 定中心仪 | 或自动磨边机 | ||||
| 模板机 | |||||
| 半自动磨边机 | |||||
| 镜片倒边机 | |||||
| 钻孔机 | |||||
| 开槽机 | |||||
| 烘热器 | |||||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表1 经济联合体
申证企
| 业名称 | 地 址 | 电话及 联系人 | |||
| 生产厂、点名称 | 地 址 | 电话及 联系人 | |||
| 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
| 生产厂、点名称 | 地 址 | 电话及 联系人 | |||
| 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
| 生产厂、点名称 | 地 址 | 电话及 联系人 | |||
| 申证单元 | 产 品 名 称 | 规 格 型 号 | |||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表2 验配眼镜连锁企业
申证单元:11 产品名称:验配眼镜
申证企
| 业名称 | 地址 | 电话及联系人 | ||||||||
| 序号 | 连锁店或分公司名称 | 地址 | 电话 | 联系人 | 加工制作情况 | |||||
附件5
眼镜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计划确认表
省局 共 页 第 页
| 省局填写 | 审查部填写 | |||||||
| 序号 | 申请企业名称 | 申证类别 | 企业类型 | 申请材料 确认日期 | 计划现场 审查日期 | 备 注 | 企业申请编号 | 确认记录 |
日 期: 日 期:
填表说明:1. 第11申证单元的企业应填写“企业类型”一栏;
2.“企业类型”按字母A、B、C填写。 A表示非连锁企业、B表示连锁企业、 C表示单独申请的连锁店;
当“企业类型”填B时,请在“备注”中注明连锁店的总数。(上报表单时,“填表说明”可删除)
附件6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 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八、服务与改进 共8章25条47款进行审查评价。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检测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21条41款)中(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该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
5.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对于行业特殊要求应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实施。
6.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点 | 审查方法 | 合格 | 一般 不合格 | 严重 不合格 | 此项 不适用 | |
| 一、质量管理职责 | |||||||||
| 1.1 | 组织领导 | 1.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 1. 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 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 1. 查有关文件、规定和座谈。 2. 查相应的质量记录。 | |||||
| 2.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 1. 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2. 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 1. 查有关文件、规定和座谈。 2. 查相应的质量记录。 | |||||||
| 1.2 | 方针目标 |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 | 1. 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质量目标是否可考核。 | 1. 查有关文件。 | |||||
| 2.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 1. 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是否知道并理解。 2. 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分解。 3. 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进行考评。 | 1. 查记录。 2. 查文件。 3. 与各级人员交谈。 | |||||||
| 1.3 | 管理职责 | 1.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1. 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 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 1. 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2. 查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3. 查考核记录。 | |||||
| 2. 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行使职权。 | 1. 能行使职权。 | 1. 查企业文件、规定。 2. 查相应的质量活动记录。 | — | ||||||
| 3. 企业应制订文件和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以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质量管理体系应根据企业情况持续改进,并保持现行有效。 | 1. 应制订文件和过程控制的程序文件。 | 1. 查企业文件、规定。 | — | ||||||
| 二、生产资源提供 | |||||||||
| 2.1* | 生产设施 | 1.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 1. 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注2】。 2. 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1.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 — | ||||
| 2.2* | 设备工装 | 1. 企业必须具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 1. 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 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 1.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 — | ||||
|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 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生产或加工要求。 | 1. 现场抽取任意申证单元任意规格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至少3台(不足3台的全抽)进行检查,其生产能力通过现场生产进行验证。如产品不合格,允许加倍验证一次。 | — | ||||||
| 2.3* | 检测设备 | 1. 企业必须具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 | 1. 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 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 1.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的有效性(可检查档案,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 | — | ||||
| 2. 企业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3. 企业应当建立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 1. 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的性能、准确度是否满足并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 2. 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1. 查管理制度。 2. 查台帐。 3. 查周检计划。 4. 查检定证书/记录。 5. 检查规定的在用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其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和校准。 | — | ||||||
| 2.4 | 人员要求 | 1.企业质量领导 a)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熟悉产品质量法规,明确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b)参加企业质量方针目标的制定及管理,定期向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 c)有一定的眼镜专业技术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 |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企业的要求 ,(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1.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 |||||
| 2.企业技术人员 a)技术人员(技术员以上职称)占企业职工数2.5%以上。 【注3】 b)掌握分工范围内的(如原料性质、产品标准、工艺要求、检验方法等)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1.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2.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1. 抽查5-10名(不足5名,全抽)技术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 |||||||
| 3.生产操作人员 a)各岗位的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注4】 b)了解有害放弃物的处置方式。 | 1.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2. 是否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3. 是否了解有害放弃物的处置方式(如果适用)。 | 1. 抽3-5个工种,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 |||||||
| 三、技术文件管理 | |||||||||
| 3.1 | 技术标准 | 1.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1.对照细则查阅标准及有关文件。 2.与有关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 |||||
| 2.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严于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1.查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2.查企业标准水平评价材料。 | 若无企业标准时不适用。 | ||||||
| 3.2 | 设计文件 | 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正确性,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 1.设计文件的绘制、标注、技术指标、编号、图面质量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尺寸及公差、技术要求等应明确、合理,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设计规则)。 2.设计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1. 每申证单元抽取1个规格的10-15张图纸进行检查。 | 验配眼镜企业不适用。 | ||||
| 2.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 1.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任务书、计算书、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 1. 检查所有申证覆盖产品的设计文件。 | 验配眼镜企业不适用。 | ||||||
| 3.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统一性,企业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 1.图样和技术文件是否统一,底图、蓝图、实物是否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1. 抽查3个部门(必须包括车间)在用的任一规格产品图样(10-15份)。 | 验配眼镜企业不适用。 | ||||||
| 3.3 | 工艺文件 | 1.企业应有各种工艺文件的明细表,并与实际工艺文件相符。 | 1.是否有工艺文件的明细表。 2.明细表与工艺文件是否相符。 | 1.查工艺文件的明细表。 2.每单元抽取1-3个规格的工艺文件与工艺文件明细表对照检查。 | —— | ||||
| 2.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 1.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 ①工序、工步、加工方法和技术要求、装夹方式、设备、工装、检具、工艺参数等应明确、合理;②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内容完整。 2.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是否统一。 3.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1. 每申证单元抽取1个规格在用的工艺文件(关键、特殊工序必抽)10-15份(不足10份的全抽)检查。 | |||||||
| 3.4 | 文件管理 |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 1. 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 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 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 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1. 查文件管理制度。 2. 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 |||||
|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1.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1.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 — | ||||||
| 四、 采购质量控制 | |||||||||
| 4.1 | 采购制度 | 1. 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的质量控制制度。 | 1. 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 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1. 查阅有关文件。 | |||||
| 2. 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 1. 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2. 该办法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 1. 查阅有关文件。 | 若无委托服务项目时不适用。 | ||||||
| 4.2 | 供方评价 | 1. 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在合格供方采购,以满足产品质量需要。 | 1. 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准则。 2.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方评价。 | 1. 查供方评价准则,并抽查10-15个供方档案、10个采购合同(关键、安全件必查)。 | |||||
| 2. 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名单和供货、协作质量记录,并对供方及协作方进行质量控制。 | 1. 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2. 是否对供方及协作方进行质量控制。 | 1. 查有关纪录,抽查10-15个供方档案、10个采购合同(关键、安全件必查)。 | — | ||||||
| 4.3 | 采购文件 | 1. 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1. 是否有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等)。 2. 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 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 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1. 抽3-5种主要外购外协件,查有关采购文件及记录。 | — | ||||
| 4.4 | 采购验证 | 1. 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 1. 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 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 1. 检查有关检验或验证规定,并抽查10-15份检验或验证记录。 | |||||
| 五、 过程质量管理 | |||||||||
| 5.1 | 工艺管理 |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 1. 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 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1. 查有关制度和考核办法。 2. 查考核记录。 | |||||
| 2.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1.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1. 抽查3-5名工人(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各1名)进行现场考核 | |||||||
| 5.2 | 质量控制 | 1. 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并应在生产工艺流程图上标出关键的质量控制点。 | 1. 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 是否在工艺流程图上标出质量控制点。 | 1. 查工艺流程图或有关工艺文件。 | |||||
|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1. 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 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1. 查每个质控点的操作控制程序。 2. 现场抽1-3个质控点,查实施情况。 | |||||||
| 5.3 | 特殊过程 | 1.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了首期试验或设备和人员认可,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 1. 对特殊过程(如电镀、焊接等工序)是否有首期试验、是否有相应的认可记录。 2. 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 1. 查特殊过程控制文件。 2. 查首期试验和认可记录。 3. 现场查看操作及过程参数监控记录。 | 验配企业不适用 | ||||
| 六、 产品质量检验 | |||||||||
| 6.1 | 检验管理 | 1. 企业应有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 1. 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行使权力。 2. 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 1. 查有关文件。 2. 查管理制度。 | |||||
| 2. 企业如有委托检验项目,必须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并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 1.重点审查型式试验是否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 2.委托检验是否签有正式的委托检验合同。 | 1. 查检验报告、记录。 2. 查委托检验合同。 | — | 若无委托检验项目时不适用。 | |||||
| 6.2 | 过程检验 | 1.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作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 1. 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 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 是否作检验记录。 4. 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 1. 抽3-5种在制品的检验记录,查有无检验规定,查检验是否符合规定。 2. 现场查看是否有检验状态标识。 | |||||
| 2. 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按规定进行返工、返修后应重新进行检验。 | 1. 是否对返工、返修应重新进行检验作出规定。 2. 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 1. 查返工、返修产品检验规定。 2. 抽查有关检验记录。 | |||||||
| 6.3* | 出厂检验 | 1. 企业应按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 1. 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 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 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 1. 按单元抽取1-3个规格的产品,检查其出厂检验报告及其合格证;现场检查产品包装和标识。 | — | ||||
| 七、 文明安全生产 | |||||||||
| 7.1 | 文明生产 | 1. 厂房、车间应清洁、明亮。生产场地布局合理,道路平坦通畅,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按规定放置。 | 1. 生产现场是否整洁有序。 2. 布局是否合理。 | 1. 现场查看。 | — | ||||
| 2. 在搬运和贮存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损伤。 | 1. 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 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 1. 现场查看。 | — | ||||||
| 7.2 | 安全生产 | 1.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及实施安全生产制度。企业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 1. 是否制订了安全生产制度。 2. 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 车间库房等地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 4. 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 1.查安全生产制度。 2.现场查看。 | |||||
| 2. 企业的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1. 三废排放是否符合规定。 2. 是否存在危害人身健康情况。 | 1. 查有无环保部门的有关证明。 2. 现场查看。 | |||||||
| 八、 服务与改进 | |||||||||
| 8.1 | 用户服务 | 1. 企业应制订用户服务制度,有机构或人员负责用户服务工作,且职权明确。 | 1. 是否制订了用户服务制度。 2. 是否有机构或人员负责用户服务工作。 3. 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 1. 查用户服务制度。 2. 与有关人员进行交谈。 | — | ||||
| 2. 企业应建立主要用户档案,有用户来信、来访的登记、处理及回复记录。 | 1. 是否建立了主要用户档案。 2. 用户来信、来访的登记、处理及回复是否有记录。 | 1. 查用户档案。 2. 查相关记录。 | — | ||||||
| 8.2 | 分析改进 | 1. 企业应对不合格(自查、外审、顾客意见等)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 1. 是否定期进行质量分析,对不合格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2. 近两年国家及省、市监督抽查是否合格。 | 1. 查质量分析记录。 2. 抽查1-3份不合格检查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3. 查近两年监督抽查是否合格。 | |||||
【注2】 验配眼镜企业,须有满足视距5米以上的验光场所。
【注3】 验配眼镜企业的人员要求:至少应有一名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验光人员;至少有一名经过相应的职业培训的眼镜定配工和检验人员。两年以上未从事验光的人员,在重新上岗时,必须重新经过确认。
【注4】 验配眼镜企业涉及的技术文件包括处方单、加工单等。
表1: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 序号 | 审查项目 | 一般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其中否决项目 | 审查组对企业不合格项目的综合评价 | ||
| 1 | 质量管理职责 | (款) | (款) | 序号 | 审查项目 | 不合格 | |
| 2 | 生产资源提供 | (款) | (款) | ||||
| 3 | 检验资源提供 | (款) | (款) | 1 | |||
| 4 | 采购质量控制 | (款) | (款) | 2 | |||
| 5 | 过程质量管理 | (款) | (款) | 3 | |||
| 6 | 产品质量检验 | (款) | (款) | 4 | |||
| 7 | 文明安全生产 | (款) | (款) | 5 | |||
| 8 | 服务及改进 | (款) | (款) | 6 | |||
| 总 计 | (款) | (款) | (款) | ||||
年 月 日
表2: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
| 产品名称: | 邮编: | 电话: | |||||
| 申证单元* | 联系人: | 传真: | |||||
| 审 查 结 论 | 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于 年 _ 月 日至 年 ____月__ 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 一般不合格项目 __________款、严重不合格项目 款、否决项目 款。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是: 。 审查组长: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审 查 组 成 员 | 姓名(签字) | 单 位 | 职称(职务) | 审查分工 | 审查员证书编号 | ||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抽样、检验和综合判定。
2.检验依据
2.1 眼镜镜片GB10810-1996
2.2 配装眼镜GB13511-1999
2.3 眼镜架GB/T14214-2003
2.4 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GB/T14148-1993
2.5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GB9105-1988
2.6 太阳镜QB2457-1999
2.7 光学树脂眼镜片QB2506-2001
3.抽样
3.1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抽样工作由工厂条件审查组负责。实施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应持有“抽样通知书”,在现场审查通过后完成抽样工作。
3.2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仓库中进行,按申证范围抽取库房中近期的产品,每个申证范围抽取一组。抽查的样本总体的数量应不小于样本大小的10倍(第5、11申证单元除外),样本数量和对样本的要求详见表一,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3.3 为使抽得的样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现场的堆码和包装单元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样。为了保证样本的有效性,组成检查批的产品应是经企业最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已经包装的产品,可以先用随机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对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某个时间段形成的实际批为一个抽查批,再在此抽查批中的各个部分抽取样品。
3.4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一式三联,见附件八),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联交受检企业,另两联随样品送至检验单位。
3.5 所抽的样品应加贴有抽样组织印章的封条,抽样人员在封条的骑缝处签章,确保所抽样品不被更换。受检企业应在抽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指定的检验机构,或由抽样人员直接带回检验机构。
3.6 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应根据样品的特性加以保护,避免碰伤和损坏。
3.7 眼镜许可证发放检验采样为一次性采样,产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审查部批准后,择日重新抽样,应重新抽样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
4.检验项目与综合判定
4.1 各申证范围的的检验项目按所依据的标准全项检验,单项合格判定数见本检验细则的附表1和附表2。
4.2 对产品标准中涉及到分等分级指标的,按合格品指标判定。
4.3 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申证范围不合格。
4.4 标志项目可由企业提供的合同或技术文件予以说明。
5.检验报告及汇总
5.1 检验单位负责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提交企业,两份提交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组织单位)。企业对检验报告有异议时,应于收到报告之日(以邮戳为准)起15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视作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
5.2 检验单位负责填写规定格式的检验结果汇总表,上报审查部。
附表1:抽样数量和对所抽样品的要求
| 序号 | 申证单元 | 申证范围 | 抽样 数量 | 备注 |
| 1 | 玻璃眼镜片毛坯 | 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 32片 |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在同一小类中,按产品抽取不同类型的毛坯; ②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眼镜片毛坯; ③其余毛坯在申报的范围内随机抽取。 |
|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 32片 | |||
| 变色眼镜片毛坯 (茶变、灰变) | 32片 | |||
| 2 |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 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 20片 |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 ②至少5片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 |
|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 20片 | |||
|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 8片 | |||
| 3 |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 压克力眼镜片 | 20片 |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在同一小类中,按产品抽取不同折射率类型的镜片; ②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 ③至少2片5.00DS以上的镜片。 ④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 |
| PC眼镜片 | 20片 | |||
| 4 |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 CR-39眼镜片 | 20片 | |
| 其它(按不同折射率确定品种) | 20片 | |||
| 5 | 眼镜镜片 (车房片) | 玻璃眼镜片 | 3片 | ①3片中均应包含复曲面镜片 ②对同时申请2个小类的企业,可按两个小类共计抽样3片,3片全部为复曲面。 |
| 树脂眼镜片 | 3片 | |||
6 | 眼镜架 (金属类) | 铜镍合金 | 20付 | 在同一小类中,可抽取不同类型的镜架。类型分为:全框架、半框架、无框架和折叠架等 |
| 纯钛及钛合金 | 20付 | |||
| 其它(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 20付 | |||
| 7 | 眼镜架 (塑料类) | 注塑架 | 20付 | 在同一小类中,可抽取不同类型的镜架。类型分为:全框架、半框架、无框架和折叠架等。 |
| 板材架 | 20付 | |||
| 其它(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 | 20付 | |||
| 8 | 太阳镜 | 玻璃片太阳镜 | 20付 | 在同一小类中,可抽取镜片颜色不同的太阳镜 |
| 树脂片太阳镜 | 20付 | |||
| 偏振片太阳镜 | 20付 |
| 9 | 老视镜 (批量生产) | 玻璃片老视镜 | 20付 | 在同一小类中,可抽取不同镜架的老视镜。 |
| 树脂片老视镜 | 20付 | |||
| 片架一体镜 | 20付 | |||
| 10 | 护目镜 | 运动眼镜 | 20付 | |
| 驾驶镜 | 20付 | |||
| 11 | 验配眼镜 | 完整验光、配镜 | 5付 | 现场验配所用处方的原则为:能真实、客观反映生产企业的制作水平,可采用客户的处方单。现场定制不少于3副,其中至少应有2副眼镜包含柱镜{现场制作眼镜的球镜和柱镜范围为:±4.00DS~±8.00DS/±1.25DC~±2.00DC}。 |
| 无加工割边能力 | / | / |
| 申证单元 | 项目名称 | n/Ac | |
| 玻璃眼镜片毛坯 | 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防紫外性能、光色性能 | 1/0 | |
| 双折射、规格尺寸、外观质量 | 32/2 | ||
| 眼镜镜片 (含第2、3、4、5申证单元) | 折射率、色散系数、透射性能、黄色指数、交通讯号、色极限、阻燃性、耐磨性、抗冲击 | 1/0 | |
| 顶焦度、棱镜度、轴位、色泽、规格尺寸、外观质量 | 20/2 (8/0、3/0) | ||
| 眼镜架 (含第6、7申证单元) | 铰链疲劳、焊接抗拉、镜架弹性、镀层结合力、镀层耐腐蚀性能 | 2/0 | |
| 其余项目 | 13/1 | ||
| 老视镜 验配眼镜 | 标准表5中A类项目 | 20/1 (验配5/0) | |
| 标准表5中B类项目 | 20/3 (验配5/1) | ||
| 太阳镜 护目镜 | 透射性能 | 1/0 | |
| 安全性能 | 1/0 | ||
| 装配精度与整形要求 | 13/1 | ||
| 其余项目 | 20/3 |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样品抽样登记表
N0.( )XXXXXX
| □ 初次 □ 复证 □年度确认 | 申请书登记号: | ||||||||||||||
| 生产企业 | 名称 | ||||||||||||||
| 地址 |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邮编 | |||||||||||||
| 抽封样情况 | 序号 | 样品名称 | 申证范围 | 规格型号 | 商标 | 出厂日期/批号 | |||||||||
| 序号 | 抽样地点 | 堆放状况 | 抽样方式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 序号 | 包装方式 | 封条数量 | 封样时间 | 封条字样 | |||||||||||
| 送样 | 送样时限 | 送样者 | □企业 □审查组 □ | ||||||||||||
| 检验单位名称 | |||||||||||||||
| 送样地址 | 联系电话 | ||||||||||||||
| 抽样人员 | 抽样组人员(签字) | 抽样人原单位、职务(职称) | 企业抽样人(签字) | 企业盖章 | |||||||||||
| 样品验收 | 封条状况 | 样品状况 | 样品接收 | 检验单位盖章 | |||||||||||
| □完好 □破损 | □完好 □损坏 件 □其它: | □接收 □退样(原因: ) | |||||||||||||
| 送样人: 接收人: 收样日期: | |||||||||||||||
| 备注: | |||||||||||||||
眼镜产品检验收费标准
| 序号 | 申证单元 | 申证范围 | 备注(元) |
| 1 | 光学眼镜片毛坯 | 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 2300 |
|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 |||
| 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 | 2800 | ||
| 其他 | 参照以上标准 | ||
| 2 |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 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 1400 |
|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 |||
|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 |||
| 其他 | |||
| 3 |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 亚克力眼镜片 | 2800 |
| PC眼镜片 | |||
| 其他 | |||
| 4 |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 CR-39眼镜片 | 2800 |
| 其它(按不同折射率确定品种) | |||
| 5 | 眼镜镜片 (车房片) | 玻璃眼镜片 | 1300 |
| 树脂眼镜片 | |||
| 6 | 眼镜架 (金属类) | 铜镍合金 | 1600 |
| 纯钛及钛合金 | |||
| 其它(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 |||
| 7 | 眼镜架 (塑料类) | 注塑架 | 1100 |
| 板材架 | |||
| 其它(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等) |
| 8 | 太阳镜 | 玻璃片太阳镜 | 2000 |
| 树脂片太阳镜 | |||
| 偏振片太阳镜 | |||
| 其他 | |||
| 9 | 老视镜 (批量生产) | 玻璃片老视镜 | 1200 |
| 树脂片老视镜 | |||
| 片架一体镜 | |||
| 10 | 护目镜 | 运动眼镜 | 2000 |
| 驾驶镜 | |||
| 其他 | |||
| 11 | 验配眼镜 | 完整验光、配镜 | 800 |
| 总店统一加工制作 | |||
| 12 | 其它眼镜产品 | 无法归入上述11个申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 参照以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