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说明 |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31-2015)、《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以及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及代表性的设计、施工等资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编制和审核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定额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是按正常施工条件,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见下表:
定额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 序号 | 费用名称 | 计费基础 | |
| 定额人工费+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 定额人工费 | ||
| 定额综合单价 | 1+2+3+4+5+6 | 1+2+3+4+5+6 | |
| 1 | 定额人工费 | ||
| 2 | 定额材料费 | ||
| 3 | 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 | ||
| 4 | 企业管理费 | (1+3)×费率 | 1×费率 |
| 5 | 利润 | (1+3)×费率 | 1×费率 |
| 6 | 一般风险费 | (1+3)×费率 | 1×费率 |
本定额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定额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定额人工单价为:土石方综合工100元/工日,建筑、混凝土、砌筑、防水综合工115元/工日,钢筋、模板、架子、金属制安、机械综合工120元/工日,木工、抹灰综合工125元/工日,镶贴综合工130元/工日。
(二)材料费:
1.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2.本定额材料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3.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4.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费用,该“工具用具使用费”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但其消耗的燃料动力已列入材料内。
2.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中小型机械的30km以内,从甲工地(或基地)至乙工地的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四)企业管理费、利润:
本定额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标准是按公共建筑工程取定的,使用时应按实际工程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对应的专业工程分类及费用标准进行调整。
(五)一般风险费:
本定额除人工土石方定额项目外,均包含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所指的一般风险费,使用时不作调整。
六、人工、材料、机械燃料动力价格调整:
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料动力价格,是以定额编制期市场价格确定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不同时,可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价差不作为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的计费基础。
七、本定额的自拌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八、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九、本定额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但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和桥梁加固、道路拓宽、道路修整等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未包括的绿色建筑定额项目,按《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执行。
十一、本定额的缺项,按其他专业计价定额相关项目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本定额中未注明单位的,均以“mm”为单位。
十四、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 十五、本定额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
| A 土石方工程(OlOl) |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土壤及岩石定额子目,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2.人工及机械土方定额子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岩石按照不同分类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岩石分类详见分类表。
岩石分类表
| 名称 | 代表性岩石 | 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 开挖方法 |
| 软质岩 | 1.全风化的各种岩石; 2.各种半成岩; 3.强风化的坚硬岩; 4.弱风化~强风化的较坚硬岩; 5.未风化的泥岩等; 6.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砂质泥岩、泥灰岩、粉砂岩、页岩等 | <30 | 用手凿工具、风镐、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
| 较硬岩 | 1.弱风化的坚硬岩; 2.未风化~微风化的:熔结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白云岩、石灰岩、钙质胶结的砂岩等 | 30~60 |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机械凿打及爆破法开挖 |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正长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片岩、硅质板岩、石英岩、硅质胶结的砾岩、石英砂岩、硅质石灰岩等 | >60 | 用机械切割、水磨钻机及爆破法开挖 |
3.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
4.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土。
5.凡设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7m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沟槽项目;凡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且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定额子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一般土石方定额子目。
6.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7.土方天然密实体积、夯实后体积、松填体积和虚方体积,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土方体积折算表
| 天然密实体积 | 夯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虚方体积 |
| 1 | 0.87 | 1.08 | 1.30 |
8.石方体积折算时,按下表所列值换算。
石方体积折算表
| 石方类别 | 天然密实体积 | 夯实后体积 | 松填体积 | 虚方体积 |
| 石方 | 1 | 1.18 | 1.31 | 1.54 |
| 块石 | 1 | 1.43 | 1.75 | |
| 砂夹石 | 1 | 1.05 | 1.07 |
10.平整场地系指平整至设计标高后,在±300mm以内的局部就地挖、填、找平;挖填土石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按照一般土石方相应规定计算。场地厚度在±300mm以内的全挖、全填土石方,按挖、填一般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
二、人工土石方:
1.人工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
2.人工平基挖土石方定额子目是按深度1.5m以内编制,深度超过1.5m时,按下表增加工日。
| 类别 | 深2m以内 | 深4m以内 | 深6m以内 |
| 土方 | 2.1 | 11.78 | 21.38 |
| 石方 | 2.0 | 13.9 | 20.21 |
4.人工凿沟槽、基坑石方,深度超过8m时,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lOm时,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5.人工挖基坑,深度超过8m时,断面小于2.5m2时执行挖孔桩定额子目,断面大于2.5m2并小于5m2时执行挖孔桩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
6.人工挖沟槽、基坑淤泥、流砂按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
7.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8.人工平基、沟槽、基坑石方的定额子目已综合各种施工工艺(包括人工凿打、风镐、水钻、切割),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9.人工凿打混凝土构件时,按相应人工凿较硬岩定额子目执行;凿打钢筋混凝土构件时,按相应人工凿较硬岩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8。
10.人工垂直运输土石方时,垂直高度每1m折合lOm水平运距计算。
11.人工级配碎石土按外购材料考虑,利用现场开挖土石方作为碎石土回填时,若设计明确要求粒径需另行增加岩石解小的费用,按人工或机械凿打岩石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25。
12.挖沟槽、基坑上层土方深度超过3m时,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工日。
单位:lOOm2
| 土方深度(m以内) | 4 | 6 | 8 |
| 增加工日 | 0.67 | 0.99 | 1.32 |
1.机械土石方项目是按各类机型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2.土石方工程的全程运距,按以下规定计算确定:
(1)土石方场外全程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弃方区重心之间的可以行驶的最短距离计算。
(2)土石方场内调配运输距离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重心之间循环路线的二分之一计算。
3.人装(机装)机械运土、石渣定额项目中不包括开挖土石方的工作内容。
4,机械挖运土方定额子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采用降水措施后,机械挖、运土不再乘以系数。
5.机械开挖、运输淤泥、流砂时,按相应机械挖、运土方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
6.机械作业的坡度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7.机械不能施工的死角等部分需采用人工开挖时,应按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 挖土石方工程量(m3) | 1万以内 | 5万以内 | 10万以内 | 50万以内 | 100万以内 | 100万以上 |
| 占挖土石方工程量(%) | 8 | 5 | 3 | 2 | 1 | 0.6 |
9.机械碾压回填土石方,是以密实度达到85%~900/编制的。如90%<设计密实度≤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如设计密实度大于95%时,按相应机械回填碾压土石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6。回填土石方压实定额子目中,已综合了所需的水和洒水车台班及人工。
10.机械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人工、材料和辅助机械费用按实计算。
11.开挖回填区及堆积区的土石方按照土夹石考虑。机械运输土夹石按照机械运输土方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
12.机械挖沟槽、基坑土石方,深度超过8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超过lOm时,其超过部分按8m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13.机械进入施工作业面,上下坡道增加的土石方工程量并人相应定额子目工程量内。
14.机械凿打平基、槽(坑)石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人工摊座或者上面有结构物的,应计算人工摊座费用,执行人工摊座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6。
15.机械挖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执行机械挖石渣相应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
1.平整场地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2.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
3.挖土石方:
(l)挖一般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体积加放坡工程量计算。
(2)挖沟槽、基坑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或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加工作面及放坡工程量以“m3”计算。
(3)开挖深度按图示槽、坑底面至自然地面(场地平整的按平整后的标高)高度计算。
(4)人工挖沟槽、基坑如在同一沟槽、基坑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石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按土层与岩石对应深度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4.挖淤泥、流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m3”计算。
5.挖一般土方、沟槽、基坑土方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如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无规定时,放坡系数按下表规定计算;石方放坡应根据设计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放坡系数计算。
| 人工挖土 | 机械开挖土方 | 放坡起点深度(m) | |
| 土方 | 在沟槽、坑底 | 在沟槽、坑边 | 土方 |
| 1:0.3 | 1:0.25 | 1:0.67 | 1.5 |
(2)挖沟槽、基坑土方垫层为原槽浇筑时,加宽工作面从基础外缘边起算;垫层浇筑需支模时,加宽工作面从垫层外缘边起算。
(3)如放坡处重复量过大,其计算总量等于或大于大开挖方量时,应按大开挖规定计算土方工程量。
(4)槽、坑土方开挖支挡土板时,土方放坡不另行计算。
6.沟槽、基坑工作面宽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设计规定时,按下表计算。
| 建筑工程 | 构筑物 | ||
| 基础材料 | 每侧工作面宽(mm) | 无防潮层(mm) | 有防潮层(mm) |
| 砖基础 | 200 | 400 | 600 |
| 浆砌条石、块(片)石 | 250 | ||
|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者 | 400 | ||
| 混凝土垫层支模板者 | 150 | ||
| 基础垂面做砂浆防潮层 | 400(自防潮层面) | ||
| 基础垂面做防水防腐层 | 1000(白防水防腐层) | ||
| 支挡土板100(另加) | |||
8.人工摊座和修整边坡工程量,以设计规定需摊座和修整边坡的面积以“m2”计算。
二、回填:
1.场地(含地下室顶板以上)回填:回填面积乘以平均回填厚度以“m3”计算。
2.室内地坪回填:主墙间面积(不扣除间隔墙,扣除连续底面积2m2以上的设备基础等面积)乘以回填厚度以“m3”计算。
3.沟槽、基坑回填:挖方体积减自然地坪以下埋设的基础体积(包括基础、垫层及其他构筑物)。
4.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m2”计算。
三、余方工程量按下式计算:
| 余方运输体积一挖方体积一回填方体积(折合天然密实体积),总体积为正,则为余土外运;总体积为负,则为取土内运。 |
| B 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0102) |
说明
一、一般说明:
(一)强夯地基:
1.强夯加固地基是指在天然地基上或在填土地基上进行作业。本定额子目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费用,如设计要求试夯,另行计算。
2.地基强夯需要用外来土(石)填坑,另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每一遍夯击次数”指夯击机械在一个点位上不移位连续夯击的次数。当要求夯击面积范围内的所有点位夯击完成后,即完成一遍夯击;如需要再次夯击,则应再次根据一遍的夯击次数套用相应子目。
4.本节地基强夯项目按专用强夯机械编制,如采用其他非专用机械进行强夯,则应换为非专用机械,但机械消耗量不作调整。
5.强夯工程量应区分不同夯击能量和夯点密度,按设计图示夯击范围及夯击遍数分别计算。
(二)锚杆(锚索)工程:
1.钻孔锚杆孔径是按照150mm内编制的,孔径大于150mm时执行市政定额相应子目。
2.钻孔锚杆(索)的单位工程量小于50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l.l。
3.钻孔锚杆(索)单孔深度大于2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深度大于30m时,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4.钻孔锚杆(索)、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项目如需搭设脚手架,按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4。
5.钻孔锚杆(索)土层与岩层孔壁出现裂隙、空洞等严重漏浆情况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按实计算。
6.钻孔锚杆(索)的砂浆配合比与设计规定不同时,可以换算。
7.预应力锚杆套用锚具安装定额子目时,应扣除导向帽、承压板、压板的消耗量。
8.钻孔锚杆土层项目中未考虑土层塌孔采用水泥砂浆护壁的工料,发生时按实计算。
9.土钉、砂浆土钉定额子目的钢筋直径按22mm编制,如设计与定额用量不同时,允许调整钢筋耗量。
(三)挡土板:
1.支挡土板定额子目是按密撑和疏撑钢支撑综合编制的,实际间距及支撑材质不同时,不作调整。
2.支挡土板定额子目是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编制的,如一侧支挡土板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3。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地基处理:
强夯地基:按设计图示处理范围以“m2”计算。
二、基坑与边坡支护:
1.土钉、砂浆锚钉:按照设计图示钻孔深度以“m”计算。
2.锚杆(锚索)工程:
(l)锚杆(索)钻孔根据设计要求,按实际钻孔土层和岩层深度以“延长米”计算。
(2)当设计图示中已明确锚固长度时,锚索按设计图示长度以“t”计算;若设计图示中未明确锚固长度时,锚索按设计图示长度另加lOOOmm以“t”计算。
(3)非预应力锚杆根据设计要求,按实际锚固长度(包括至护坡内的长度)以“t”计算。当设计图示中已明确预应力锚杆的锚固长度时,预应力锚杆按设计图示长度以“t”计算;若设计图示中未明确预应力锚杆的锚固长度时,预应力锚杆按设计图示长度另加600mm以“t”计算。
(4)锚具安装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计算。
(5)锚孔注浆土层按设计图示孔径加20mm充盈量,岩层按设计图示孔径以“m3”计算。
(6)修整边坡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
(7)土钉按设计图示钻孔深度以“m”计算。
3.喷射混凝土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4.挡土板按槽、坑垂直的支撑面积以“m2”计算。如一侧支撑挡土板时,按一侧的支撑面积计算工程量。
| 支挡板工程量和放坡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
| C 桩基工程(0103) |
说明
1.机械钻孔时,若出现垮塌、流砂、二次成孔、排水、钢筋混凝土无法成孔等情况而采取的各项施工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按实计算。
2.桩基础成孔定额子目中未包括泥浆池的工料、废泥浆处理及外运运输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3.灌注混凝土桩的混凝土充盈量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若出现垮塌、漏浆等另行计算。
4.本章定额子目中未包括钻机进出场费用。
5.人工挖孔桩石方定额子目已综合各种施工工艺(包括人工凿打、风镐、水钻),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6.人工挖孔桩挖土石方定额子目未考虑边排水边施工的工效损失,如遇边排水边施工时,抽水机台班和排水用工按实签证,挖孔人工按相应挖孔桩土方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石方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7.人工挖孔桩挖土方如遇流砂、淤泥,应根据双方签证的实际数量,按相应深度土方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5。
8.人工挖孔桩孔径(含护壁)是按1m以上综合编制的,孔径≤1m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9.挖孔桩上层土方深度超过3m时,其下层石方按下表增加工日。
| 土方深度(mm) | 4 | 6 | 8 | 10 | 12 | 16 | 20 | 24 | 28 |
| 增加工日 | 0.67 | 0.99 | 1.32 | 1.76 | 2.21 | 2.98 | 3.86 | 4.74 | 5.62 |
Il.灌注桩外露部分混凝土模板按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柱模板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85。
12.埋设钢护筒是指机械钻孔时若出现垮塌、流砂等情况而采取的施工措施,定额中钢护筒是按成品价格考虑,按摊销量计算;钢护筒无法拔出时,按实际埋入的钢护筒用量对定额用量进行调整,其余不变,如不是成品钢护筒,制作费另行计算。
13.钢护筒定额子目中未包括拔出的费用,其拔出费用另计,按埋设钢护筒定额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4。
14.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若同一钻孔内有土层和岩层时,应分别计算。
15.旋挖钻机钻孔是按照干作业法编制的,若采用湿作业法钻孔,相应定额子目可以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机械钻孔桩:
1.旋挖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桩的截面积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m3”计算;成孔深度为自然地面至桩底的深度;机械钻孔灌注桩土(石)方工程量按设计桩长以“m”计算。
2.机械钻孔灌注混凝土桩(含旋挖桩)工程量按设计截面面积乘以桩长(长度加600mm)以“m3”计算。
3.钢护筒工程量按长度以“m”计算;可拔出时,其砼工程量按钢护筒外直径计算,成孔无法拔出时,其钻孔孔径按照钢护筒外直径计算,砼工程量按设计桩径计算。
二、人工挖孔桩:
l.截(凿)桩头按设计桩的截面积(含护壁)乘以桩头长度以“m3”计算,截(凿)桩头的弃渣费另行计算。
9.人工挖孔桩土石方工程量以设计桩的截面积(含护壁)乘以桩孔中心线深度以“m3”计算。
3.人工挖孔桩,如在同一桩孔内,有土有石时,按其土层与岩石不同深度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挖孔桩深度示意图如下:
①土方按6m内挖孔桩定额执行。
②软质岩、较硬岩分别执行lOm内人工凿软质岩、较硬岩挖孔桩相应子目。
4.人工挖孔灌注桩桩芯混凝土:工程量按单根设计桩长乘以设计断面以“m3”计算。
| 5.护壁模板按照模板接触面以“m2”计算。 |
| D 砌筑工程(0104) |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各种规格的标准砖、砌块和石料按常用规格编制,规格不同时不作调整。
2.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按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3.定额中各种砌体子目均未包含勾缝。
4.定额中的墙体砌筑高度是按3.6m进行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3。
5.定额中的墙体砌筑均按直形砌筑编制,如为弧形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材料乘以系数1.03。
6.砌体钢筋加固,执行“砌体加筋”定额子目。钢筋制作、安装用工以及钢筋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7.砌体加筋采用植筋方法的钢筋并入“砌体加筋”工程量。
8.成品烟(气)道定额子目未包含风口、风帽、止回阀,发生时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二、砖砌体、砌块砌体:
1.各种砌筑墙体,不分内、外墙、框架间墙,均按不同墙体厚度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2.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者,以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300mm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砖砌地沟不分墙基和墙身,按不同材质合并工程量套用相应定额。
(4)砖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当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以其较低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3.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墙体所需的配砖(除底部三匹砖和顶部斜砌砖外)已综合在定额子目内,实际用量不同时不得换算;其底部三匹砖和顶部斜砌砖,执行零星砌砖定额子目。
4.砖围墙材料运距按lOOm以内编制,超出lOOm时超出部分按实计算。
5.围墙采用多孔砖等其他砌体材料砌筑时,按相应材质墙体子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5,砌体材料乘以系数1.07,砂浆乘以系数0.95,其余不变。
6.贴砌砖项目适用于地下室外墙保护墙部位的贴砌砖;框架外表面的镶贴砖部分执行零星砌体项目,砂浆用量及机械耗量乘以系数1.5,其余不变。
7.实心砖柱采用多孔砖等其他砌体材料砌筑时,按相应材质墙体子目执行,矩形砖柱人工乘以系数1.3、砌体材料乘以系数1.05,砂浆乘以系数0.95,异型砖柱人工乘以系数1.6,砌体材料乘以系数1.35,砂浆乘以系数1.15。
8.零星砌体子目适用于砖砌小便池槽、厕所蹲台、水槽腿、垃圾箱、梯带、阳台栏杆(栏板)、花台、花池、屋顶烟囱、污水斗、锅台、架空隔热板砖墩,以及石墙的门窗立边、钢筋砖过梁、砖平碹、砖胎模、宽度<300的门垛、阳光窗或空调板上砌体或单个体积在0.3m3以内的砌体。
9.砖砌台阶子目内不包括基础、垫层和填充部分的工料,需要时应分别计算工程量执行相应子目。
1O.基础混凝土构件如设计或经施工方案审批同意采用砖模时执行砖基础定额子目。如砖需重复利用,拆除及清理人工费另行计算。
三、石砌体、预制块砌体:
1.石墙砌筑以双面露面为准,如一面露面者,执行石挡土墙、护坡相应子目。
2.石基础、石勒脚、石墙的划分:基础与勒脚应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勒脚与墙身应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石围墙内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以较低地坪标高为界,以下为基础;内外标高之差为挡土墙时,挡土墙以上为墙身。
3.石踏步、梯带平台的隐蔽部分执行石基础相应子目。
四、垫层:
本章垫层子目适用于楼地面工程,如沟槽、基坑垫层执行本章相应子目时,人工乘以系数1.2,材料乘以系数1.05。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标准砖砌体计算厚度,按下表规定计算。
| 设计厚度(mm) | 60 | 100 | 120 | 180 | 200 | 240 | 370 |
| 计算厚度(mm) | 53 | 95 | 115 | 180 | 200 | 240 | 365 |
1.砖基础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1)包括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扣除地梁(圈梁)、构造柱所占体积,不扣除基础大放脚T形接头处的重叠部分及嵌入基础内的钢筋、铁件、管道、基础砂浆防潮层和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体积,靠墙暖气沟的挑檐不增加。
(2)基础长度:外墙按外墙中心线,内墙按内墙净长线计算。
2.实心砖墙、多孔砖墙、空心砖墙、砌块墙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嵌入墙内的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圈梁、挑梁、过梁及凹进墙内的壁龛、管槽、暖气槽、消火栓箱所占体积,不扣除梁头、板头、檩头、垫木、木楞头、沿缘木、木砖、门窗走头、砖墙内加固钢筋、木筋、铁件、钢管及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凸出墙面的腰线、挑檐、压顶、窗台线、虎头砖、门窗套的体积亦不增加。凸出墙面的砖垛并人墙体体积内计算。
(1)墙长度:外墙按中心线、内墙按净长线计算。
(2)墙高度:
①外墙: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斜(坡)屋面无檐口天棚者算至屋面板底;有屋架且室内外均有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200mm;无天棚者算至屋架下弦底另加300mm,出檐宽度超过600mm时按实砌高度计算;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板顶。平屋顶算至钢筋混凝土板底。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②内墙:位于屋架下弦者,算至屋架下弦底;无屋架者算至天棚底另加lOOmm;有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层者算至楼板顶;有框架梁时算至梁底。
③女儿墙:从屋面板上表面算至女儿墙顶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
④内、外山墙:按其平均高度计算。
(3)框架间墙:不分内外墙按墙体净体积以“m3”计算。
(4)围墙:高度算至压顶上表面(如有混凝土压顶时算至压顶下表面),围墙柱并入围墙体积内。
3.砖砌挖孔桩护壁及砖砌井圈按图示体积以“m3”计算。
4.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空花部分体积。
5.砖柱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扣出伸人柱内的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6.砖砌检查井、化粪池、零星砌体、砖地沟、砖烟(风)道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O.3m2的孔洞所占的体积。
7.砖砌台阶(不包含梯带)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8.成品烟(气)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风口、风帽、止回阀按个计算。
9.砌体加筋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以“t”计算。
10.墙面勾缝按墙面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墙裙的抹灰面积,不扣除门窗洞口面积、抹灰腰线、门窗套所占面积,但附墙垛和门窗洞口侧壁的勾缝面积亦不增加。
三、石砌体、预制块砌体:
1.石基础、石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砖砌体、砌块砌体相应规定执行。
2.石勒脚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所占面积;石挡土墙、石柱、石护坡、石台阶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3.石栏杆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4.石坡道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5.石踏步、石梯带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石平台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踏步、梯带平台的隐蔽部分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执行本章基础相应子目。
6.石检查井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7.砂石滤沟、滤层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8.条石镶面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9.石表面加工倒光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扁光、钉麻面或打钻路、整石扁光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10.勾缝、挡墙沉降缝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11.泄水孔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
12.预制块砌体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四、垫层:
| 垫层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其中原土夯人碎石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
| E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0105) |
说明
一、混凝土:
1.现浇混凝土分为自拌混凝土和商品混凝土。自拌混凝土子目包括:筛砂子、冲洗石子、后台运输、搅拌、前台运输、清理、润湿模板、浇筑、捣固、养护。商品混凝土子目只包含:清理、润湿模板、浇筑、捣固、养护。
2.预制混凝土子目包括预制厂(场)内构件转运、堆码等工作内容。
3.预制混凝土构件适用于加工厂预制和施工现场预制,预制混凝土按自拌混凝土编制,采用商品混凝土时,按相应定额执行并作以下调整:
(l)人工按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44,并扣除子目中的机械费。
(2)取消子目中自拌混凝土及消耗量,增加商品混凝土消耗量10.l5m3。
4.本章块(片)石混凝土的块(片)石用量是按15%的掺入量编制的,设计掺人量不同时,砼及块(片)石用量允许调整,但人工、机械不作调整。
5.自拌混凝土按常用强度等级考虑,强度等级不同时可以换算。
6.按规定需要进行降温及温度控制的大体积混凝土,降温及温度控制费用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实计算。
二、模板:
1.模板按不同构件分别以复合模板、木模板、定型钢模板、长线台钢拉模以及砖地模、混凝土地模编制,实际使用模板材料不同时,不作调整。
2.长线台混凝土地模子目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现场需设立的预制构件长线台混凝土地模,计算长线台混凝土地模子目后,应扣除预制构件子目中的混凝土地模摊销费。
三、钢筋:
1.现浇钢筋、箍筋、钢筋网片、钢筋笼子目适用于高强钢筋(高强钢筋指抗拉屈服强度达到400MPa级及400MPa以上的钢筋)、成型钢筋以外的现浇钢筋。高强钢筋、成型钢筋按《重庆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2.钢筋子目是按绑扎、电焊(除电渣压力焊和机械连接外)综合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作调整。
3.钢筋的施工损耗和钢筋除锈用工,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4.预应力预制构件中的非预应力钢筋执行预制构件钢筋相应子目。
5.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多)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按现浇钢筋子目执行。
6.机械连接综合了直螺纹和锥螺纹连接方式,均执行机械连接定额子目。该部分钢筋不再计算搭接损耗。
7.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时,另行计算。φ10以内冷轧带肋钢筋需专业调直时,调直费用按实计算。
8.预应力钢筋如设计要求人工时效处理时,每吨预应力钢筋按200元计算人工时效费,进入按实费用中。
9.后张法钢丝束(钢绞线)子目是按20φ编制的,如钢丝束(钢绞线)组成根数不同时,乘以下表系数进行调整。
| 子目 | 12φs5 | 14φs5 | 16φs5 | 18φs5 | 20φs5 | 22φs5 | 24φs5 |
| 人工系数 | 1.37 | 1.14 | 1.1 | 1.02 | 1.00 | 0.97 | 0.92 |
| 材料系数 | 1.66 | 1.42 | 1.25 | l.ll | 1.00 | 0.91 | 0.83 |
| 机械系数 | 1.10 | 1.07 | 1.04 | 1.02 | 1.00 | 0.99 | 0.98 |
10.弧形钢筋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0。
11.植筋定额子目不含植筋用钢筋,其钢筋按现浇钢筋子目执行。
12.钢筋接头因设计规定采用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时,接头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采用了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接头的现浇钢筋,在执行现浇钢筋制安定额子目时,同时应扣除人工2.82工日、钢筋0.02t、电焊条5kg、其他材料费3.00元进行调整,电渣压力焊、机械连接的损耗已考虑在定额子目内,不得另计。
13.预埋铁件运输执行金属构件章节中的零星构件运输定额子目。
14.坡度>15°的斜梁、斜板的钢筋制作安装,按现浇钢筋定额子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25。
15.钢骨混凝土构件中,钢骨柱、钢骨梁分别按金属构件章节中的实腹柱、吊车梁定额子目执行;钢筋制作安装按本章现浇钢筋定额子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2,机械乘以系数1.15。
16.现浇构件冷拔钢丝按φ10内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执行。
17.后张法钢丝束、钢绞线等定额子目中,锚具实际用量与定额耗量不同时,按实调整。
四、现浇构件:
1.基础混凝土厚度在300mm以内的,执行基础垫层定额子目;厚度在300mm以上的,按相应的基础定额子目执行。
2.现浇(弧形)基础梁适用于无底模的(弧形)基础梁,有底模时执行现浇(弧形)梁相应定额子目。
3.混凝土基础与墙或柱的划分,均按基础扩大顶面为界。
4.混凝土杯形基础杯颈部分的高度大于其长边的三倍者,按高杯基础定额子目执行。
5.有肋带形基础,肋高与肋宽之比在5:1以内时,肋和带形基础合并执行带形基础定额子目;在5:1以上时,其肋部分按混凝土墙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6.现浇混凝土薄壁柱适用于框架结构体系中存在的薄壁结构柱。单肢:肢长小于或者等于肢宽4倍的按薄壁柱执行;肢长大于肢宽4倍的按墙执行。多肢:肢总长小于或者等于2.5m的按薄壁柱执行;肢总长大于2.5m的按墙执行。肢长按柱和墙配筋的}昆凝土总长确定。
7.本定额中的有梁板系指梁(包括主梁、次梁,圈梁除外)、板构成整体的板;无梁板系指不带梁(圈梁除外)直接用柱支撑的板;平板系指无梁(圈梁除外)直接由墙支撑的板。
8.异型梁子目适用于梁横断面为T形、L形、十字形的梁。
9.有梁板中的弧形梁按弧形梁定额子目执行。
10.现浇钢筋混凝土柱、墙子目,均综合了每层底部灌注水泥砂浆的消耗量,水泥砂浆按湿拌商品砂浆进行编制,实际采用现拌砂浆、干混商品砂浆时,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l)采用干混商品砂浆时,按砂浆耗量增加人工0.2工日/m3、增加水0.5t/m3、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1台班/m3;同时,将湿拌商品砂浆按1.7t/m3换算为干混商品砌筑砂浆用量。
(2)采用现拌砂浆时,按砂浆耗量增加人工0.582工日/m3、增加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0.167台班/m3;同时,将湿拌商品砂浆按换算为现拌砂浆。
11.斜梁(板)子目适用于15°<坡度≤30°的现浇构件,30°<坡度≤45°的在斜梁(板)相应定额子目基础上人工乘以系数1.05,45°<坡度≤60°的在斜梁(板)相应定额子目基础上人工乘以系数1.1O。
12.压型钢板上浇捣混凝土板,执行平板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13.弧形楼梯是指一个自然层旋转弧度小于180°的楼梯;螺旋楼梯是指一个自然层旋转弧度大于180°的楼梯。
14.与主体结构不同时浇筑的卫生间、厨房墙体根部现浇混凝土带,高度200mm以内执行零星构件定额子目,其余执行圈梁定额子目。
15.空心砖内灌注混凝土,按实际灌注混凝土体积计算,执行零星构件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
16.现浇零星定额子目适用于小型池槽、压顶、垫块,扶手、门框、阳台立柱、栏杆、栏板、挡水线、挑出梁柱、墙外宽度小于500mm的线(角)、板(包含空调板、阳光窗、雨篷),以及单个体积不超过0.02m3的现浇构件等。
17.挑出梁柱、墙外宽度大于500mm的线(角)、板(包含空调板、阳光窗、雨篷),执行悬挑板定额子目。
18.混凝土结构施工中,三面挑出墙(柱)外的阳台板(含边梁、挑梁),执行悬挑板定额子目。
19.悬挑板的厚度是按lOOmm编制的,厚度不同时,按折算厚度同比例进行调整。
20.现浇挑檐、天沟与板(包括屋面板、楼板)连接时,以外墙外边线为分界线;与梁(包括圈梁等)连接时,以梁外边线为分界线。外墙外边线以外或梁外边线以外为挑檐、天沟。
21.如图所示,现浇有梁板中梁的混凝土强度与现浇板不一致,应分别计算梁、板工程量。现浇梁工程量乘以系数1.06,现浇板工程量应扣除现浇梁所增加的工程量,执行相应有梁板定额子目。
板(强度低)
22.凸出混凝土墙的中间柱,凸出部分如大于或等于墙厚的1.5倍者,其凸出部分执行现浇柱定额子目。如图所示:
23.柱(墙)和粱(板)强度等级不一致时,有设计的按设计计算,无设计的按柱(墙)边300mm距离加45度角计算,用于分隔两种混凝土强度等级的钢丝网另行计算。如图所示:
24.本章弧形及螺旋形楼梯定额子目按折算厚度160mm编制,直形楼梯定额子目按折算厚度200mm编制。设计折算厚度不同时,执行相应增减定额子目。
25.因设计或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添加外加剂时,自拌混凝土外加剂根据设计用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另加l%损耗,水泥用量根据外加剂性能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商品砼按外加剂增加费用叠加计算。
26.后浇带混凝土浇筑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2。
27.薄壳板模板不分筒式、球形、双曲形等,均执行同一定额子目。
28.现浇混凝土构件采用清水模板时,其模板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及模板耗量(不含支撑钢管及扣件)乘以系数1.15。
29.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用对拉螺栓(片)不能取出者,按每lOOm2模板增加对拉螺栓(片)消耗量35kg,并入模板消耗量内。模板采用止水专用螺杆,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实计算。
30.现浇混凝土后浇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进行二次支模的,后浇带模板及支撑执行相应现浇混凝土模板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模板乘以系数1.5。
31.现浇混凝土柱、梁、板、墙的支模高度(地面至板顶或板面至上层板顶之间的高度)按3.6m内综合考虑。支模高度在3.6m以上、8m以下时,执行超高相应定额子目;支模高度大于8m时,按满堂钢管支撑架子目执行,但应按系数0.7扣除相应模板子目中的支撑耗量。
32.定额植筋子目深度按lOd(d为植筋钢筋直径)编制,设计要求植筋深度不同时同比例进行调整;植筋胶泥价格按国产胶进行编制,实际采用进口胶时价格按实调整。
33.混凝土挡墙墙帽与墙同时浇筑时,工程量合并计算,执行相应的挡墙定额子目。
34.现浇混凝土挡墙定额子目适用于重力式挡墙(含仰斜式挡墙)、衡重式挡墙类型。
35.桩板混凝土挡墙定额子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l)当桩板混凝土挡墙的桩全部埋于地下或部分埋于地下时,埋于地下部分的桩按桩基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外露于地面部分的桩、板按薄壁混凝土挡墙定额项目执行。
(2)当桩板混凝土挡墙的桩全部外露于地面时,桩、板按薄壁混凝土挡墙定额项目执行。
36.重力式挡墙(含仰斜式挡墙)、衡重式挡墙、悬壁式及扶臂式挡墙以外的其他类型混凝土挡墙,墙体厚度在300mm以内时,执行薄壁混凝土挡墙定额子目。
37.现浇弧形混凝土挡墙的模板按混凝土挡墙模板定额子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2,模板乘以系数1.15,其余不变。
38.混凝土挡墙、块(片)石混凝土挡墙、薄壁混凝土挡墙单面支模时,其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厚度增加50mm计算。
39.地下室上下同厚、同时又兼负混凝土墙作用的挡墙,按直形墙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0.室外钢筋混凝土挡墙高度超过3.6m时,其垂直运输费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无方案时,钢筋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混凝土按lOm3增加60元(泵送混凝土除外)计入按实计算费用中,模板按本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41.弧形带形基础模板执行相应带形基础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模板乘以系数1.15,其余不变。
42.采用逆作法施工的现浇构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执行。
43.商品砼采用柴油泵送、臂架泵泵送、车载泵送增加的费用按实计算。
44.散水、台阶、防滑坡道的垫层执行楼地面垫层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
五、预制构件:
1.零星构件定额子目适用于小型池槽、扶手、压顶、漏空花格、垫块和单件体积在0.05m3以内未列出子目的构件。
2.预制板的现浇板带执行现浇零星构件定额子目。
六、预制构件运输和安装:
1.本分部按构件的类型和外形尺寸划分为三类,分别计算相应的运输费用。
| 构件分类 | 构件名称 |
| I类 | 天窗架、挡风架、侧板、端壁板、天窗上下档及单体积在O.lm3以内小构件; |
| 隔断板、池槽、楼梯踏步、通风道、炯道、花格等。 | |
| Ⅱ类 | 空心板、实心板、屋面板、梁(含过梁)、吊车梁、楼梯段、薄腹梁等。 |
| Ⅲ类 | 6m以上至14m梁、板、柱、各类屋架、桁架、托架等。 |
3.空心板堵孔的人工、材料已包括在接头灌缝子目内。如不堵孔时,应扣除子目中堵孔材料(预制混凝土块)和堵孔人工每10m3空心板2.2工日。
4.大于l4m的构件运输、安装费用,根据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筋:
1.钢筋、铁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钢筋长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以“t”计算。
(l)长度:按设计图示长度(钢筋中轴线长度)计算。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图示及规范进行计算。
(2)接头:钢筋的搭接(接头)数量按设计图示及规范计算,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以构件的单根钢筋确定。水平钢筋直径φ10以内按每12m长计算一个搭接(接头);φ10以上按每9m长计算一个搭接(接头)。竖向钢筋搭接(接头)按自然层计算,当自然层层高大于9m时,除按自然层计算外,应增加每9m或12m长计算的接头量。
(3)箍筋:箍筋长度(含平直段lOd)按箍筋中轴线周长加23.8d计算,设计平直段长度不同时允许调整。
(4)设计图未明确钢筋根数、以间距布置的钢筋根数时,按以向上取整加l的原则计算。
2.机械连接(含直螺纹和锥螺纹)、电渣压力焊接头按数量以“个”计算,该部分钢筋不再计算其搭接用量。
3.植筋连接按数量以“个”计算。
4.预制构件的吊钩并入相应钢筋工程量。
5.现浇构件中固定钢筋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多)层钢筋用的铁马(垫铁),设计或规范有规定的,按设计或规范计算;设计或规范无规定的,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
6.先张法预应力钢筋按构件外形尺寸长度计算。后张法预应力钢筋按设计图规定的预应力钢筋预留孔道长度,并区别不同的锚具类型,分别按下列规定计算:
(1)低合金钢筋两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预应力的钢筋按预留孔道长度减350mm,螺杆另行计算。
(2)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螺杆锚具时,预应力钢筋长度按预留孔道长度计算,螺杆另行计算。
(3)低合金钢筋一端采用镦头插片、另一端采用帮条锚具时,预应力钢筋增加150mm。两端均采用帮条锚具时,预应力钢筋共增加300mm计算。
(4)低合金钢筋采用后张混凝土自锚时,预应力钢筋长度增加350mm计算。
(5)低合金钢筋或钢绞线采用JM、XM、QM型锚具和碳素钢丝采用锥形锚具时,孔道长度在20m以内时,预应力钢筋增加lOOOmm计算;孔道长度在20m以上时,预应力钢筋长度增加1800mm计算。
(6)碳素钢丝采用镦粗头时,预应力钢丝长度增加350mm计算。
7.声测管长度按设计桩长另加900mm计算。
二、现浇构件混凝土:
混凝土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楼梯、雨篷、悬挑板、散水、防滑坡道除外)。不扣除构件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体积。
(一)基础:
l.无梁式满堂基础,其倒转的柱头(帽)并入基础计算,肋形满堂基础的梁、板合并计算。
2.有肋带形基础,肋高与肋宽之比在5:1以上时,肋与带形基础应分别计算。
3.箱式基础应按满堂基础(底板)、柱、墙、梁、板(顶板)分别计算。
4.框架式设备基础应按基础、柱、梁、板分别计算。
5.计算混凝土承台工程量时,不扣除伸入承台基础的桩头所占体积。
(二)柱:
1.柱高:
(l)有梁板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或梁板上表面)至上一层楼板上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2)无梁板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或楼板上表面)至柱帽下表面之间的高度计算。
(3)有楼隔层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至梁上表面高度计算。
(4)无楼隔层的柱高,应以柱基上表面至柱顶高度计算。
2.附属于柱的牛腿,并人柱身体积内计算。
3.构造柱(抗震柱)应包括马牙槎的体积在内,以“m3”计算。
(三)梁:
1.梁与柱(墙)连接时,梁长算至柱(墙)侧面。
2.次梁与主梁连接时,次梁长算至主梁侧面。
3.伸入砌体墙内的梁头、梁垫体积,并入梁体积内计算。
4.梁的高度算至梁顶,不扣除板的厚度。
5.预应力梁按设计图示体积(扣除空心部分)以“m3”计算。
(四)板:
1.有梁板(包括主、次梁与板)按梁、板体积合并计算。
2.无梁板按板和柱头(帽)的体积之和计算。
3.各类板伸入砌体墙内的板头并人板体积内计算。
4.复合空心板应扣除空心楼板筒芯、箱体等所占体积。
5.薄壳板的肋、基梁并人薄壳体积内计算。
(五)墙:
1.与混凝土墙同厚的暗柱(梁)并入混凝土墙体积计算。
2.墙垛与突出部分<墙厚的1.5倍(不含1.5倍)者,并入墙体工程量内计算。
(六)其他:
1.整体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伸人墙内部分亦不增加。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层板无梯梁连接且无楼梯间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2.弧形及螺旋形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及楼梯的连接梁)以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3.台阶混凝土按实体体积以“m3”计算,台阶与平台连接时,应算至最上层踏步外沿加300mm。
4.栏板、栏杆工程量以“m3”计算,伸人砌体墙内部分合并计算。
5.雨篷(悬挑板)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挑梁、边梁的工程量并人折算体积内。
6.钢骨混凝土构件应按实扣除型钢骨架所占体积计算。
7.原槽(坑)浇筑混凝土垫层、满堂(筏板)基础、桩承台基础、基础梁时,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周边(长、宽)尺寸每边增加20mm计算;原槽(坑)浇筑混凝土带形、、杯形、高杯(长颈)基础时,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周边(长、宽)尺寸每边增加50mm计算。
8.楼地面垫层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外铁道、地沟等所占的体积,但不扣除柱、剁、间壁墙、附墙烟囱及面积≤0.3m2孔洞所占的面积,而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面积亦不增加。
9.散水、防滑坡道按设计图示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三、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
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工程量的分界规则与现浇混凝土构件工程量的分界规则一致,其工程量的计算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以“m2”计算。
1.基础高度从垫层上表面计算至柱基上表面。
2.地下室底板按无梁式满堂基础模板计算。
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套孔模板分不同长度按数量以“个”计算。
4.构造柱均应按图示外露部分计算模板面积,构造柱与墙接触面不计算模板面积。带马牙槎构造柱的宽度按设计宽度每边另加150mm计算。
5.现浇钢筋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0.3m2的孔洞不予扣除,洞侧壁模板亦不增加,单孔面积>0.3m2时,应予扣除,洞侧壁模板面积并人墙、板模板工程量内计算。
6.柱与梁、柱与墙、梁与梁等连接重叠部分,以及伸入墙内的梁头、板头与砖接触部分,均不计算模板面积。
7.现浇混凝土悬挑板、雨篷、阳台,按图示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挑出墙外的悬臂梁及板边不另计算。
8.现浇混凝土楼梯(包括休息平台、平台梁、斜梁和楼层板的连接的梁),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楼梯井所占面积,楼梯的踏步、踏步板、平台梁等侧面模板不另行计算,伸入墙内部分亦不增加。当整体楼梯与现浇楼板无梯梁连接且无楼梯间时,以楼梯的最后一个踏步边缘加300mm为界。
9.混凝土台阶不包括梯带,按设计图示台阶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台阶端头两侧不另计算模板面积;架空式混凝土台阶按现浇楼梯计算。
10.空心楼板筒芯安装和箱体安装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11.后浇带的宽度按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宽度每边另加150mm计算。
12.零星构件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四、预制构件混凝土
混凝土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小于0.3mz的孔洞所占体积。
1.空心板、空心楼梯段应扣除空洞体积以“m3”计算。
2.混凝土和钢杆件组合的构件,混凝土按实体体积以“m3”计算,钢构件按金属工程章节中相应子
目计算。
3.预制镂空花格以折算体积以“m3”计算,每10m2镂空花格折算为0.5m3混凝土。
4.通风道、烟道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构件内钢筋、螺栓、预埋铁件及单个面积小于等于300mm×300mm的孔洞所占体积,扣除通风道、烟道的孔洞所占体积。
五、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
1.预制混凝土模板,除地模按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计算外,其余构件均按图示混凝土构件体积以“m3”计算。
2.空心构件工程量按实体体积计算,后张预应力构件不扣除灌浆孔道所占体积。
六、预制构件运输和安装:
l.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运输及安装损耗率,按下列规定计算后并人构件工程量内:
制作废品率:0.2%;运输堆放损耗:0.8%;安装损耗:0.5%。其中,预制混凝土屋架、桁架、托架及长度在9m以上的梁、板、柱不计算损耗率。
9.预制混凝土工字形柱、矩形柱、空腹柱、双肢柱、空心柱、管道支架,均按柱安装计算。
3.组合屋架安装以混凝土部分实体体积分别计算安装工程量。
4.定额中就位预制构件起吊运输距离,按机械起吊中心回转半径15m以内考虑,超出15m时,按实计算。
5.构件采用特种机械吊装时,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
| 本定额中预制构件安装机械是按现有的施工机械进行综合考虑的,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不得变动。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采用特种机械吊装构件时,除按规定编制预算外,采用特种机械吊装的混凝土构件综合按1Om3另增加特种机械使用费0.34台班,列入定额基价。凡因施工平衡使用特种机械和已计算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的工程,不再计算特种机械使用费。 |
| F 金属结构工程(0106) |
说明
一、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1.本章钢构件制作定额子目适用于现场和加工厂制作的构件,构件制作定额子目已包括加工厂预装配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及预拼装平台摊销费用。
2.构件制作包括分段制作和整体预装配的人工、材料及机械台班用量,整体预装配用的螺栓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
3.本章除注明外,均包括现场内(工厂内)的材料运输、下料、加工、组装及成品堆放等全部工序。
4.构件制作定额子目中钢材的损耗量已包括了切割和制作损耗,对于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消耗量可进行调整。
5.构件制作定额子目中钢材按钢号Q235编制,构件制作设计使用的钢材强度等级、型材组成比例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图纸进行调整,用量不变。
6.钢筋混凝土组合屋架的钢拉杆,执行屋架钢支撑子目。
7.自加工钢构件适用于由钢板切割加工而成的钢构件。
8.钢制动梁、钢制动板、钢车档套用钢吊车梁相应子目。
9.加工铁件(自制门闩、门轴等)及其他零星钢构件(单个构件质量在25kg以内)执行零星钢构件子目。
10.本章钢栏杆仅适用于工业厂房平台、操作台、钢楼梯、钢走道板等与金属结构相连的栏杆,民用建筑钢栏杆执行本定额楼地面装饰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
11.钢结构安装定额子目中所列的铁件,实际施工用量与定额不同时,不允许调整。
12.实腹钢柱(梁)是指H形、箱形、T形、L形、十字形等,空腹钢柱是指格构形等。
13.钢柱安在混凝土柱上时,执行钢柱安装相应子目,其中人工费、机械费乘以系数1.2,其余不变。
14.轻钢屋架是指单榀质量在1t以内,且用角钢或圆钢、管材作为支撑、拉杆的钢屋架。
15.钢支撑包括柱间支撑、屋面支撑、系杆、拉条、撑杆、隅撑等;钢天窗架包括钢天窗架、钢通风气楼、钢风机架。其中,钢天窗架及钢通风气楼上C型、Z型钢套用钢檩条子目,一次性成型的成品通风架另行计算。
16.混凝土柱上的钢牛腿制作及安装执行零星钢构件定额子目。
17.地沟、电缆沟钢盖板执行零星钢构件相应定额子目,篦式钢平台和钢盖板均执行钢平台相应定额子目。
18.构件制作定额子目中自加工焊接H型等钢构件均按钢板加工焊接编制,如实际采用成品H型钢的,人工、机械及除钢材外的其他材料乘以系数0.6,成品H型钢按成品价格进行调差。
19.钢桁架制作、安装定额子目按直线形编制,如设计为曲线、折线形时,其制作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安装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20.成品钢网架安装是按平面网格结构钢网架进行编制的,如设计为筒壳、球壳及其他曲面结构的,其安装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21.钢网架安装子目是按分体吊装编制的,若使用整体安装时,可另行补充。
22.整座网架质量<120t,其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2。
23.现场制作网架时,其安装按成品安装相应网架子目执行,扣除其定额中的成品网架材料费,其余不变。
24.不锈钢螺栓球网架制作执行焊接不锈钢网架制作定额子目,其安装执行螺栓空心球网架安装定额子目,取消其定额中的油漆及稀释剂,同时安装人工减少0.2工日。
25.定额中圆(方)钢管构件按成品钢管编制,如实际采用钢板加工而成的,主材价格调整,加工费用另计。
26.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套用本章相应定额子目,制作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27.金属构件的拆除执行金属构件安装相应定额子目并乘以系数0.6。
28.弧形钢构件子目按相应定额子目的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
29.本章构件制作定额子目中,不包括除锈工作内容,发生时执行相应子目。其中,喷砂或抛丸除锈定额子目按Sa2.5级除锈等级编制,如设计为Sa3级则定额乘以系数1.1,如设计要求按Sa2或Sal级则定额乘以系数0.75。手工除锈定额子目按St3除锈等级编制,如设计为St2级则定额乘以系数0.75。
30.本章构件制作定额子目中不包括油漆、防火涂料的工作内容,如设计有防腐、防火要求时,按“本定额装饰分册的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的相应子目执行。
31.钢通风气楼、钢风机架制作安装套用钢天窗架相应定额子目。
32.钢构件制作定额未包含表面镀锌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33.柱间、梁间、屋架间的H形或箱形钢支撑,执行相应的钢柱或钢梁制作、安装定额子目;墙架柱、墙架梁和相配套连接杆件执行钢墙架相应定额子目。
34.钢支撑(钢拉条)制作不包括花篮螺栓。设计采用花篮螺栓时,删除定额中的“六角螺栓”,其余不变,花篮螺栓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5.钢格栅如采用成品格栅,制作人工、辅材及机械乘以系数0.6。
36.构件制作、安装子目中不包括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等检测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37.属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金属结构构件由建设单位加工(或委托加工)交施工单位安装时,施工单位按以下规定计算:安装按构件安装定额基价(人工费十机械费)计取所有费用,并以相应制作定额子目的取费基数(人工费十机械费)收取60%的企业管理费、规费及税金。
38.钢结构构件15t及以下构件按单机吊装编制,15t以上钢构件按双机抬吊考虑吊装机械,网架按分块吊装考虑配置相应机械,吊装机械配置不同时不予调整。但因施工条件需采用特大型机械吊装时,其施工方案经监理或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39.钢构件安装子目按檐高20m以内、跨内吊装编制,实际须采用跨外吊装的,应按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40.钢构件安装子目中已考虑现场拼装费用,但未考虑分块或整体吊装的钢网架、钢桁架地面平台拼装摊销,如发生则执行现场拼装平台摊销定额子目。
41.不锈钢天沟、彩钢板天沟展开宽度为600mm,如实际展开宽度与定额不同时,板材按比例调整,其他不变。
42.天沟支架制作、安装套用钢檩条相应定额子目。
43.檐口端面封边、包角也适用于雨篷等处的封边、包角。
44.屋脊盖板封边、包角子目内已包括屋脊托板含量,如屋脊托板使用其他材料,则屋脊盖板含量应作调整。
45.金属构件成品价包含金属构件制作工厂底漆及场外运输费用。金属构件成品价中未包括安装现场油漆、防火涂料的工料。
二、钢构件运输:
1.构件运输中已考虑一般运输支架的摊销费,不另计算。
2.金属结构构件运输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构件运输(路桥费按实计算),超出重庆市范围的运输按实计算。
3.构件运输按下表分类:
金属结构构件分类表
| 构件分类 | 构件名称 |
| I | 钢柱、屋架、托架、桁架、吊车梁、网架、 |
| Ⅱ | 钢梁、型钢檩条、钢支撑、上下档、钢拉杆、栏杆、盖板、篦子、爬梯、零星构件、平台、操纵台、走道休息台、扶梯、钢吊车梯台、烟囱紧固箍 |
| Ⅲ | 墙架、挡风架、天窗架、组合檩条、轻型屋架、滚动支架、悬挂支架、管道支架、其他构件 |
5.金属结构构件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的费用及有电车线路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保安护送费用,应另行处理。
三、金属结构楼(墙)面板及其他:
1.压型楼面板的收边板未包括在楼面板子目内,应单独计算。
2.固定压型钢板楼板的支架费用另行套用定额计算。
3.楼板栓钉另行套用定额计算。
4.自承式楼层板上钢筋桁架列入钢筋子目计算。
0.钢板楼板上浇筑钢筋混凝土,其混凝土和钢筋执行本定额“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子目。
6.其他封板、包角定额子目适用于墙面、板面、高低屋面等处需封边、包角的项目。
7.金属网栏立柱的基础另行计算。
四、其他说明:
1.本章未包含钢架桥的相关定额子目,发生时执行2018《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相关子目。
2.本章未包含砌块墙钢丝网加固的相关定额子目,发生时执行本定额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中相应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金属构件制作:
1.金属构件的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理论质量以“t”计算。
2.金属构件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孔洞质量,焊缝、铆钉、螺栓(高强螺栓、花篮螺栓、剪力栓钉除外)等不另增加质量。
3.金属构件安装使用的高强螺栓、花篮螺栓和剪力栓钉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套”为单位计算。
4.钢网架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孔洞眼的质量,焊缝、铆钉等不另增加质量。焊接空心球网架质量包括连接钢管杆件、连接球、支托和网架支座等零件的质量,螺栓球节点网架质量包括连接钢管杆件(含高强螺栓、销子、套筒、锥头或封板)、螺栓球、支托和网架支座等零件的质量。
5.依附在钢柱上的牛腿及悬臂梁的质量并入钢柱的质量内,钢柱上的柱脚板、加劲板、柱顶板、隔板和肋板并入钢柱工程量内。
6.计算钢墙架制作工程量时,应包括墙架柱、墙架梁及连系拉杆的质量。
7.钢管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管柱工程量内。
8.钢平台的工程量包括钢平台的柱、梁、板、斜撑的质量,依附于钢平台上的钢扶梯及平台栏杆应按相应构件另行列项计算。
9.钢栏杆包括扶手的质量,合并执行钢栏杆子目。
10.钢楼梯的工程量包括楼梯平台、楼梯梁、楼梯踏步等的质量,钢楼梯上的扶手、栏杆另行列项计算。
二、钢构件运输、安装:
1.钢构件的运输、安装工程量等于制作工程量。
2.钢构件现场拼装平台摊销工程量按实施拼装构件的工程量计算。
三、金属结构楼(墙)面板及其他:
l.钢板楼板按设计图示铺设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柱、垛及孔洞所占面积。
2.钢板墙板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的梁、孔洞所占面积。
3.钢板天沟计算工程量时,依附天沟的型钢并入天沟工程量内。不锈钢天沟、彩钢板天沟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
4.槽铝檐口端面封边包角、槽铝混凝土浇捣收边板高度按150mm考虑,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长度以“延长米”计算,其他材料的封边包角、混凝土浇捣收边板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以“m-”计算。
5.成品空调金属百叶护栏及成品栅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展开面积以“m”’计算。
6.成品雨篷适用于挑出宽度1m以内的雨篷,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接触边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7.金属网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展开面积以“m2”计算。
| 8.金属网定额子目适用于后浇带及混凝土构件中不同强度等级交接处铺设的金属网,其工程量按图示面积以“m2”计算。 |
| G 木结构工程(0107) |
说明
1.本章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无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均不作调整。
2.本章原木是按一二类综合编制的,如采用三四类木材(硬木)时,人工及机械乘以1.35。
3.本章列有锯材的项目,其锯材消耗量内已包括干燥损耗,不另计算。
4.本章项目中所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断面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板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3.5mm;
圆木直径加5mm。
5.原木加工成锯材的出材率为63%,方木加工成锯材的出材率为85%。
6.屋架的跨度是指屋架两端上下弦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屋架、檩木需刨光者,人工乘以系数1.15。
7.屋面板厚度是按毛料计算的,如厚度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板材用量,其他不变。
8.木屋架、钢木屋架定额子目中的钢板、型钢、圆钢用量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数量另加8%损耗进行换算,其余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屋架:
1.木屋架、檩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附属于其上的木夹板、垫木、风撑、挑檐木、檩条三角条,均按木料体积并人屋架、檩条工程量内。单独挑檐木并入檩条工程量内。檩托木、檩垫木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2.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并入相连接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3.钢木屋架区分圆、方木,按设计断面以“m3”计算。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为方木时,其方木木料体积乘以系数1.7折合成圆木并入屋架体积内。单独的方木挑檐,按矩形檩木计算。
4.檩木按设计断面以“m”’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无规定者,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0.2m计算,如两端出土,檩条长度算至搏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以“m”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项目中,不另计算。
二、木构件:
l.木柱、木梁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
2.木楼梯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宽度≤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行计算。
3.木地楞按设计图示体积以“m3”计算。定额内已包括平撑、剪刀撑、沿油木的用量,不再另行计算。
三、屋面木基层:
l.屋面木基层,按屋面的斜面积以“m2”计算。天窗挑檐重叠部分按设计规定计算,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面积不扣除。
2.屋面椽子、屋面板、挂瓦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屋面斜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屋面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小气窗及斜沟等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也不增加面积。
| 3.封檐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檐口外围长度以“m”计算,搏风板按斜长度以“m”计算,有大刀头者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0.5m计算。 |
| H 门窗工程(0108) |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是按机械和手工操作综合编制的,无论实际采用何种操作方法,均不作调整。
2.本章原木是按一二类综合编制的,如采用三四类木材(硬木)时,人工及机械乘以系数1.35。
3.本章列有锯材的子目,其锯材消耗量内已包括干燥损耗,不另计算。
4.本章子目中所注明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以毛断面为准。如设计图纸注明的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板、枋材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圆木每立方米体积增加0.05m3。
5.原木加工成锯材的出材率为63%,方木加工成锯材的出材率为85%。
二、木门、窗:
1.木门窗项目中所注明的框断面均以边框毛断面为准,框裁口如为钉条者,应加钉条的断面计算。如设计框断面与定额子目断面不同时,以每增加lOCm2(不足lOcm2按lOcm2计算),按下表增减材积。
| 子目 | 门 | 门带窗 | 窗 |
| 锯材(干) | 0.3 | 0.32 | 0.4 |
(1)全部用冒头结构镶板者,称“镶板门”。
(2)在同一门扇上装玻璃和镶板(钉板)者,玻璃面积大于或等于镶板(钉板)面积的二分之一时,称“半玻门”。
(3)用上下冒头或带一根中冒头钉企口板,板面起三角槽者,称“拼板门”。
3。木门窗安装子目内已包括门窗框刷防腐油、安木砖、框边塞缝、装玻璃、钉玻璃压条或嵌油灰,以及安装一般五金等的工料。
4.木门窗五金一般包括:普通折页、插销、风钩、普通翻窗折页、门板扣和镀铬弓背拉手。使用以上五金不得调整和换算。如采用使用铜质、铝合金、不锈钢等五金时,其材料费用可另行计算,但不增加安装人工工日,同时子目中已包括的一般五金材料费也不扣除。
5.无亮木门安装时,应扣除单层玻璃材料费,人工费不变。
6.胶合板门、胶合板门带窗制作如设计要求不允许拼接时,胶合板的定额消耗量允许调整,胶合板门定额消耗量每100m2门洞口面积增加44.llm2,胶合板门带窗定额消耗量每lOOm2门洞口面积增加53.10m2,其他子目胶合板消耗量不得进行调整。
三、金属门、窗:
金属门窗项目按工厂成品、现场安装编制除定额说明外。成品金属门窗价格均已包括玻璃及五金配件,定额包括安装固定门窗小五金配件材料及安装费用与辅料耗量。
四、金属卷帘(闸):
1.金属卷帘(闸)门项目是按卷帘安装在洞口内侧或外侧考虑的,当设计为安装在洞口中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
2.金属卷帘(闸)门项目是不带活动小门考虑的,当设计为带活动小门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07,材料价格调整为带活动小门金属卷帘(闸)。
3.防火卷帘按特级防火卷帘(双轨双帘)编制,如设计材料不同可换算。
五、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l.各种厂库大门项目内所含钢材、钢骨架、五金铁件(加工铁件),可以换算,但子目中的人工、机械消耗量不作调整。
2.自加工门所用铁件已列入定额子目。墙、柱、楼地面等部位的预埋铁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执行相应的定额子目。
六、其他:
1.木门窗运输定额子目包括框和扇的运输。若单运框时,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4;单运扇时,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6。
2.本章项目工作内容的框边塞缝为安装过程中的固定塞缝,框边二次塞缝及收口收边工作未包含在内,均应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木门、窗:
制作、安装有框木门窗工程量,按门窗洞口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制作、安装无框木门窗工程量,按扇外围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二、金属门、窗:
1.成品塑钢、钢门窗(飘凸窗、阳台封闭、纱门窗除外)安装按门窗洞口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2.门连窗按设计图示洞口面积分别计算门、窗面积,其中窗的宽度算至门框的边外线。
3.塑钢飘凸窗、阳台封闭、纱门窗按框型材外围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三、金属卷帘(闸):
金属卷帘(闸)、防火卷帘按设计图示尺寸宽度乘高度(算至卷帘箱卷轴水平线)以“m2”计算。电动装置安装按设计图示套数计算。
四、厂库房大门、特种门:
1.有框厂库房大门和特种门按洞口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无框的厂库房大门和特种门按门扇外围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冷藏库大门、保温隔音门、变电室门、隔音门、射线防护门按洞口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五、其他:
1.木窗上安装窗栅、钢筋御棍按窗洞口设计图示尺寸面积以“m2”计算。
2.普通窗上部带有半圆窗的工程量应分别按半圆窗和普通窗计算,以普通窗和半圆窗之间的横框上的裁口线为分界线。
3.门窗贴脸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外边线延长米计算。
4.水泥砂浆塞缝按门窗洞口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5.门锁安装按“套”计算。
| 6.门、窗运输按门框、窗框外围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
| J 屋面及防水工程(0109) |
说明
一、瓦屋面、型材屋面:
1.25%<坡度≤45%及人字形、锯齿形、弧形等不规则瓦屋面,人工乘以系数1.3;坡度>45%的,人工乘以系数1.43。
2.玻璃钢瓦屋面铺在混凝土或木檩子上,执行钢檩上定额子目。
3.瓦屋面的屋脊和瓦出线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4.屋面彩瓦定额子目中,彩瓦消耗量与定额子目消耗量不同时,可以调整,其他不变。
5.型材屋面定额子目均不包含屋脊的工作内容,另按金属结构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6.压型板屋面定额子目中的压型板按成品压型板考虑。
二、屋面防水及其他:
1.屋面防水
(l)平屋面以坡度小于15%为准,15%<坡度≤25%的,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18;
25%<坡度≤45%及人字形、锯齿形、弧形等不规则屋面,人工乘以系数1.3;坡度>45%的,人工乘以系数1.43。
(2)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定额子目,如设计的材料品种与定额子目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其他不变。
(3)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屋面的附加层、接缝、收头、基层处理剂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4)卷材防水冷粘法定额子目,按粘结满铺编制,如采用点、条铺粘结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91.粘结剂乘以系数0.7。
(5)本章“二布三涂”或“每增减一布一涂”项目,是指涂料构成防水层数,而非指涂刷遍数。
(6)刚性防水屋面分格缝已含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7)找平层、刚性层分格缝盖缝,应另行计算,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2.屋面排水:
(l)铁皮排水定额子目已包括铁皮咬口、卷边、搭接的工料,不另计算。
(2)塑料水落管定额子目已包含塑料水斗、塑料弯管,不另计算。
(3)高层建筑使用PVC塑料消音管执行塑料管项目。
(4)阳台、空调连通水落管执行塑料水落管φ50项目。
3.屋面变形缝:
(l)变形缝包括温度缝、沉降缝、抗震缝。
(2)基础、墙身、楼地面变形缝填缝均执行屋面填缝定额子目。
(3)变形缝填缝定额子目中,建筑油膏断面为30mm×20mm;油浸木丝板断面为150mm×25mm;浸油麻丝、泡沫塑料断面为150mm×30mm,如设计断面与定额子目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人工不变。
(4)屋面盖缝定额子目,如设计宽度与定额子目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人工不变。
(5)紫铜板止水带展开宽度为400mm,厚度为2mm;钢板止水带展开宽度为400mm,厚度为3mm;氯丁橡胶宽300mm;橡胶、塑料止水带为150mm×30mm。如设计断面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人工不变。
(6)当采用金属止水环时,执行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章节中预埋铁件制作安装项目。
三、墙面防水、防潮:
1.卷材防水、涂料防水的接缝、收头、基层处理剂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2.墙面变形缝定额子目,如设计宽度与定额子目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人工不变。
四、楼地面防水、防潮:
l.卷材防水、涂料防水的附加层、接缝、收头、基层处理剂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不另计算。
2.楼地面防水子目中的附加层仅包含管道伸出楼地面根部部分附加层,阴阳角附加层另行计算。
3.楼、地面变形缝定额子目,如设计宽度与定额子目不同时,材料进行换算,人工不变。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瓦屋面、型材屋面:
瓦屋面、彩钢板屋面、压型板屋面均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斜屋面按斜面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斜沟和脊瓦所占面积,小气窗的出檐部分也不增加面积。
二、屋面防水及其他:
l.屋面防水:
(l)卷材防水、涂料防水屋面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斜屋面按斜面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房上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斜沟、变形缝所占面积,屋面的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按图示尺寸并人屋面工程量计算。如设计图示无规定时,伸缩缝、女儿墙及天窗的弯起部分按防水层至屋面面层厚度另加250mm计算。
(2)刚性屋面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斜屋面按斜面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房上烟道、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等所占面积,屋面泛水、变形缝等弯起部分和加厚部分,已包括在定额子目内。挑出墙外的出檐和屋面天沟,另按相应项目计算。
(3)分格缝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盖缝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2.屋面排水:
(1)塑料水落管按图示长度以“m”计算,如设计未标注尺寸,以檐口至设计室外散水上表面垂直距离计算。
(2)阳台、空调连通水落管按“套”计算。
(3)铁皮排水按图示面积以“m2”计算。
3.屋面变形缝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
三、墙面防水、防潮
1.墙面防潮层,按设计展开面积以“m2”计算,扣除门窗洞口及单个面积大于0.3m2孔洞所占面积。
2.变形缝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
四、楼地面防水、防潮
1.墙基防水、防潮层,外墙长度按中心线,内墙长度按净长,乘以墙宽以“m2”计算。
2.楼地面防水、防潮层,按墙间净空面积以“m2”计算,门洞下口防水层工程量并入相应楼地面工程量内。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及单个面积大于0.3m2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3.与墙面连接处,上卷高度在300mm以内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执行楼地面防水定额子目;高度超过300mm以上时,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执行墙面防水定额子目。
| 4.变形缝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计算。 |
| K 防腐工程(OllO) |
说明
1.各种砂浆、胶泥、混凝土配合比以及各种整体面层的厚度,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定额已综合考虑了各种块料面层的结合层、胶结料厚度及灰缝宽度。
2.软聚氯乙烯板地面定额子目内已包含踢脚板工料,不另计算,其他整体面层踢脚板按整体面层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块料面层踢脚板按立面块料面层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2,其他不变。
4.花岗石面层以六面剁斧的块料为准,结合层厚度为15mm,如板底为毛面时,其结合层胶结料用量按设计厚度调整。
5.环氧自流平洁净地面中间层(刮腻子)按每层1mm厚度考虑,如设计要求厚度与定额子目不同时,可以调整。
6.卷材防腐接缝、附加层、收头工料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计算。
7.块料防腐定额子目中的块料面层,如设计的规格、材质与定额子目不同时,可以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防腐工程面层、隔离层及防腐油漆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2.平面防腐工程量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及单个面积大于0.3m2柱、垛、烟囱和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
3.立面防腐工程量应扣除门窗洞口以及单个面积大于0.3m2孔洞、柱、垛所占面积,门窗洞口侧壁、垛凸出部分按展开面积并入墙面内。
4.踢脚板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长度乘以高度以“m2”计算,扣除门洞所占面积,并相应增加门洞侧壁的面积。
5.池、槽块料防腐面层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6.砌筑沥青浸渍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 7.混凝土面及抹灰面防腐按设计图示面积以“m2”计算。 |
| L 楼地面工程(Olll) |
说明
一、找平层、面层:
1.整体面层、找平层的配合比,如设计规定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2.整体面层的水泥砂浆、混凝土面层、瓜米石(石屑)、水磨石子目不包括水泥砂浆踢脚线工料,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3.楼梯面层子目均不包括防滑条工料,如设计规定做防滑条时,按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4.水磨石整体面层按玻璃嵌条编制,如用金属嵌条时,应取消子目中玻璃消耗量,金属嵌条用量按设计要求计算,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5.水磨石整体面层嵌条分色以四边形分格为准,如设计采用多边形或美术图案时,人工乘以系数1.2。
6.彩色水磨石是按矿物颜料考虑的,如设计规定颜料品种和用量与定额子目不同时,允许调整(颜料损耗3%)。采用普通水磨石加颜料(深色水磨石),颜料用量按设计要求计算。
7.彩色镜面水磨石系指高级水磨石,按质量规范要求,其操作应按“五浆五磨”进行研磨.按七道”抛光”工序施工。
8.金钢砂面层设计厚度与定额子目不同时,可换算。
二、踢脚线均按高度l50mm编制,如设计规定高度与子目不同时,定额材料耗量按高度比例进行增减调整,其余不变。
三、台阶定额子目不包括牵边及侧面抹灰,另执行零星抹灰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找平层、整体面层:
整体面层及找平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均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的面积,但不扣除柱、垛、间壁墙、附墙烟囱及面积≤0.3m2孔洞所占的面积,而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的面积亦不增加。
二、楼梯面层:
1.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内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2.单跑楼梯面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下图所示:
(l)计算公式:(a+d)×b+2bc。
(2)当c>b时,c按6计算;当c≤6时,c按设计尺寸计算。
(3)有锁口梁时,d=锁口梁宽度;无锁口梁时,d=300mm。
3.防滑条按楼梯踏步两端距离减300mm以延长米计算。
三、台阶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以面积计算,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
| 四、楼地面踢脚线按设计尺寸延长米计算。 |
| M 墙、柱面一般抹灰工程(0112) |
说明
1.本章中的砂浆种类、配合比,如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允许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2.本章中的抹灰厚度如设计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允许调整。
3.本章中的抹灰子目中已包括按图集要求的刷素水泥浆和建筑胶浆,不含界面剂处理,如设计要求时,按相应子目执行。
4.抹灰中“零星项目”适用于:各种壁柜、碗柜、池槽、阳台栏板(栏杆)、雨篷线、天沟、扶手、花台、梯帮侧面、遮阳板、飘窗板、空调隔板以及凸出墙面宽度在500mm以内的挑板、展开宽度在500mm以上的线条及单个面积在0.5m2以内的抹灰。
5.抹灰中“线条”适用于:挑檐线、腰线、窗台线、门窗套、压顶、宣传栏的边框及展开宽度在500mm以内的线条等抹灰。定额子目线条是按展开宽度300mm以内编制的,当设计展开宽度小于400mm时,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33;当设计展开宽度小于500mm时,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67。
6.抹灰子目中已包括护角工料,不另计算。
7.外墙抹灰已包括分格起线工料,不另计算。
8.砌体墙中的混凝土框架柱(薄壁柱)、梁抹灰并人混凝土抹灰相应定额子目。砌体墙中的圈梁、过梁、构造柱抹灰并入相应墙面抹灰项目中。
9.页岩空心砖、页岩多孔砖墙面抹灰执行砖墙抹灰定额子目。
10.女儿墙内侧抹灰按内墙面抹灰相应定额子目执行,无泛水挑砖者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10,带泛水挑砖者人工及机械费乘以系数1.30;女儿墙外侧抹灰按外墙面抹灰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11.弧形、锯齿形等不规则墙面抹灰,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5,材料乘以系数1.05。
12.如设计要求混凝土面需凿毛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13.阳光窗侧壁及上下抹灰工程量并人内墙面抹灰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内墙面、墙裙抹灰工程量均按设计结构尺寸(有保温、隔热、防潮层者按其外表面尺寸)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和单个面积>0.3m2以上的空圈所占的面积,不扣除踢脚板、挂镜线及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和墙与构件交接处的面积,但门窗洞口、空圈、孔洞的侧壁和顶面(底面)面积亦不增加。
附墙柱(含附墙烟囱)的侧面抹灰应并人墙面、墙裙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2.内墙面、墙裙的抹灰长度以墙与墙间的图示净长计算。其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无墙裙的,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2)有墙裙的,其高度按墙裙顶至天棚底面之间距离计算。
(3)有吊顶天棚的内墙抹灰,其高度按室内地面或楼面至天棚底面另加lOOmm计算(有设计要求的除外)。
3.外墙抹灰工程量按设计结构尺寸(有保温、隔热、防潮层者按其外表面尺寸)面积以“m-’计算。应扣除门窗洞口、外墙裙(墙面与墙裙抹灰种类相同者应合并计算)和单个面积>0.3m2以上的孔洞所占面积,不扣除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门窗洞口及孔洞的侧壁、顶面(底面)面积亦不增加。附墙柱(含附墙烟囱)侧面抹灰面积应并入外墙面抹灰工程量内。
4.柱抹灰按结构断面周长乘以抹灰高度以“m2”计算。
5.“装饰线条”的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6.“零星项目”的抹灰按设计图示展开面积以“m2”计算。
7.单独的外窗台抹灰长度,如设计图纸无规定时,按窗洞口宽两边共加200mm计算。
| 8.钢丝(板)网铺贴按设计图示尺寸或实铺面积计算。 |
| N 天棚面一般抹灰工程(0113) |
说明
1.本章中的砂浆种类、配合比,如设计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定额规定不同时,允许调整,人工、机械不变。
2.楼梯底板抹灰执行天棚抹灰相应定额子目,其中锯齿形楼梯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35。
3.天棚抹灰定额子目不包含基层打(钉)毛,如设计需要打毛时应另行计算。
4.天棚抹灰装饰线定额子目是指天棚抹灰凸起线、凸出棱角线,装饰线道数以凸出的一个棱角为一道线。
5.天棚和墙面交角抹灰呈圆弧形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
6.天棚装饰线抹灰定额子目中只包括凸出部分的工料,不包括底层抹灰的工料;底层抹灰的工料包含在天棚抹灰定额子目中,计算天棚抹灰工程量时不扣除装饰线条所占抹灰面积。
7.天棚抹灰定额子目中已包括建筑胶浆人工、材料、机械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天棚抹灰的工程量按墙与墙间的净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柱、附墙烟囱、垛、管道孔、检查口、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及窗帘盒所占的面积。有梁板(含密肋梁板、井字梁板、槽形板等)底的抹灰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并人天棚抹灰工程量内。
2.檐口天棚宽度在500mm以上的挑板抹灰应并入相应的天棚抹灰工程量内计算。
3.阳台底面抹灰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并入相应天棚抹灰工程量内。阳台带悬臂梁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1.30。
4.雨篷底面或顶面抹灰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拱形雨篷按展开面积)以“m2”计算,并入相应天棚抹灰工程量内。雨篷顶面带反沿或反梁者,其顶面工程量乘以系数1.20;底面带悬臂梁者,其底面工程量乘
以系数1.20。
5.板式楼梯底面抹灰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3计算,锯齿楼梯底板抹灰面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以及小于500mm宽的楼梯井)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5计算。
| 6.计算天棚装饰线时,分别按三道线以内或五道线以内以“延长米”计算。 |
| P 措施项目(Oll7) |
说明
一、一般说明:
1.本章定额包括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2.建筑物檐高是以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平屋顶系指屋面板底高度,斜屋面系指外墙外边线与斜屋面板底的交点)为准。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屋面天窗、构架、女儿墙等不计入檐高之内。
3.同一建筑物有不同檐高时,按建筑物的不同檐高纵向分割,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各自的檐高执行相应子目。
4.同一建筑物有几个室外地坪标高或檐口标高时,应按纵向分割的原则分别确定檐高;室外地坪标高以同一室内地坪标高面相应的最低室外地坪标高为准。
二、脚手架工程:
1.本章脚手架是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的,施工中实际采用竹、木或其他脚手架时,不允许调整。
2.综合脚手架和单项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斜道、上料平台、防护栏杆和水平安全网。
3.本章定额未考虑地下室架料拆除后超过30m的人工水平转运,发生时按实计算。
4.各项脚手架消耗量中未包括脚手架基础加固。基础加固是指脚手架立杆下端以下或脚手架底座以下的一切做法(如砼基础、垫层等),发生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综合脚手架:
(l)凡能够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均按综合脚手架定额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2)综合脚手架已综合考虑了砌筑、浇筑、吊装、一般装饰等脚手架费用,除满堂基础和3.6m以上的天棚吊顶、幕墙脚手架及单独二次设计的装饰工程按规定单独计算外,不再计算其他脚手架摊销费。
(3)综合脚手架已包含外脚手架摊销费,其外脚手架按悬挑式脚手架、提升式脚手架综合考虑,外脚手架高度在20m以上,外立面按有关要求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用落地式等双排脚手架进行全封闭的,另执行相应高度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乘以系数0.3,材料乘以系数0.4。
(4)多层建筑综合脚手架按层高3.6m以内进行编制,如层高超过3.6m时,该层综合脚手架按每增加l.Om(不足1m按1m计算)增加系数10%计算。
(5)执行综合脚手架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时,另执行单项脚手架子目:
①砌筑高度在1.2m以外的管沟墙及砖基础,按设计图示砌筑长度乘以高度以面积计算,执行里脚手架子目。
②建筑物内的混凝土贮水(油)池、设备基础等构筑物,按相应单项脚手架计算。
③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排架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④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规定未计人建筑面积,但施工过程中需搭设脚手架的部位(连梁),应另外执行单项脚手架项目。
6.单项脚手架
(1)凡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确需搭设脚手架时,按单项脚手架项目计算脚手架摊销费。
(2)单项脚手架按施工工艺分项工程编制,不同分项工程应分别计算单项脚手架。
(3)悬空脚手架是通过特设的支承点用钢丝绳沿对墙面拉起,工作台在上面滑移施工,适用于悬挑宽度在1.2m以上的有露出屋架的屋面板勾缝、油漆或喷浆等部位。
(4)挑脚手架是指悬挑宽度在1.2m以内的采用悬挑形式搭设的脚手架。
(5)满堂式钢管支撑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小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349·
件等构成的,为钢结构安装或浇筑混凝土构件等搭设的承力支架。只包括搭拆的费用,使用费根据设计(含规范)或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6)满堂脚手架是指在纵、横方向,由不小于三排立杆并与水平杆、水平剪刀撑、竖向剪刀撑、扣件等构成的操作脚手架。
(7)水平防护架和垂直防护架,均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马通道、人行通道、临街防护和施工与其他物体隔离的水平及垂直防护架。
(8)安全过道是指在脚手架以外,单独搭设的用于车马通行、人行通行的封闭通道。不含两侧封闭防护,发生时另行计算。
(9)建筑物垂直封闭是在利用脚手架的基础上挂网的工序,不包含脚手架搭拆。
(10)采用单排脚手架搭设时,按双排脚手架子目乘以系数0.7。
(11)水平防护架子目中的脚手板是按单层编制的,实际按双层或多层铺设时按实铺层数增加脚手板耗料,支撑架料耗量增加20%,其他不变。
(12)砌砖工程高度在1.35~3.6m以内者,执行里脚手架子目;高度在3.6m以上者执行双排脚手架子目。砌石工程(包括砌块)、混凝土挡墙高度超过1.2m时,执行双排脚手架子目。
(13)建筑物水平防护架、垂直防护架、安全通道、垂直封闭子目是按8个月施工期(自搭设之日起至拆除日期)编制的。超过8个月施工期的工程,子目中的材料应乘下表系数,其他不变。
| 施工期 | 10个月 | 12个月 | 14个月 | 16个月 | 18个月 | 20个月 | 22个月 | 24个月 | 26个月 | 28个月 | 30个月 |
| 系数 | 1.18 | 1.39 | 1. | 1.94 | 2.29 | 2.7 | 3.19 | 3.76 | 4.44 | 5.23 | 6.18 |
(15)装饰工程脚手架按本章相应单项脚手架子目执行;采用高度50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机械不变,材料乘以系数0.4;采用高度50m以下的双排脚手架子目,人工、机械不变,材料乘以系数0.6。
7.其他脚手架:
电梯井架每一电梯台数为一孔,即为一座。
三、垂直运输:
1.本章施工机械是按常规施工机械编制的,实际施工不同时不允许调整,特殊建筑经建设、监理单位及专家论证审批后允许调整。
2.垂直运输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所需要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除本定额已编制的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子目外,其他垂直运输机械的进出场费、安拆费用已包括在台班单价中。
3.本章垂直运输子目不包含基础施工所需的垂直运输费用,基础施工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4.本定额多、高层垂直运输按层高3.6m以内进行编制,如层高超过3.6m时,该层垂直运输按每增加l.Om(不足1m按1m计算)增加系数10%计算。
5.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
6.单层建筑物按不同结构类型及檐高20m综合编制,多层、高层建筑物按不同檐高编制。
7.地下室/半地下室垂直运输的规定如下:
(l)地下室无地面建筑物(或无地面建筑物的部分),按地下室结构顶面至底板结构上表面高差(以下简称“地下室深度”)作为檐高。
(2)地下室有地面建筑的部分,“地下室深度”大于其上的地面建筑檐高时,以“地下室深度”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檐高。“地下室深度”小于其上的地面建筑檐高时,按地面建筑相应檐高计算。
(3)垂直运输机械布置于地下室底层时,檐高应以布置点的地下室底板顶标高至檐口的高度计算,执行相应檐高的垂直运输子目。
四、超高施工增加:
1.超高施工增加是指单层建筑物檐高大于20m、多层建筑物大于6层或檐高大于20m的人工、机械降效、通信联络、高层加压水泵的台班费。
2.单层建筑物檐高大于20m时,按综合脚手架面积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执行相应檐高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2;多层建筑物大于6层或檐高大于20m时,均应按超高部分的脚手架面积计算超高施工降效费,超过20m且超过部分高度不足所在层层高时,按一层计算。
五、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
1.固定式基础:
(l)塔式起重机基础混凝土体积是按30m3以内综合编制的,施工电梯基础混凝土体积是按8m3以内综合编制的,实际基础混凝土体积超过规定值时,超过部分执行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
(2)固定式基础包含基础土石方开挖,不包含余渣运输等工作内容,发生时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基础如需增设桩基础时,其桩基础项目另执行基础工程章节中相应子目。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施工的固定式基础实际钢筋用量不同时,其超过定额消耗量部分执行现浇钢筋制作安装定额子目。
(3)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按固定式基础、带配重确定的。不带配重的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固定式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4)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另行计算。
(5)混凝土搅拌站的基础按基础工程章节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2.特、大型机械安装及拆卸:
(l)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每增高lOm(不足lOm按10m计算),安拆项目增加20%。
(2)塔机安拆高度按建筑物塔机布置点地面至建筑物结构最高点加6m计算。
(3)安拆台班中已包括机械安装完毕后的试运转台班。
3.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
(1)机械场外运输是按运距30km考虑的。
(2)机械场外运输综合考虑了机械施工完毕后回程的台班。
(3)自升式塔机是以塔高45m确定的,如塔高超过45m,每增高lOm,场外运输项目增加l00/。
4.本定额特大型机械缺项时,其安装、拆卸、场外运输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综合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面积按建筑面积及附加面积之和以“m2”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屋面架构、封闭空间等的附加面积,按以下规则计算。
l.屋面现浇混凝土水平构架的综合脚手架面积应按以下规则计算:
建筑装饰造型及其他功能需要在屋面上施工现浇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0m以上时,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1/2者,按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70%计算;其面积大于或等于整个屋面面积l/3者,按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其面积小于整个屋面面积l/3者,按其构架外边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25%计算。
2.结构内的封闭空间(含空调间)净高满足1.2m 3.高层建筑设计室外不加以利用的板或有梁板,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骑楼、过街楼底层的通道按通道长度乘以宽度,以全面积计算。 二、单项脚手架: 1.双排脚手架、里脚手架均按其服务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其中: (l)不扣除门窗洞口和空圈所占面积。 (2)砖柱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柱外围周长乘以实砌高度按里脚手架计算;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以实砌高度,按单排脚手架计算;混凝土柱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以浇筑高度,按双排脚手架计算。 (3)石柱高度在3.6m以内者,按柱外围周长乘以实砌高度计算工程量;高度在3.6m以上者,按柱外围周长加3.6m乘以实砌高度计算工程量。 (4)围墙高度从自然地坪至围墙顶计算,长度按墙中心线计算,不扣除门所占的面积,但门柱和门柱的砌筑脚手架不增加。 2.悬空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3.挑脚手架按搭设长度乘以搭设层数以“延长米”计算。 4.满堂脚手架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的面积。满堂基础脚手架工程量按其底板面积计算。高度在3.6--5.2m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时,每增加1.2m,按增加一层计算,增加层的高度若在0.6m以内,舍去不计。 5.满堂式钢管支架工程量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乘以支撑高度以“m2”计算,不扣除垛、柱所占的体积。 6.水平防护架按脚手板实铺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7.垂直防护架以两侧立杆之间的距离乘以高度(从自然地坪算至最上层横杆)以“m2”计算。 8.安全过道按搭设的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 9.建筑物垂直封闭工程量按封闭面的垂直投影面积以“m2”计算。 10.电梯井字架按搭设高度以“座”计算。 三、建筑物垂直运输: 建筑物垂直运输面积,应分单层、多层和檐高,按综合脚手架面积以“m2”计算。 四、超高施工增加: 超高施工增加工程量应分不同檐高,按建筑物超高(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大于6层或檐高>20m)部分的综合脚手架面积以“m2”计算。 五、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及场外运输: l.大型机械设备安拆及场外运输按使用机械设备的数量以“台次”计算。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2013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规范”)。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l.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lO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l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lO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lO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人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lO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lO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2.起重机固定式、施工电梯基础以“座”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下载本文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