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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礁岛_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
2025-09-29 22:40:33 责编:小OO
文档
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的国际法解读

王秀梅

(西北大学 陕西西安7100)

[关键词]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有效控制原则;禁止反言

[摘 要]不久前,国际主要依据实际控制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争端作出判决,这进一步延续了国际在解决领土争端中运用有效控制原则的趋势。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有效控制原则、时效原则、先占中的有效占领原则、时际法原则、关键时刻等的适用场合及条件是有区别的。根据我国对、南沙群岛等享有主权的历史事实,以及对有关国家非法占有我国岛礁等行动的持续反对,实际控制原则并不适用于、南沙群岛等有关领土争端。此外,我国并未接受国际的管辖,有关争端不会诉诸国际解决。但为防止有关国家利用有效控制原则,通过向无人岛屿移民等行为企图造成有效控制事实,我国应对有关争端领土加强管理和控制,而对被他国控制的无人岛屿等应采取多种手段及早解决。

[中图分类号]D99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99(2009)01-0019-07

An In terpr eta tion on th e Ca se of P edra Branca,M idd le Rock s and Sou th L edge :

fro m the P erspective of In terna tional L aw

W ang X iumei

(N orthwestUn iversity of Politica l Science and La w ,X i p an 7100,China)

K eyword s :The Case of Pedra Branca ,M i d dle Roc ks and South Ledge ;the E ff ecti v e Control Princ i p le ;t h e Doc 2tri n e ofE stoppe l Abstr act :Recently ,the Internati o na lCourt of Justice ,ma i n ly by the e f fective con trol pri n ciple and t h e doctrine of estoppe,l made judg ment on the d ispute bet w een Singapore and Ma laysia on the case of Pedra Branca ,M 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Th is j u dg ment f u rthers the tendency of usi n g the eff ecti v e contr ol pri n c i p le in territori a l dispute .H o wever ,there shou l d be clear de marcati o n a mong eff ective control pri n ciple ,pr i n ciple of prescription ,eff ective occupation of pree mption doctrine ,the doctri n e of i n terte mporal la w and crucialmo men.t China has sover 2eignty over D iaoYu Island,Nansha Islands and other neighbori n g islands ,and continuousl y opposes any occupation on Ch i n ese islands by other countries .Theref ore ,the eff ecti v e contr ol pri n c i p le does not app l y f or th is dispute ;wha t ismore ,since Ch i n a has not accepted the j u risd iction of t h e I nternationalCourt of Justice ,such disputesw ill not be resorted to I nternati o na l Court of Justice .H owever ,i n case so m e countri e s may m isunderstand the eff ecti v e control princ i p le and atte mpt to make ef fecti v e control an acco mplished f act by i m m igrating to depopu lated islands ,China shou l d strengthen adm i n istration and control over so m e disputed territor y and settle d isputes over controlled depopu lated islands by f oreign countries as soon as possi b le . 2008年5月23日,联合国国际以12票同意、4票反对对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之间的白礁岛(Pedra Branca ,为新加坡叫法,马来西亚称其为Pulau Batu Puteh )、中岩礁(M i d dle Rocks)和南礁(South Ledge)争端作出判决,判决新加坡赢得对白礁岛的主权,并将中岩礁的主权判归马

来西亚,而南礁因处于白礁岛和中岩礁的重叠海域,涨潮时没于水下,是低潮高地,认为其主权应属于拥有其所处海域主权的国家,因而南礁的主权将随后在两国划定领海时划归取得该海域主权的国家¹。

*

¹

[收稿日期]2008-07-23

[作者简介]王秀梅,博士,西北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

In ternati onal Court of J u stice ,Case Con c erning Soverignty ove r P e dra Bran c a (Ind onesi a /Ma l aysi a ),J udge m en t of 27M ay 2008.

一新马两国白礁岛、中岩礁、南礁争端的由来

白礁岛位于马来西亚半岛柔佛东南717海里,新加坡以东255海里,面积不过一个足球场大小,是一个没有人烟的小岛。中岩礁和南礁位于白礁岛以南。中岩礁离白礁岛约111公里;南礁则离白礁岛约319公里,地势较低,只有在海水退潮时才露出海面。

白礁岛的文字记载最早见于1583年荷兰航海家林斯霍腾所著的5早期东印度的葡萄牙航行者6一书。Pedra Branca是葡萄牙语,意思是白色的礁石,因终年被白色的鸟粪覆盖而得名。中国宋朝有关海上贸易文献标注有白礁岛的位置,明朝时期郑和的航海图也标出过该岛的位置。

白礁岛原为柔佛王国(原马来西亚)的领土, 1824年8月,苏丹胡先在克劳福条约(Cra wf urd Treaty)下割让新加坡岛,把连同新加坡沿海10英里的邻近海域、海峡和小岛给了英国东印度公司。英国人于1851年在白礁岛上建造了一座灯塔,即霍斯堡灯塔(H orsburgh L ighthouse),并将灯塔交由其殖民地新加坡管理。在过去150年中,柔佛王国并未对新加坡对白礁岛行使主权及负责管理岛上的灯塔提出。1953年,新加坡当局致函柔佛苏丹以确认新加坡的领土范围时,柔佛当局也未有异议。1979年马来西亚出版的地图将白礁岛描绘在马来西亚的领海中,引起新加坡的,两国开始对白礁岛的主权展开争夺。为加强对白礁岛的控制,新加坡随后在岛上兴建了一座两层楼的建筑物,19年装置了雷达系统,1991年建造了直升机降落坪及军事通信设备,同时派驻军舰巡逻,阻止马来西亚渔民在附近捕鱼。

1993年,新加坡在双边会谈时提出白礁岛的主权争议问题。马来西亚认为其对白礁岛的主权可以追溯到柔佛苏丹王朝,其应一直保有对该岛的主权。而新加坡则声称,在19世纪中叶,英国合法拥有该岛屿和建造一座灯塔前,该岛是无人的荒岛。

1994年,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两国同意把白礁岛主权争执提交到海牙国际法庭裁决。但直到2003年2月6日两国才在浦特拉贾亚签署了特别协定,两国在特别协定第2条中请求判定下列地方的主权应属于马来西亚或属于新加坡:(a)白礁岛;(b)中岩礁;(c)南礁。该协定第6条规定:两国/同意接受,,的判决为终局判决并在它们之间有约束力0。双方还就应遵循的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该协定已于2003年5月9日生效。2003年7月24日,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共同通知国际该特别协定及其生效的情况,争端被提交国际。因此,从案件的管辖权来看,本案由争端双方达成协定而将争端提交国际解决,属于国际诉讼管辖中的自愿管辖。

二国际判决的审理和判决的主要理由:有效控制与禁

止反言原则

国际于2007年11月16日起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前述判决。国际经审理认为,尽管新加坡主张在19世纪时白礁岛是无主地,但是,一系列的证据表明白礁岛本属于柔佛苏丹王朝,这个/古老0的主权可从柔佛苏丹统治O rang Laut(居住或探访新加坡海峡的小岛包括白礁岛的/海洋的人民0,其以这个海域作为栖息地)得到证明。然而1844年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1852年至1853年间,英国殖民当局在白礁岛修建霍斯堡灯塔,对其进行了一系列行使主权的行为,这些活动均为公开进行,且直到1979年并未为马来西亚所反对,因此表明了其对该岛的主权。判决的主要理由包括:

(一)有效控制原则

有效控制原则是国际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经常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国际在权衡诉讼双方提出的进行了有效统治的证据之后,将有争议的领土判给相对来说进行统治更为有效的一方[1]。近年来,在国际进行领土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出现了运用有效控制原则解决领土争端的趋势,如:2002年的喀麦隆诉尼日利亚的/领土和海洋边界案0¹以及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之间的/利吉坦岛和西巴丹岛主权争议案0º等。

白礁岛案中国际判决新加坡拥有白礁岛主权的主要理由在于:新加坡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对该岛进行有效控制,行使主权权力。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新加坡代表指出,马来西亚对白礁岛从未展示丝毫的国家权力(sta te authory),如今其想同拥有合法主权的新加坡争夺这个小岛的主权,已经太迟了。新加坡认为,150多年来新加坡一直对白礁岛进行有效控制,而马来西亚尽管声称拥有对该岛屿的主权,但并未实际行使主权,从这一事实出发,马来西亚是无法主张对白礁岛的主权的。这就是国际法上领土争端中经常使用的有效控制原则。事实上,马来西亚在2002年同印度尼西亚对西丹巴岛(Sipadan)和利吉丹岛(L i g tan)的领土争端中,也是以印度尼西亚从未对两岛屿行使主权权力为由认为其不拥有对两岛的主权的[2]。在本案中,新加坡延请的以擅长处理领土国界纠纷著称的美国籍律师罗德曼#班蒂(Rod m an Bang2 dy)就在陈词中巧妙地将马来西亚在同印尼的争端中所使用的论点倒转过来,成为驳倒马来西亚的有力论据。

为了论证新加坡对白礁岛的有效控制,新加坡出示了大量的证据,例如:1974年3月,一群马来西亚在征得新加坡的许可后,前往白礁岛进行潮汐视察。当时,马来西亚海军按照新加坡的要求提供了登岛的姓名、护照号码和登岛视察的时间等详细资料。而若白礁岛是马来西亚的领土,则马来西亚登岛何需新加坡的许可?此外, 1978年有两名马来西亚调查局的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登上白礁岛,但新加坡的灯塔管理员告诉他们必须先获得新加坡港务局的批准,才可在岛上逗留。这种批准显然是新加坡行使主权的表现。这些证据一方面表明白礁岛是在新加坡的有效控制之下,另一方面,也表明马来西亚的有关认可了新加坡白礁岛对行使有关行政权力并对其有效控制这一事实。同时,这些事实还适用于禁止反言原则。

(二)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

禁止反言是英美法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和原则,源自衡平法,其意义或本质要求在于:不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违背其先前所作允诺的行为而造成对另一方当事益的损害。一言以蔽之,当事人必须言行一致。在国际法上的领土争端中,国际1962年对泰国和缅甸之间的隆端寺案»作出的判决中就适用了禁止反言原则,从而确定了柬埔寨对隆端古寺的主权[3]。

白礁岛案审理过程中,新加坡提供了其对白礁岛拥有主权的有关资料。资料显示:殖民地秘书在1953年6月12日给柔佛苏丹的英国顾问的信函中,要求提供白礁岛主权的资料,以便确定/殖民地的领海0的界线。而代理柔佛州州务大臣在1953年9月21日的回信中指出:/柔佛没有这个岛屿的所有权0(Johore Gover nment[does]not clai m o wnership)。因此,审判庭认为,这一信件和内容的诠释是核心与关键性的,它也确定双方对白礁岛主权的协议。法庭认为,柔佛的回复显示柔佛的理解是它没有白礁岛的主权,而根据禁止反言原则,该国不能再主张对该岛的主权。当然,该代理州务大臣或许是疏忽大意,或许是没有认识到该岛屿的重要性。作为,其行为是代表做出的,一旦错误发生,后果可能不堪设想,乃至造成对国家和民族的重大损失,堪称千古遗恨。

概言之,本案中国际是从马来西亚在有关文件和事实中表明其已放弃白礁岛主权这一事实而适用禁止反言原则,不支持其对白礁岛的主权要求,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新加坡对白礁岛进行有效控制的一系列事实,判决新加坡取得白礁岛的主权。换言之,若非马来西亚曾经表明其不拥有白礁岛的主权,单凭新加坡对该岛进行有效控制,则很难判决其取得该岛的主权。这表明,有效控制并非是一个在领土争端中可以单独适用的原则。

三领土划界原则及其适用辨析

鉴于我国与周边国家还有许多未解决的领土事端,如与日本的争端,与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的南海岛屿争端等,白礁岛案判决作出后,很多人担心中国南沙领海被周边国家以类似方式蚕食,并主张提高警惕,认为一旦遇到此类涉及我主权领海岛屿情况应该断然采取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中国应该加大对蚕食我领海岛屿国家的惩罚警告力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南海的很多岛礁被一些周边国家长期占领,人们担心这种占领会成为一种/有效控制0而使我国丧失主权。这种担

¹º»See Internati onalCourt of Justi ce,Land and M ariti m eBounda ry Bet wee n Cam eroon and N i g eri a(Cam eroon v1N i g eri a:E quator Guinea i n te rve2

n i ng),j udg m en t of Oct ober2002.

See Internati onalCou rt of J u stice,CaseConcern i ng Soverei gn t y ove r P u l au Li g it an and P alau Sipadan(Indon es ia/M a l ays ia),j udg m ent ofDe2 ce mber2002.

See Internati onalCou rt of Justi ce,Cas e Concern i ng theT e mple o f P reah Vihear(Cam bod ia v1Tha il and),Judg m en t of15J un e1965.忧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于有效控制原则及其适用,应结合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中国际判决理由和依据,联系国际的其他有关判决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而不能望文生义地理解。

我们应注意的是,本案中是结合有效控制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作出最终判决的,但是仅仅依据有效控制原则并不能得到最后的判决结果。而且,还应注意有效控制和其他领土取得原则的区分。

11有效控制不同于先占

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原则,是指国家对无主地宣布拥有并行使主权。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是一种国家行为。先占的客体应该是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先占应是一种有效的占领(eff ective occupa2 ti o n),即对该无主地有效地行使主权,这种主权的行使能够连续保持一定合理的时间,并且在发生任何争端时要具有行使其所有权的形式[4]。而行使主权的方式可以包括实际地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如驻军、升旗、划界等,也可以仅是宣布主权等,视所占无主地的客观情况而定。先占对于不适宜定居的地方要求较宽,对适宜定居的地方则要求较严。随着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现在全球除了南极和北极地区外已经没有无主地。而南极有5南极条约6,规定了其/人类共同继承财产0的地位,北极尚无专门的条约规定其法律地位,因此在去年以来出现了俄罗斯以插旗行为企图宣示主权的行动,但是这遭到了多数国家的反对。国际社会正期待通过谈判和协商进一步确定北极的法律地位。可见,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案所适用的有效控制不同于针对无主地的先占原则下之有效占领。

21有效控制原则并不等同于时效原则

传统国际法可以以时效原则作为取得领土的根据。所谓时效原则,是指一国占有他国的某块土地后,在该领土上长期持续地、不受干扰地以和平方式行使其权力,而他国并不对此提出和反对,或曾有过和反对,但已经停止这种和反对,从而使占领国取得该土地的主权,而不论最初的占有是否合法或善意。1959年国际在对荷兰和比利时的边境领土争端中,否认了荷兰依据时效原则对比利时领土的占有。国际在该案中强调比利时从未放弃过它的主权,言外之意是国家不能占领本属于其他国家的领土,除非该国放弃了该领土¹。

31有效控制原则与时际法及/关键时刻0

有效控制原则与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和/关键时刻0的概念密切相关。国际法中的时际法是指: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因此判断法律的事实只能是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时际法的适用,必须在/权利的产生0和/权利的存在0之间作出区分,权利的产生必须适用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这个原则同样要求权利的存在应遵循法律发展所要求的条件。国际认为,领土主权的性质表明,对某一领土主权的法律基础产生争议时,仅仅能证明在某一时候有效地取得了领土主权是不够的,还必须证明所主张的领土主权在被认为是解决争端的关键时刻继续存在,而且确实存在确定领土争端的/关键时刻0,即相关领土的主权争端发生的时间。这关系到证据的有效性问题,是国际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41构成有效控制的条件

国际在/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0审理中认为有效控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实施和继续实施控制行为的意愿0;(2)/实际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0。在有关的主观意愿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还可以从国家的有关行为中进行默示的推定。而/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0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即和平的(peacef ul)、实际的(actual)、充分的(su f ficient)和持续的(continuous)。所谓和平的控制是指从一开始就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仅仅是其他国家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对和平控制的威胁,但是,如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一贯的并且对不进行反驳,则可能不构成和平的控制。此外,实际的控制是指真实的控制,而不仅仅是纸面上声称的控制或名义上的控制,当然也不需要对该土地上的每一点都进行控制,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土地的特点、居民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量。而所谓充分的控制是指国家的行为必须根据国际法对居民提供最小的保护,不过,充分的程度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量。所谓持续的控制是指不被中断的控制,它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不过,持续的控制被视为是展示控制目的的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条件。

51有效控制原则与有关程序规则)))实际控制原则不是一个可单独适用的原则

国际审理有关领土争端案件时适用实际控

¹See Internati onalCou rt of Justi ce,Cas e concern i ng soverei gn t y over cert a i n fron ti ner l and(Bel g i um/N et h e rland s),J udg m en t of20June1959.制原则具有一定的条件。根据国际在有关案件中对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研究显示,国际早在1986年审理/布基纳法索诉马里的边界争端案0以及1994年审理/利比亚诉乍得领土争端案0时就已经初步指出了这种程序规则,即/行为与法律不符以及在已经具有合法所有者的地区被其他权利主体所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应当优先考虑的是权利的合法所有者,而不是实施有效控制者。在没有明确的合法所有者的情况下,则应当优先考虑有效控制者0[5]。因此,实际控制原则在领土争端的判决中不是一个可以单独适用的原则。

四与南沙争端不适用有效控制原则

结合我国的情况来看,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中,有关国家对有关争议领土如与南沙群岛等进行占领和控制以造成/实际控制0而取得对这些领土的主权的企图是不能成立的。

11争端及其由来

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自古以来,中国、福建等省的渔民就一直在上从事捕鱼、采药等生产活动。自明初以来,列岛就属于中国版图。明永乐元年(1405年)出版的5顺风相送6一书中就有关于列岛的记载,这比日本人声称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要早400多年。明朝以后,中国许多历史文献对这些岛屿都有记载。日本在1783年和1785年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列岛属于中国。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¹

15年,日本乘中国清朝在甲午战争中败局已定之机,在5马关条约6签订前3个月窃取了及其附属岛屿。1951年9月,美国把苏联、中国等对日战胜国排除在外,单方面和日本签订5旧金山和约6,同意把包括在内的西南群岛交由美国托管。1971年6月17日,美国签署5归还冲绳协定6,向日本归还冲绳的施政权,次年5月被一并/归还0日本。可以说,5归还冲绳协定6是造成后来争端的源头。但是,根据时际法原则,这种归还不符合现代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原则,也一直为中国所反对。2003年日本将日本右翼势力在中国固有领土上修建的灯塔收为国有,并制定了/西南岛屿防御计划0,将列入防御范围,其目标显然针对中国。此外,2005年5月日本更把18名日本国民的户籍,设到与中日有主权争议的上。在等地登记户籍的行为,是日本右翼组织一手策划,日本精心安排的,其上下配合默契,以造成对有效控制的企图昭然若揭。

21南沙争端及其由来

南沙群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长期以来南沙周边地区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也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美国与西班牙19年签订的5巴黎条约6和1900年签订的5华盛顿条约6曾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并未包括南沙群岛。1953年菲律宾、1951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确认。而马来西亚只是到了1978年12月,才在其公布的架地图上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

南沙主权之争的始作俑者是法国殖民主义者。1884年法国侵占越南后,流露出觊觎南沙的野心。1931年底,法国借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之机,照会中国驻巴黎大使,声称对南沙群岛拥有/先有权0。20世纪30年代,法、日帝国主义争夺殖民地斗争激化,法国抢先占据太平岛等多个岛屿。当时的中国和人民对法国强烈,这就是/九小岛事件0。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同时占领南沙群岛。日本战败后,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当时的中国将其划归广东省管辖。1951年5旧金山和约6在第二条规定,/日本放弃对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和要求0。但是,该条约的最大漏洞就是没有明确规定将南沙群岛/归还中国0。这一祸根成为后来一些国家提出无理主权要求、侵占南沙岛礁的借口。20世纪70年代以前,只有个别国家对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但由于南海诸岛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末,南海被探明具有极其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美国学者也于1974年证实该海域可能是个/地下宝库0,一些周边国家对此垂涎不已,南沙/主权未定论0遂大肆而起。故自70年代以来,越南、菲律宾、马来

¹这有例为证:1884年,登上了的琉球人古贺辰四郎发现岛上有大量美丽的小鸟,当他想采集这些鸟的羽毛来装饰帽子做生意,而特意向当时的日本冲绳县提出经营这个岛时,日本当地为此做了八、九年的调查,最终发现该岛在中国有大量历史记载而不敢贸然审批。通过这一细节可见,日本人完全清楚当时的是中国领土。

西亚、印尼和文莱等国纷纷对南海诸岛,主要是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有的甚至还派兵强占了某些岛屿,掠夺开发那里的石油、天然气及其它资源,引发争端。目前,在南沙群岛,除我国控制的7个岛礁和驻守的太平岛外,很多岛礁被他国所侵占。

31和南沙群岛不适用时效原则或实际控制原则

首先,我国迄今为止并未接受国际的管辖。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我国主张采取以谈判协商为主的方法解决。而实际控制原则是国际在近年来审理领土争端时确立的一项确定领土归属的原则,在我国未接受国际管辖的情况下,有关领土争端不能自动适用实际控制原则。

再次,设若我国将来接受国际的管辖,和南沙群岛等争议领土也不能适用实际控制原则。因为有效控制原则只针对难以确定合法所有者的争议领土,对于主权明确但领土被他国控制的情况是不适用的。尽管国际援引有效控制原则解决领土争端的案件判决作出后。一些国家有意无意地进行误读而向无人岛屿进行移民等活动,试图造成对这些地区有效控制的事实,但这一原则并不鼓励强行占有或者其他非法的国家行为。因为国际审判实践中运用有效控制原则与有关程序规则的关系表明了其在领土争端解决中首先考虑的是有关争议领土的/合法所有者0,在/合法所有者0不明确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实际控制者0。而一系列历史事实表明我国是拥有这些争议地区的合法所有者;同时,我国在1958年5关于领海的声明6第一项和1992年5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第二条第二款对有争议的、赤尾屿以及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都进行了特别的注明,有关国家对和南沙群岛有关岛礁的控制一直为我国和反对。因此,其他国家对这些岛礁的占领不符合前述有效控制的四个条件,即和平的、实际的、充分的和持续的控制,不构成有效控制,其不能因对这些领土进行较长时间的占领和控制这一事实而取得对争议领土的主权。

41我国应加强对无人岛屿等争端领土的管理、控制和对占领行为的

为防止和打击一些国家对我国领土占领和蚕食的企图,我国应克服一些无人岛屿路途遥远、气候恶劣和交通不便等困难,加强对有关无人岛屿的管理和控制。印尼和马来西亚案表明,一个国家没有受到支持的渔民活动属于私人行为,对是否进行了更为有效的控制没有意义,而在有争端的小岛上设置灯塔的行为和对岛上的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管理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同时,国家在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章时一定要在这些法律和规章中特别提到有争端的岛屿或地区的名称,以便显示对其行使主权的意愿和决心。此外,当其他国家在有争端的领土上采取新的行动和措施时,本国进行以及采取对应的行动和措施尤为重要。2008年12月8日我国海监船只进入领海进行巡航活动就是一例。

51加强证据资料的收集

白礁岛案判决公布后,马来西亚一些有识之士慨叹应加强史料保存和收集工作,新加坡在有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方面的出色工作为其赢得白礁岛的主权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也启示我们,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与周边国家有争议领土资料的收集,并力求详实,这些将在争端解决中成为表明我国对这些领土拥有主权的/关键时刻0,从而以强有力的证据为今后的争端解决增加制胜的砝码。

五结论

和南沙群岛自古就是我国的领土,有关国家对其中一些岛礁进行占领是试图以对他国领土进行实际控制而取得领土所有权,这属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在现代国际法上已经不再适用。因此,这种占领不能使其取得这些地区的领土主权。近年来领土争端解决实践中出现了以有效控制原则决定领土主权归属的趋势,但是我国尚未接受国际的管辖,因此,有效控制原则对我国与一些国家在和南沙群岛上的争议不能直接适用。即使将来我国接受国际的管辖,按照有效控制原则与有关程序原则的关系,有效控制原则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适用的原则,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我国对周边国占领这些岛礁的使其占领不构成有效的控制。因此,我国在按照/搁置争议,共同开发0原则对相关岛礁进行合作开发的同时,应就这些争议地区的主权归属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谈判,以免这些国家对有关岛屿长期占领和控制而导致夜长梦多,愈拖愈难以解决。同时,我国应加强对这些争议地区无人岛屿的管理和控制,并加强有关资料和证据的收集。

=注释>

[1]朱利江:5试论解决领土争端的国际法的发展与问题6,5现代国际关系62003年第10期。

[2]梁淑英:5国际法教学案例6,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6-70页。

[3]Interna ti ona l Court of Justice,Ca se Concerning Soverignty ov er P ulau Ligit a n and P a lau Si pada n(Indo nesia/ Ma laysia),Judge m ent of17Dece mber2002.

[4]韩占元:5试析解决领土争端的有效控制原则6, 5太原师范学院学报62008年第2期。

[5]F rontier D is pute(B urki na F a so v1Republic o f M a2 li),I1C1J1R eports1986,p1587,pa ra63;Tcrritoria l D is pute (Lib ya Ara b Jam ahiriya v1Chad),I1C1J1R eports1994,pp175 -76,para138.

=责任编辑:鞠海龙>

(上接第18页)

的判决,但也启示我们:因为一时的利益权衡,一个国家未能按照国际法的惯例做出一个主权国家应有之行为,一旦发生领土纠纷,这种/沉默0很可能被另一争端国家作为该/沉默0国不具有主权或放弃主权的证据。因为新加坡有更强有力的证据,马来西亚提出的新加坡没有采取相应行为的证据没有影响到国际的最终判决。假如新加坡没有更有力的证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旗鼓相当时,这样一种证据也许就是决定性的了。这启示我们,利益权衡固然必要,但在权衡之时,应该尽可能考虑由此产生的法庭证据因素及其影响。按照国际法惯例,当一个国家占有具有争议的领土时,争端的另一个国家为了国家间关系的友好未能做出一个主权国家应有之表示,被视为放弃其主权要求或对对方占有的认可。

=注释>

[1]参见国际2008年5月23日关于新马岛屿争端的判决/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0(Sovere i gnty O2 ver Pedra Drancha/Pulau Batu Puteh,M iddle R ocks and South Ledge(M alaysi a/Si ngapore),第30-31自然段,http:// ww w1icj-c ij1org/docke t/i ndex1php?p1=3&case=130&code =m as&i p3=4

[2]参见国际关于新马岛屿争端的判决,第10页,http://w ww1i c j-c ij1org/docket/i ndex1php?p1=3&case =130&co de=m as&i p3=4

[3]同[1],第120自然段。

[4]同[1],第121自然段。

[5]同[1],第192自然段。

[6]转译自国际法官帕拉#阿朗古兰(Parra-

A ranguren)关于新马争端判决的意见(Separate Opi n i on

of Parra-Arang uren)第二部分,http://w ww1i c j-cij1org/ docket/index1php?p1=3&case=130&code=m as&i p3=4

[7]同[1],第203自然段。

[8]同[1],第198自然段。

[9]同[1],第199自然段。

[10]同[1],第198自然段。

[11]同[1],第197自然段。

[12]同[1],第200-210自然段。

[13]同[1],第198自然段。

[14]同[1],第202自然段。

[15]同[1],第223自然段。

[16]同[1],第199自然段。

[17]同[1],第225自然段。

=责任编辑:鞠海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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