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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2025-09-29 22:39:30 责编:小OO
文档
四川联合高等职业学院

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意见》,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定《四川联合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处于困境或遭受挫折的人予以心理关怀和短程帮助的一种方式。它能够帮助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的危机,并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或消失,恢复其心理功能,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和提高自助能力。其目的一是避免自伤和伤及他人,二是恢复当事人心理平衡的动力。

 

第二章  工作网络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四川联合高等职业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朱爱憎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各院系、保卫处、校团委、校医院、后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第四条  校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负责全校有关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别是对辅导员、班级心理委员(班委干部)、宿管人员、寝室心理联络员(各班室长)等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警觉,掌握基本的危机处理知识和技能;对院系的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给予指导和督导;对在心理普查中筛选出的有严重心理障碍和自杀倾向的学生进行跟踪随访,给予密切关注;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对心理危机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处理意见或建议;在危机事件突发时,配合领导小组对当事人及时实施救助;对危机的当事人进行后期干预。

第五条  各院系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院系全体党政干部应积极协助院系学生处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做好院系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的有关管理和教育工作是院系学生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

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可以在学生会中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宣传部,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心理委员(班委干部)和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等在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中的作用,学生组织中的学生骨干既要当好心理健康的观察员,及时反馈同学的心理问题,特别是心理危机状况,发挥好院系联系学生的桥梁作用;又要组织同学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健康和谐的学习生活氛围并努力促进每个同学的自我成长。

第六条  学生处负责加强心理危机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的职责是在学生意外事件发生时,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救护,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散;配合门保护现场,及时勘察;负责对心理问题学生的监护、转介过程中的安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  校医院有责任对危机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及时干预和上报;加强校医院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培训。

第九条  后勤处的宿管人员对发生在宿舍区域的学生意外事件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做好危机事件发生、处理过程中有关学生生活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条  教务处要负责处理涉及到有心理问题学生的课程、考试及学籍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干预对象

第十一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心理危机者一般是指在重大生活事件的影响下,情绪剧烈波动、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危机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有自杀倾向的学生。

2、下列遭受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如亲人亡故、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

(2)身体发现严重疾病:如传染性的疾病、肝炎、肺结核等及费用高又难于治愈的疾病等;

(3)情感受挫:如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

(4)遭遇性危机:如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

(5)受辱、受惊吓:如当众被羞辱、自尊心受到严重伤害,遭受意外惊吓或恐吓;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如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

3、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经济严重贫困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且又交不起学费生活困难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或靠社会支助的学生等。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6、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新生。

7、有既往自杀未遂史或家族中有自杀者的学生。

上述每个方面都代表一个危险因素,当它们在一个人身上同时起作用时,则危险性更大,要特别关注上述各种特征并存的学生。

第十三条  对近期发出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重点干预对象,必须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图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容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第四章 预防教育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积极关注学生思想动态及心理成长。心理危机是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成长过程中各种问题长期累积起来的结果,必须要认真做好预防工作。

第十五条  院系工作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础,要紧紧围绕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目标与任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院系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日常管理,派专人负责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每学期都要拟定工作计划并上报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以统筹安排全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各院系要做到班班有心理委员、室室有寝室心理联络员,积极发挥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作用。要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年龄、不同年级和不同性别的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日常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进行有关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问题、学习方法问题、求职就业问题等方面的教育和生命关怀教育。

院系辅导员工作要注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与心理动态,给予学生及时的关心和指导,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第十六条  加强心理危机预防教育工作,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的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为:以各种方式培养大学生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我校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引导学生正确应对学业、经济、情感、就业等方面的压力,缓解和释放各种心理压力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七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通畅,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十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四级预警与干预,形成“四级联动”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体系,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心理中心、学生处——院系学生会——楼栋、班级”四级联动模式:宿舍心理联络员、班级心理委员(班委干部)、学生会、课任老师、班主任是四级联动模式的“信息员”;院系是四级联动模式的“安全稳定员”,;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学生处是“服务员”;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是四级联动模式的“指挥部”。

院系应建立有效的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机制,要重视建立心理异常学生的档案,特别关注学习困难学生、单亲家庭学生、贫困学生、网络成瘾学生、未签约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心理预防教育与心理危机干预;要增强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学生异常问题,主动与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联系,逐层上报并协调工作,不能瞒报、漏报;心理危机干预机制一旦启动要积极与相关单位互相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学院有关人员一起对这些学生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必须建立学生心理问题的报告制度。 

班级心理委员(班委干部)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就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平均两周向班级辅导员汇报一次,发现同学有明显的情绪或行为异常要及时向学院的领导汇报。

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并通过寝室心理联络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心理社团成员和学生干部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每月都要专门向辅导员了解全院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负责人应每月填写一次《院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交校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

如发现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学院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并在24小时内填写《学生心理危机情况院系报告表》向校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和相关职能部处报告。

对学生中存在严重的心理危机、正在发生的心理危机及其处理情况,各院系、职能部处、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应及时向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并填写《学生心理危机情况中心报告表》。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医院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校医院应将因心理问题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记载清楚,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校相关职能部处和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

第二十二条  建立心理咨询老师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心理咨询老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录入制度。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及时将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学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学院,并向相关职能部处和学校危机领导小组汇报。

第六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支持体系  学院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人际氛围。全体教师尤其是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学生党员、学生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院系应动员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第二十七条  建立治疗体系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以在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或华西心理卫生中心等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学校辅以心理辅导。对症状表现较重的学生必须在上述医院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同时在相应的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的学生,必须立即将其送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或华西心理卫生中心等专业精神医院住院治疗。

第二十  建立阻控体系  对于学校可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学校危机领导小组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心理咨询教师、医院医生等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相关职能部处和学生所在院系。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监护体系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院系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3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情绪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学院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能在学校坚持学习并需要接受治疗的学生,院系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或家长与学校签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院系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做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的学生,院系应立即将其送往校接待中心,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控,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对于已出现危机状况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院系应派人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三十条  建立救助体系  对于因心理危机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关人员,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学生处、保卫处、校医院等部门。上述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救援。特殊情况下,学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七章 后期跟踪

    第三十一条  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院出具由校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签署《复学学生承诺及责任书》(见附件4),同时在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学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学院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院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记录交谈情况。

    第三十三条  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学院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和该生室友对其进行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第八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制度:

1、 培训制度  建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体系,由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统筹与指导,充实并完善对学校各类相关人员心理危机干预知识的培训。

2、院系联系人制度   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指定专职教师担任中心心理健康教育联系人,各院系安排专人共同构建并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体系。

3、备案制度  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学生所在学院在危机处理后应填写《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院系干预情况表》,并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备案,中心相关老师填写《学生心理危机事件中心干预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备案。

4、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由心理研究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5、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具体说来,在下列情况下,要追究单位或个人责任:

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作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与指挥的;

2、参与危机干预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3、相关人员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第三十  各学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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