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露天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依法依规、高效清廉、规范有序进行,加强复工复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特制定露天矿复工复产工作制度。
一、成立露天矿复产验收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王英军,负责复工复产工作的管理工作。
二、复工验收程序
1、复工前,要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由复工复产领导组签字审批并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2、按照复工复产验收实施方案要求,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分管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覆盖各作业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按照复工验收标准逐项自检,经复查合格后由矿主要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并签字把关。
3、以文件形式请示上报公司和上级监管部门申请复工验收。
4、公司和上级监管部门对请示文件及附件进行审核,入矿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复工复产条件后,出具允许复工复产批复加盖公章执行。
三、复工复产验收要求
1、复工复产验收必须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标准严格把关。对验收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合格时,坚决执行一项否决制。
2、复工复产验收领导小组要及时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隐患问题进行复查验收,复查不合格的单位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直到复查合格为止。
3、对连续两次复工复产验收均未能通过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4、必须严格履行复工复产程序,未经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审批擅自组织生产(施工)的加倍处罚并将情况向全矿进行通报。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