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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025-09-29 22:38:54 责编:小OO
文档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金融,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制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 

贷款人应根据对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年检手续,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相关;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明确的、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七)在贷款人营业网点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户,自愿授受贷款人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有效贷款卡;

(九)落实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种类、利率

第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种类

(一)按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划分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6个月至1年(不含6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资金占用。

(二)按流动资金贷款周转划分

1、一般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按照合同约定发放,到期收回,不得循环使用。

2、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

(三)按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划分

1、流动资金整贷整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到期偿还。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借款人可一次提取,分期偿还。

(四)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1、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要从严控制信用贷款。

2、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审查,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的有关登记手续。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抵押物评估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的1.5倍。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质押物变现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5倍,权利质押凭证面值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1.2倍。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分行业、贷款品种科学合理的进行利率定价。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需要流动资金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其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承包经营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红的决议或偿还贷款的承诺等。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

主要包括反映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各类产销合同资料、有权机构核准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及报告;借款人的经营项目明细、运营计划、对外担保情况,各类税费、电费缴纳以及员工工资发放等资料。

(三)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料

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经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借款决议、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各类授权文件、担保人财务资料以及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等。

(四)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根据内部制约机制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尽职调查

(一)

尽职调查的程序与方法。

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考察。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按AB制方式,对贷款客户进行考察。

贷款尽职调查是指贷款人通过现场调研和其他渠道获取、掌握、核实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担保和管理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析研究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提示评估贷款可能潜在风险,为贷款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依据。一般采取查阅有关资料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开展调查。

1、查阅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有关报告、资料,开展外延走访;

2、查阅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并对各种资料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3、深入实地,查阅客户有关报表、账簿,调查客户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

4、与客户主要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及股东代表进行面谈;

5、查阅提供的担保资料,实地查检抵(质)押物情况,走访保证人。

(二)尽职调查要点。

1、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情况。

2、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3、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三)贷款尽职调查要求。

1、贷款人应制定尽职调查的具体方式、要求,并明确相关的责任以及建立调查评估结果的评价机制。

2、尽职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主体资格、条件满足程度、生产经营情况以及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制定专门的部门或岗位负责对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基本审查和风险评价,并形成全面的审查评价报告。

(一)基本条件审查要点。

1、送审的材料是否齐全;

2、借款人、担保人是否符合贷款人有关规定的条件;

3、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4、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及内部管理是否良好;

5、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6、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

7、借款人贷款总额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指标要求;

8、借款人偿还能力及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合法、有效,抵(质)物是否易变现;

9、客户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贷款安全性潜在影响;

10、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合规风险审查要点。

1、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资信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各类监管制度的规定;

2、贷款尽职调查报告是否对风险点进行了充分揭示,是否制定了有效的风险防范可行措施;

3、账户监管、支付委托等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

4、对按规定实施法律审查的,提交法律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二十一条

贷款审批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承诺

贷款人根据贷款审批结果,给予借款人相应的贷款承诺,同时明确贷款承诺兑现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贷款的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之前,贷款人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按照贷款尽职调查报告、审批记录以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信誉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明确贷款条件再确认的责任部门、岗位以及确认结果报送、审议流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责任部门、岗位在对贷款条件再确认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较大变化,有可能加大信贷风险时,应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方案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经再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款合同商谈。贷款人参与贷款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二十

合同商谈的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二)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保障以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三)约定贷款支付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2、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3、借款资金支付的、禁止行为;

4、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四)与借款人约定的提款条件、意见、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

(五)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发放账户。

(六)要求借款人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

1、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2、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款管理及相关检查;

3、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要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借款人;

4、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5、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6、其他需要借款人做出承诺的事项。

(七)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告知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突破约束财务指标的;

5、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6、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商谈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的要求,结合合同商谈的结果,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签订与审核的责任部门、岗位以及具体审核的流程。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应同时办理贷款担保手续,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同时按规定手续或程序办理相关登记。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到有关保险机构办理相关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主合同履行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保险合同及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或明确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五条

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实行循环放款的,可以确定支付方式的,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支付方式;不能确定支付方式的,应根据核定额度和期限内的每笔贷款的实际用途,在借款人书面提款申请批复上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四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应明确贷款发放、受托支付、自主支付以及审核结果审议流程。

第四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四)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

(五)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及时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此后至少按季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结合非现场监测情况,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情况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四十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离、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五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前15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五十三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流动资金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对贷款人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办理信贷业务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对实际存在问题,但在检查监督中未发现的,除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检查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结合自身实际,依据本实施细则分贷款品种制定流动资金贷款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黑龙江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监管制度为准。

第五十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附件: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各项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二、估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估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估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情况(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分别合理预测借款人应收账款、存货和应付账款的周转天数,并可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不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况,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控制用途和回款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根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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