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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报关实务》电子教案07对外贸易管制制度2
2025-09-29 22:42:46 责编:小OO
文档
第七次课   授课计划

章节能力单元三  对外贸易管制制度

教学

目的

知识点技能点

教学目的:

    通关本次课的讲解,主要让学生掌握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货物收付汇制度和贸易救济制度

知识目标:

1.出入境检疫检验制度    

2.货物收付汇制度

3.贸易救济制度

技能目标:

  能站在海关角度,运用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处理有关案件。

教学

重点

难点

教学重点:

1.出入境检疫检验制度  

    2.贸易救济制度

教学难点:

贸易救济制度

思考

训练

下一

单元

预习

内容

要求

预习: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注:两小节课为一次课

第七次课  授课内容与方法

授课主要内容授课方法

时间分配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报出入境检疫检验制度、货物收付汇制度和贸易救济制度

 知识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掌握以下知识:

    1.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2.货物收付汇制度;

3.贸易救济制度

●技能点:

能站在海关角度,运用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处理有关案件。

【案例导入】

2008年1月下旬,大连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从智利进口一个集装箱的重16.56吨、货值1.3万元多美元的新鲜樱桃,委托大连A报关行代理报关。在未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检验许可证和未向检疫检验机构报检的情况下,这家报关行业务员伪造了进口鲜樱桃入境货物通关单、检疫检验专用章,向大窑海关申报,企图蒙混过关,被海关人员发现,移送辽宁检疫检验局进行查处。

检疫部门对这起案件非常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大连A报关行和大连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予以处罚。

任务:根据上述案例,请你简要说明进出口报检和报关的程序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入境货物通关单。

【案例分析】

1.进出口报检和报关的程序

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到货后,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达到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报检,检验检疫局在未正式检验的情况下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通关单验放进口货物,但货物还要在规定时间内于制定地点接受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的正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规定先报检,通关再实际检验检疫,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货物占压码头的堆场产生的物流压力(避免压港、压船、压箱),促使港口通畅。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海关凭以放行通关,出口装船。

2.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适用情况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进口报关的专用单据,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入境货物通关单适用于下列情况:

  (1)列入《法检目录》属于入境管理的商品;

  (2)自美国、日本、韩国、欧盟输入的货物;

  (3)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受国家委托,为防止外商高报、虚报投资额而对其以实物投资形式进口的投资设备价值进行的鉴定,多用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4)进口可利用的废物原料;

  (5)旧机电产品出口;

 (6)入境货物运输设备;

 (7)其他未列入《法检目录》的,但国家有法律、行规明确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货物。

2、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规以及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1、进出口商品检验

    涉及面广,最为重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为保障、国民健康保护动植物和环境。

2、动植物检疫

    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等过程实施检疫;为防止传染病及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国境。

3、国境卫生监督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口岸管辖区的公共场所、生活设施进行的检查;为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

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检验检疫范围和检查的重点不同

  商品检验侧重商业性要求。

  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侧重卫生要求。范围稍小于商品检验。

3.检查要求不同

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非法定检验,检验主体可以是国家商检部门,又可以是经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后两者都属于法定性质的检验检疫,不存在自行选择的情况。检验检疫主体只能是国家卫生检疫或国家动植物检疫部门。

案例一:

使用伪造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案

某公司于2010年4月向埃及出口了一批床上用品,货值176美元。该公司在货物出运前未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装运前检验。货物到达埃及后,埃及的客户向该公司提出需要装运前检验证书。因货物已出运,该公司无奈之下,使用伪造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在埃及办理该批货物的通关事宜。

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自2009年7月1日起,埃及进出口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中国出口埃及工业产品的验证放行。

小知识:与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等非洲国家出口的外贸合同或供货合同时,要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装运前检验的准备工作。

案例二:

2009年7月,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7个集装箱装运的钢丝绳。在货物出运前,公司新进上岗的装卸工人因考虑到此批货物重量较大,为了方便客户利用铲车卸货,在夹板盘上加钉了未进行除害处理、未加施IPPC标识的实木条。该公司也未就该木质包装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国后,该国海关在查验过程中发现,包装物中混有实木包装且未加施IPPC标识,强制将全部货物做退运处理。 检验检疫部门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案情分析:

根据《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从2005年3月1日起,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要求加施IPPC专用标识。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不是获得检验检疫许可的处理单位生产并加施有效IPPC标志,发货人又不依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致使涉案木质包装已经出口的,属于未依法报检的违法行为。

3、进出口收付汇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 

     目的:

有效控制外汇,保证充足的外汇来源,防止逃汇、套汇等情况的发生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1、外汇核销形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

  2、范围:

  一般贸易、易货贸易、租赁贸易、寄售、展销等一切出口贸易方式

  非贸易方式除外:援外项目物资、捐赠、暂出口、样品、广告等。

(二)进口付汇管理:

 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原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4、贸易救济措施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1、反倾销措施

  实施条件是存在低价倾销并已达到相当幅度、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损害以及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

   实施条件是因为经济性补贴或财政支持使进口国受到损害。

3、保障措施

进口产品数量激增挤占进口国家同类产品市场份额,造成不利影响。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措施

适用对象实施形式实施期限
反倾销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同上同上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保障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实行配额数量或最终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等。临时性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也可相应延长,但不得超过10年。

   【案例分析】

货物出保税区未经检验擅自使用案

2009年12月21日,某公司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了一批1000吨柴油的报检手续,该批柴油储存在某保税罐中。12月26日,该公司在未经检验检疫部门重量检验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494.219吨柴油从保税罐中提出,调运至上海某公司。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保税区是经批准设立、海关实施特殊监管、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保税区具有“境内关外”的特点。

由于其“身处境内”,对于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的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如属于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范围的,应当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如属于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的,则应当实施检验和监管。

由于其“形同关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时,一般货物不需要进行商品检验;但如果从保税区输往境内非保税区,属于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货物,如同境外进入境内,应当实施检验。

由于保税区自身的特殊性以及设立时间不长等原因,部分企业对于保税区相关的检验检疫规定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误区:一是认为在进入保税区时不需要进行商品检验的货物,在出保税区时也同样可以不经过检验;二是将进入保税区时实施的卫生检疫或者动植物检疫误认为是该货物已完成了相关的检验检疫手续,不清楚应检物在出保税区时仍需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

此案中的柴油是从保税区输往境内非保税区,属于应当实施检验的范围,该公司虽已报检,但在检验检疫部门进行重量检验之前,擅自将部分柴油调运,违反了《商检法》的有关规定。

【单元小结】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规以及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 

    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课后练习】

51页习题

【预习】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学习目标(2分钟)

案例分析(10分钟)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25分钟)

进出口收付汇制度(18分钟)

贸易救济制度(15分钟)

案例分析(8分钟)

小结(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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