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一:***(肇事司机),男,****年**月**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二:湖南省耒阳市***********运输公司(车主),车牌号码:湘D***********,地址:湖南省耒阳市***********,联系电话:***********。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邮编:***********,负责人:***(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930元(其中换件项目费用1070元,修理费116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400元,通讯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三在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实事与理由:
2011年10月29日,被告一驾驶被告二所有的湘D******湖南耒阳至深圳长途客车(被告二在被告三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保单号:***********)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北环路由东往西行驶时,车头追尾原告粤B****汽车,造成原告粤B*****汽车后尾门、尾灯及后保险杠受损。经现场保险事故车辆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一、二负全部责任,原告和被告一均对事故事实无异议并都签字确认(保险事故车辆现场勘查记录附后)。原告车辆经定损后,修理原告车辆(粤B*****)换件6项费用1070元,修理费用1160元,共计2230元。2011年11月8日至今,原告一直与被告一、被告二联系进行理赔,被告一和被告二要么挂电话、要么推诿不进行理赔(通话时,被告一和被告二语气极其恶劣),对原告精神造成损害。原告无奈之下打电话到湖南咨询被告三如何进行理赔,被告三要求原告找被告一和被告二,不予处理该事故,也推来推去。事故发生至今已一年多,原告联系被告一和被告二多次均无结果,影响原告正常生活和工作,并浪费原告通讯费。鉴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及被告三推诿不予理赔,现原告起诉到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区人民
起诉人:****
2012年12月15日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