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1 视频21 视频41 视频61 视频文章1 视频文章21 视频文章41 视频文章61 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 推荐39 推荐41 推荐43 推荐45 推荐47 推荐49 关键词1 关键词101 关键词201 关键词301 关键词401 关键词501 关键词601 关键词701 关键词801 关键词9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101 关键词1201 关键词1301 关键词1401 关键词1501 关键词1601 关键词1701 关键词1801 关键词1901 视频扩展1 视频扩展6 视频扩展11 视频扩展16 文章1 文章201 文章401 文章601 文章801 文章1001 资讯1 资讯501 资讯1001 资讯1501 标签1 标签501 标签1001 关键词1 关键词501 关键词1001 关键词1501 专题2001
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2025-09-29 08:56:11 责编:小OO
文档
案例: 1、  被告:四川某县建筑工程公司    四川某县某建筑工程队 原告:四川某县某镇砖厂  19年建筑队与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因该队资格不够,19年12月23日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订了承建该邮电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搞第二次承包”,签约后建筑公司在该县建设银行开设了账户收拨管理承包费用。1990年1月15日、22日,建筑公司同建筑队签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由建筑公司对邮电局总承包,将该工程交给建筑队全面组织实施,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事项的洽谈,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的拨收手续,并按工程进度和建筑队购买材料情况分拨给建筑队,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等职责。该工程动工后,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邮电楼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书。在杨某组织施工期间,1990年1月4日建筑队派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代表工地同原告签订了购机砖《合同书》,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原告从1990年3月起先后供给工地机砖222500块,计22200元,被告尚欠124.50元。邮电楼完工交付使用后,所欠贷款仍未付,原告多次找杨某付款,杨某以应找建筑公司给付或者待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后再付,原告未找建筑公司给付。1993年3月原告起诉建筑公司。 一审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认为: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的,建筑队队长只是工地负责人,建筑队不是该工程承包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所欠贷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追收款的差旅费损失3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称:邮电楼工程虽是我公司与邮电局签订的承建合同,实际是我公司与建筑队协作联营修建,根据所签《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和《邮电楼工程联营施工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由建筑队对工程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中是建筑队与原告产生购销关系所形成的债务纠纷。从购销关系形成至今原告都在找建筑队,现在原告起诉我公司承担该债务是完全没道理的,此债务应由建筑队承担。     被告建筑队辩称,所欠原告贷款124.50元属实,邮电楼工程是建筑公司承包修建,经费也是建筑公司管理,建筑队是建筑公司委托的工地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帮助建筑公司履行承包合同。所购材料已全部用于该工程,建筑队向建筑公司上交了管理费,“联营协议和施工细则”是建筑队同建筑公司的问题,与原告无关,本案债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你认为这个案子应如何审理?  下载本文
显示全文
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