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利用经济杠杆,激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提高,同时充分考虑奖惩的可操作性,特制定安全文明奖惩办法。具体条文见业主管控体系文件中“0314-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
为了实现宁电二期二厂二期工程安全目标,实现本工程基建达标投产的要求,决定在本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红黄牌”制度。具体规定见业主管控体系文件中“0302-安健环工作管理规定”。
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利用经济杠杆,激励现场安全施工管理和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的各施工单位和个人。
3 引用文件
3.1 电力工业部 1995年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3.2 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3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力发电厂)
3.4 国电总2001(488号) 《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3.5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4 定义、术语和缩略语
奖励:指对安健环体系健全、安全状况良好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突出所给予的各种奖励。
惩罚:指对安全文明生产存在的各种问题给予的多种形式处罚。包括:罚款、通报批评、停工整改、黄牌警告、红牌警告。
习惯性违章:指在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人员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四不放过:指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的定性和等级划分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5 职责和权限
5.1 GHZN工程部负责对监理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5.2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5.3 安健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惩基金的管理。
5.4 安健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奖惩意见,安健环委员会负责审批奖惩方案。
6 工作程序
6.1 总则
6.1.1 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原则。对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施工人员给予重奖;对于工作失职、“三违”造成事故的人员给予重罚。奖惩拉开档距,严禁平均分配。
6.1.2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除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外,还要给予罚款处理。对发生事故单位,除罚款外,施工单位根据事故的大小,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给予处罚,以便教育其本人及广大职工。
6.1.3 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6.1.4 安全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
6.2 奖励
6.2.1 奖励分单位奖励和个人奖励。
6.2.1.1 单位奖励。单位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授予流动红旗;通报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
6.2.1.2 个人奖励。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证书、通报表扬、发放一次性奖金。
6.2.2 奖励实施
6.2.2.1 对单位的奖励(流动红旗竞赛活动除外),在年度总结评比时,由安健环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安委会批准。
6.2.2.2 流动红旗竞赛活动中的奖励(实施办法见附录A)。
6.2.2.3 对个人的奖励,由各施工单位推荐,经监理单位审核和安委会办公室复核,报安委会批准。
6.2.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6.2.3.1 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的方针、、法令、法规,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在认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宣传安全文明施工常识,杜绝“三违”、改善劳动条件和防止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6.2.3.2 长期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生产、经常指出施工现场不安全因素及提出切实可行整改意见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6.2.3.3 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
6.2.3.4 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事故责任者不在此例),一次性奖励2000元。
6.2.3.5 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取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确认)成绩显著者,奖励一次性奖金5000元,并授予荣誉证书。
6.2.3.6 安全活动中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
6.2.3.7 被评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的先进个人,每人每次给予奖励1000元。
6.2.3.8 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评比,进行流动红旗奖励。具体办法按《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竞赛实施规定》进行。
6.3 惩罚
6.3.1 安全、健康、环保规章制度不健全,给予该单位处罚500—2000元。
6.3.2 违反《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条款及GHZN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每次处罚100元—2000元(视违章情节而定)。
6.3.3 施工单位未履行承发包工程安全环境管理协议中有关条款的,处罚200元—2000元(视违章情节而定)。
6.3.4 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制不落实者,处罚500—2000元。
6.3.5 安全工作不规范、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安全活动者,处罚500—2000元。
6.3.6 重大施工项目、危险作业和特殊作业,检查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无安全技术施工交底的或虽有安全技术措施,但未完全落实就强行进行施工者,处罚500—3000元。
6.3.7 施工现场未按合同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每少一人处罚2000元。
6.3.8 各施工单位安监人员对违章行为不按规定处罚的,一经发现,处罚安全主管500元。
6.3.9 安全监察网络不健全,处罚500—2000元。
6.3.10 GHZN工程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体系运作不正常;施工现场无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安监人员监督不到位;连锁处罚施工监理100元—2000元。
6.3.11 凡重复发生习惯性违章作业者,当事者清退出施工现场,并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元—2000元。
6.3.12 同一施工区域发现三人及以上群体违章的,对该责任单位按罚金总和加倍处罚。
6.3.13 凡重复发生同类型违章的,处罚该责任单位1000元—2000元。
6.3.14 对违章罚款说情者给予同额罚款。
6.3.15 被照片曝光或整改通知或罚款各项累计达10次,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态仍不能彻底改变者,将对其发停工整改通知,同时在停工整改期间每天罚款2000—5000元。经过整改达到要求,被责令停工整改者须提出问题原因分析报告,确保复工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及复工申请书等文件,经施工监理和GHZN工程部对文件及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
6.3.16 被发安全通报的,罚款5000元。
6.3.17 发生恶性未遂事故者,每次处罚200—5000元。
6.3.18 发生轻伤事故,每人次罚款5000元。
6.3.19 凡发生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处罚。
6.3.20 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者,每次处罚20000元。
6.3.21 发生重伤事故,每人次扣安全保证金50%。
6.3.22 施工单位因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因“三违”,造成一人死亡及以上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必须责令停工整顿。追究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给予经济处罚,其处罚意见由事故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情节特别严重者,其直接责任者应依法遣送司法机关处理。
6.3.23 被黄牌警告的,罚款3000元;红牌警告的, 罚款5000元。
6.3.24 上述罚款由安全执法队开具罚单,GHZN安监主管核准,主管领导签字后执行。以上处罚只对单位,不对个人。
6.3.25 各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单十五日内及时交纳罚金,超过规定期限的,还需缴纳违章罚款额3%的滞纳金。
7 记录表式
违章处罚单
安全奖励申请表 (执行监理单位表格)
8 相关文件
无
9 附录
附录A 《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竞赛办法》
附录B 《反违章实施细则》
附录A 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竞赛办法
1 评比资格的认定
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评比资格:
1.1.1 被发黄、红牌警告的;
1.1.2 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
1.1.3 发生一般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1.1.4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交通事故;
1.1.5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2 考核评比办法
2.1 考核评比分主战单位和一般参战单位,分别进行考核评比。 A、B标为主力参战单位,其它各施工单位为一般参战单位(考评标准相同);
2.2 考核以季度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考核评比分数(权重0.6)和本季度的月检查考评平均分数(权重0.4)相加后的总得分为准,按200分制计算。
2.3 考评标准由监理单位制定。
3 奖励
3.1 受奖励单位的考评总成绩必须在180分以上。
3.2 主战单位和一般参战单位的第一名为优胜单位,授于流动红旗,其余为表扬单位。
3.3 主战单位被授于流动红旗的,发放一次性奖金30000元,奖励项目经理4000元,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3000元,安监主管2000元;表扬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15000元,奖励项目经理2000元,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1500元,安监主管1000元。
3.4 一般参战单位被授于流动红旗的,发放一次性奖金15000元,奖励项目经理2000元,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1500元,安监主管1000元;表扬单位发放一次性奖金8000元,奖励项目经理1000元,项目副经理、总工程师800元,安监主管500元。
3.5 对全年安全文明施工总评分取得第一名的单位,GHZN授于该单位固定锦旗一面,并在工地通讯(国华宁电报)、网上进行表彰和奖励。
4 处罚
对考评总成绩在160分以下的单位在工地通讯(国华宁电报)和网上进行暴光。
附录B 反违章实施细则
1 违章的分类
1.1 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区分,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和违反文明施工规定。
1.2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2 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2.1 反违章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细则,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2 无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按“违章就是事故”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3 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上级领导报告。
2.4 施工中有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2.5 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轻伤、恶性未遂、未遂、轻微伤害)的处罚,按《安全文明施工奖惩规定》执行。
2.6 对在一个季度内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屡教不改人员,施工单位应予以清退。
2.7 违章处罚是针对每一人、每一处、每一次,多人、多处、多次违章应累计进行处罚。
3 违章处罚标准
3.1 作业性违章
3.1.1 作业性违章定义: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违反保证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1.2 作业违章主要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
3.1.3 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者本人,因作业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3.1.4 作业性违章处罚标准:
| 序号 | 违章内容 | 处罚金额 |
| 1 |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及不系帽带 | 100元 |
| 2 | 进入施工现场坐安全帽 | 150元 |
| 3 | 穿高跟鞋、露脚指的凉鞋、拖鞋及裙子、短裤、背心或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 50元 |
| 4 |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 100元 |
| 5 | 未按规定穿戴劳防用品 | 100元 |
| 6 | 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 | 200~500元 |
| 7 | 非电工私拉乱接电源 | 200元 |
| 8 |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 50元 |
| 9 |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 100元 |
| 10 |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动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锯、木工机械等)未经漏电保安器 | 100元 |
| 11 |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 | 200元 |
| 12 |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光线昏暗时照明灯不开或白天长明 | 50元 |
| 13 | 现场配电箱、盘门未关闭 | 50元 |
| 14 | 使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四孔插座 | 100元 |
| 15 | 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溶丝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 | 100元 |
| 16 |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 50元 |
| 17 | 流动电源箱、盘至固定配电盘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 50元 |
| 18 |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 100元 |
| 19 | 在金属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未使用安全电压,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 | 100元 |
| 20 | 现场、办公区域、宿舍使用简易碘钨灯 | 100元 |
| 21 | 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 50元 |
| 22 |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铜芯裸露,未包扎绝缘 | 50元 |
| 23 | 将卸下的焊、割炬或从供气阀上卸下的皮管放入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工具箱内 | 100元 |
| 24 |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 | 50元 |
| 25 |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或作照明用 | 100元 |
| 26 | 酒后登高作业 | 200元 |
| 27 |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或使用破损不符要求的安全带 | 100元 |
| 28 | 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等物件 | 100元 |
| 29 |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 | 50元 |
| 30 |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 | 100元 |
| 31 | 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 | 100元 |
| 32 | 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 | 100元 |
| 33 | 高处作业使用撬棒时双手施压 | 100元 |
| 34 | 沿绳、脚手立杆栏杆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 100元 |
| 35 | 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或在横梁上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 | 200元 |
| 36 | 攀登超过2m以上的垂直爬梯未使用防坠器 | 100元 |
| 37 |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 | 100元 |
| 38 | 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 50元 |
| 39 |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牢固的构件上工作 | 50元 |
| 40 | 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 200~500元 |
| 41 |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经批准拆除上述设施但未设明显警告标志以及未及时恢复 | 200~500元 |
| 42 | 上下爬梯或特殊脚手架时,未仔细检查是否牢固就盲目攀登 | 50元 |
| 43 | 擅自搭、拆脚手架 | 200~500元 |
| 44 |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 | 50元 |
| 45 |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 | 50元 |
| 46 |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 50元 |
| 47 | 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可靠措施 | 50元 |
| 48 | 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 | 50元 |
| 49 | 搭乘载货吊笼 | 200元 |
| 50 | 非操作工操作起重机 | 200元 |
| 51 | 起重工作无统一明确的指挥信号,盲目指挥 | 200元 |
| 52 | 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纸杂志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 100元 |
| 53 | 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 200元 |
| 54 | 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 | 100元 |
| 55 | 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 | 100元 |
| 56 |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起吊 | 100元 |
| 57 | 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 | 100元 |
| 58 | 歪拉、斜吊 | 100元 |
| 59 |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附有浮游物时起吊 | 100元 |
| 60 | 施工用钢丝绳未及时回收 | 50元 |
| 61 | 钢丝绳在已保温好的构件上抛锚 | 100元 |
| 62 | 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 | 100元 |
| 63 | 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包、垫起吊 | 200元 |
| 起吊埋在地下的不明物件 | 100元 | |
| 65 |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 100元 |
| 66 |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以牢固的溜绳 | 50元 |
| 67 |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构上的千斤绳并将吊构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 50元 |
| 68 |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杨机及设备的钢丝绳 | 50元 |
| 69 | 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 | 100元 |
| 70 |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 100元 |
| 71 | 无证操作、驾驶各种机动车辆 | 200元 |
| 72 |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 200元 |
| 73 |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超铭牌使用且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 100元 |
| 74 | 现场车辆运输装运设备未绑扎牢靠、或装运材料散落地面 | 50元 |
| 75 | 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 | 50元 |
| 76 | 使用砂轮机、车、钳、钻等切割机械不戴防护眼镜 | 50元 |
| 77 |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 100元 |
| 78 |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 100元 |
| 79 |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 50元 |
| 80 | 施工电梯运行时电梯门或层间门关闭不严 | 50元 |
| 81 | 不遵守施工电梯限载要求,强行进入或人货混载 | 50元 |
| 82 | 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穿带铁钉的鞋 | 50元 |
| 83 | 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 50元 |
| 84 | 乙炔、氧气皮管混用 | 50元 |
| 85 | 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 | 200元 |
| 86 |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 100元 |
| 87 |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 100元 |
| 88 |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或取用消防水 | 100元 |
|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 | 100元 | |
| 90 |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者 | 100元 |
| 91 |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施焊或未采取措施对盛过油的容器施焊 | 200元 |
| 92 |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遗留物,以致于留下火种 | 100元 |
| 93 | 打锤时带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 50元 |
| 94 |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或阻塞垃圾通道 | 50元 |
| 95 |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室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 100元 |
| 96 |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便乱放 | 50元 |
| 97 |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 100元 |
| 98 |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 50元 |
| 99 | 高空拆模板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 200~500元 |
| 100 | 沟道回填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 | 200元 |
| 101 | 施工场所未做到随作随清,一日一清 | 200元 |
| 102 |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打洞者 | 100元 |
| 103 | 未经同意,随意损坏施工道路,或随意损坏、堵塞排水通道,或随意断电 | 200~500元 |
| 104 |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或随意处置危险废弃物 | 200元 |
| 105 | 无工作票(操作票)作业 | 200元 |
| 106 | 未按工作票(操作票)的要求实施安全措施 | 200元 |
| 107 | 起重机械下班无安全措施 | 200元 |
| 108 | 在禁火区域擅自进行动火作业 | 200元 |
| 109 | 口头约时停、送电 | 200元 |
| 110 | 带电设备无警告牌 | 100元 |
| 111 | 工作延期未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 100元 |
| 112 | 工作结束未及时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 100元 |
| 113 | 工作票不随身携带 | 50元 |
| 114 | 损坏安全标志牌 | 50元 |
3.2.1 装置性违章定义: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3.2.2 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3.2.3 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3.2.4 装置性违章处罚标准:
| 序号 | 违章内容 | 处罚金额 |
| 1 | 未采用三相五线制或配电线未采用五芯电缆 | 500元 |
| 2 |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 100元 |
| 3 | 用普通接线板替代装有漏电保护器的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 | 200元 |
| 4 | 配电盘内电气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 | 50元 |
| 5 |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 50元 |
| 6 | 在电缆沟、隧道、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 | 100元 |
| 7 |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V | 100元 |
| 8 | 使用220伏及以上电源作为照明电源,无可靠安全措施 | 100元 |
| 9 | 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 | 100元 |
| 10 |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 50元 |
| 11 |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 100元 |
| 12 | 施工区域电火焊线、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过通道无保护措施 | 100元 |
| 13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 100元 |
| 14 | 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 100元 |
| 15 |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 50元 |
| 16 |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安器或漏电保安器失灵 | 100元 |
| 17 |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 100元 |
| 18 | 流动电源盘的电源线未经固定配电箱的漏电保安器 | 100元 |
| 19 | 机具库出库的电动工具、机械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 100元 |
| 20 | 脚手架未经保养油漆就使用的 | 200元 |
| 21 |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就使用或正在搭设、维护、维修、变更中的脚手架未挂警示牌 | 200元 |
| 22 | 现场使用毛竹脚手片的 | 20元/片 |
| 23 | 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牢 | 200元 |
| 24 | 脚手板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 100元 |
| 25 | 超过2m以上的垂直爬梯未装设保护设施的 | 200元 |
| 26 | 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 | 200元 |
| 27 | 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等防护隔离措施 | 200元 |
| 28 |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 200元 |
| 29 | 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空洞无牢固的标识盖板或围栏 | 200元 |
| 30 | 高处作业的水平梁上未设置水平安全绳 | 200元 |
| 31 | 垂直攀登作业未设置和正确使用垂直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 200元 |
| 32 |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 | 200元 |
| 33 | 夜间高处作业或炉膛内作业照明不足 | 50元 |
| 34 |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 | 200元 |
| 35 |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档脚板 | 100元 |
| 36 |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 100元 |
| 37 |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或更换工作完毕后不回收,或不及时回收 | 100元 |
| 38 |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未设防尘或通风装置 | 100元 |
| 39 |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乙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罩 | 50元 |
| 40 | 氧、乙炔管道、阀门、皮管漏气 | 50元 |
| 41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 200元 |
| 42 |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的要求,无警示标志 | 100元 |
| 43 | 消防器材不定期检验 | 100元 |
| 44 | 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 | 100元 |
| 45 | 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要求检验更换 | 100元 |
| 46 |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帆布为不防火 | 50元 |
| 47 | 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 | 200元 |
| 48 |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 | 200元 |
| 49 |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险绳 | 100元 |
| 50 |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未回收或退库 | 100元 |
| 51 |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 | 100元 |
| 52 |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 100元 |
| 53 |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钢轨小于1.5米 | 100元 |
| 54 | 施工机械无安全操作规程 | 200元 |
| 55 |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 100元 |
| 56 |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 200元 |
| 57 |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 200元 |
| 58 | 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杂乱 | 100元 |
| 59 | 安全设施未按标准要求设置的 | 100元 |
3.3.1 指挥性违章的定义,指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国家各级有关规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3.2 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违章。
3.3.3 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3.3.4 指挥性违章处罚标准:
| 序号 | 违章内容 | 处罚金额 |
| 1 |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 1000元 |
| 2 | 喷沙、油漆防腐、虑油等施工作业未考虑环境保护,导致现场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 1000元 |
| 3 | 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不理,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500元 |
| 4 | 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 500元 |
| 5 | 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件重复发生 | 1000元 |
| 6 | 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 1000元 |
| 7 | 招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队伍或将主要工程分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外包队伍 | 2000元 |
| 8 |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 1000元 |
| 9 |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 500元 |
| 10 |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 200元 |
| 11 | 不顾职工身体实际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 500元 |
| 12 |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 500元 |
| 13 | 施工单位未进行每月一次的自行安全检查 | 500元 |
| 14 | 施工单位未召开每月一次的安全会议 | 500元 |
| 15 | 班组未进行每周一次的安全检查 | 200元 |
| 16 | 班组未开展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 | 200元 |
| 17 | 未进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 | 200元 |
| 18 | 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按时反馈 | 200元 |
| 19 |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 500元 |
| 20 | 班组长(施工负责人)班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无交底记录 | 100元 |
| 21 |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未指定监护人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工作票,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 500元 |
| 22 | 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未交底,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 500元 |
| 23 | 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 100元 |
| 24 | 施工负责人、审批者不按安规要求填写、签发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 100元 |
| 25 |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 | 200元 |
| 26 |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害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如领导安排在金属容器内同时进行电焊、火焊或气割等工作 | 500元 |
| 27 | 安排或默认六级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 200元 |
| 28 |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指挥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 200元 |
| 29 |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 100元 |
| 30 |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 | 100元 |
| 31 | 施工单位领导没有及时组织对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 | 500元 |
| 32 |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 500元 |
| 33 | 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 | 500元 |
| 34 | 决定让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 500元 |
| 35 |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 | 500元 |
| 36 |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 200元 |
| 37 | 不充分支持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履行职责 | 200元 |
| 38 |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未发现、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 | 500元 |
| 39 | 未及时提供劳防用品 | 200元 |
3.4.1 文明施工违章定义: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一切不文明施工行为。
3.4.2 文明施工违章的责任者或是指挥者、或是管理者、或是操作者,应在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处罚责任者或处罚施工单位。
3.4.3 常见文明施工违章
1) 施工现场、道路要保持畅通,各主干道不准堆放设备、材料、物品;厂房内设备、材料堆放不得超过三天;临时堆土不得超过24小时,违者限期整改,另处罚款200元—1000元。整改不力的多一天加罚一倍,以此类推,重要违章的处罚从严。
2)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须进行自检,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没有做好,给予整改日期一天,另处罚款200元—500元,整改不力和重要违章的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3) 外围施工的材料设备堆放必须按统一规划并经监理认可,堆放设备要整齐,并必须离开道路边线2.5米。违者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元—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4) 施工现场的禁烟区,设立禁烟标志,严禁吸烟。违者罚款50元,不服者加倍处罚。
各单位办公室、工具房及其门前屋后和施工现场规定的保洁区内,须保持干净、整洁、卫生、无杂物和垃圾,排水系统畅通,场地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限期整改,另处罚款200元—500元,整改不力或屡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5) 设备的防护和隔离设施必须完善,不完善者处罚200元—500元,并限期完善。
6) 文明施工责任区内消防器材由责任单位及时设置,专职消防员要经常巡查,确保使用时器材情况良好,要加强管理,不得任意损坏,违者处罚200元。
7) 现场临时用电和地下埋设电缆均要有明显标志,违者处罚100元—200元。
8) 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建筑,要经监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违者处罚200元—500元。
9) 进入现场的自行车应集中停放,不得任意停放,违者处罚50元。
10) 班组工具房的布设必须统一规划,布置要整齐,违者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元—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1) 施工常用工器具应规划区域、堆放整齐、标识清楚,不影响外观形象,违者限期整改,并处罚款200元—500元,整改不力或重犯者,加重处罚同第一款。
12) 整改期限仍未整改,除执行上述有关处罚外,职能部门有权要求停工整顿。
3.5 二次污染违章
3.5.1 二次违章是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性野蛮施工,可能或已经造成对已形成的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
3.5.2 污染违章主要指施工人员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无措施损坏性违章。
3.5.3 因二次污染违章要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同时对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责任。
3.5.4 二次污染违章处罚标准:
| 序号 | 违章内容 | 处罚金额 |
| 1 | 起重用起重钢丝绳、脚手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地面拖拉 | 50元 |
| 2 | 起重用钢丝绳与其他物件直接发生摩擦 | 200元 |
| 3 | 起重用钢丝绳生根对生根部位造成损害 | 100元 |
| 4 | 电、火焊作业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谁使用谁负责) | 100元 |
| 5 | 电焊皮线接头不合要求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100元 |
| 6 | 工、器具放置时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100元 |
| 7 |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可能对自身及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100元 |
| 8 | 堆放的材料、设备在无保护情况下可能对其它物件造成损害 | 100元 |
| 9 | 把电缆桥架当梯子、平台或移作它用 | 50元 |
| 10 | 施工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 100元 |
| 11 |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 | 100元 |
| 12 | 在已完工的防水屋面上施工、行走未采取措施 | 200元 |
| 13 | 污染或损坏已油漆、粉刷好的物件或墙面 | 200元 |
| 14 | 随意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 | 100元 |
| 15 |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动用电、火焊作业,完工后未进行磨光处理 | 100元 |
| 16 | 地面无隔离搅拌混凝土等建筑、保温材料 | 100元 |
| 17 |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留物未及时清理。(责任者) | 100元 |
| 18 | 电焊作业焊渣不除 | 100元 |
| 19 |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 100元 |
| 20 | 保温作业未采取防散落措施 | 100元 |
| 21 | 随意大、小便 | 100元 |
| 22 |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 100元 |
| 23 | 踩压已保温好的构件 | 100元 |
| 24 | 踩压小口径管道及盘柜 | 100元 |
| 25 | 在完工的地坪上无保护搭设脚手架 | 100元 |
| 26 | 随意开、挖孔洞 | 100元 |
| 27 | 使用梯子时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 50元 |
| 28 | 任意拆除损坏已完成的盘内接线 | 200元 |
| 29 |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 100元 |
| 30 | 任意砸开电缆、仪表管及管道管口盖板 | 200元 |
| 31 | 对已安装好的门窗及玻璃造成损坏 | 200元 |
| 32 |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 100元 |
| 33 | 随意拆除或损坏安装完工后的设备 | 200元 |
| 34 | 任意倾到工业及生活垃圾 | 500元 |
| 35 |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不承压路面 | 200元 |
| 36 | 在文明施工责任区内进行工作后不及时清扫 | 50元 |
| 37 | 未经批准在施工现场搭设临时工棚 | 100元 |
| 38 |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 50元 |
| 39 |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造成污染 | 100元 |
其他的违章违纪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1000元的罚款。
安健环工作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华电力公司“安全为天”的管理思想,规范电厂建设安健环管理,保障建设者人身及财产免遭损失,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建设全过程的安健环管理与监督。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在规定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定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文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火电发电厂)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工程建设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
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
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安委会:建设项目安健环委员会。
安全监察工程师:经上级安全监察培训合格,并持有安全监督执法证件的工程师。
5 职责和权限
5.1 安健环管理领导机构
5.1.1 建设项目安健环委员会是本工程建设的安健环管理领导机构
安委会由GHZN总经理担任主任;GHZN副总经理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师、A/B标段的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GHZN有关部门负责人、其他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B标段的安全主管任委员,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GHZN工程部。
5.1.2 安委会的主要工作
5.1.2.1 贯彻国家、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令,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健环管理的重大措施;
5.1.2.2 通过并发布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健环工作制度;
5.1.2.3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5.1.2.4 协调各参建单位间涉及安全施工问题的关系;
5.1.2.5 制定安全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5.1.2.6 安委会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 以后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5.2 GHZN安健环职责
5.2.1 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健环工作的监督、管理,发布安健环目标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5.2.2 负责向参建单位提供安全与文明施工基础条件(含安全措施补助费);
5.2.3 对未认真执行安全环境管理协议的承建单位有权
5.2.3.1 要求撤换负责人;
5.2.3.2 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5.2.3.3 中止合同。
5.3 监理单位的安健环职责
5.3.1 设计监理单位负责对设计产品安全要求的审核,并对其后果负主要连带责任;
5.3.2 施工监理单位是合同范围内现场安健环第一责任人,对现场施工安全后果负主要连带责任;应建立以安健环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健环监理运行体系;
5.3.3 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3.4 负责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施工措施(方案)及现场施工平面布置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5.3.5 负责调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护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3.6 负责审查危险性作业(如大件吊装、大型设备的拖运等)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5.3.7 协调处理各施工单位交叉作业、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并跟踪控制;
5.3.8 协助GHZN工程部组织季度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5.3.9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MIS系统的数据录入及维护工作;
5.3.10 参加人身伤亡和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4 设计单位的安健环职责
5.4.1 履行设计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设计范围安全责任,并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根据GHZN及设计监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与设计服务和支持;
5.4.2 负责按国家行业的法规、规范中的安全标准完成工程设计;
5.4.3 对施工风险较大的部位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作出检测预报要求;
5.4.4 在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措施、废物、废水、噪声等排放及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5.4.5 对防腐保温工程项目设计应充分应用安全卫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不损害人身安全和健康为前提)。并遵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5.4.6 应在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为主要施工道路、地下电缆管道,地坪围垟等及时提供施工图,以减少多次开挖、重复施工,减少危险源。
5.5 施工单位安健环职责
5.5.1 负责承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健环管理,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
5.5.2 负责制订施工安健环目标,编制安健环保证计划,并组织实施、改进;
5.5.3 负责按《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C”和“附录E” 编制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
5.5.4 负责所辖区域的现场整洁、美观;安全防护及安全标志的设置;
5.5.5 负责执行安委会的有关决定。
5.6 安全文明执法队
5.6.1 安全文明执法队接受安委会领导,由GHZN工程部安全监察工程师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安全监察人员参加的现场日常安全文明执法机构;
5.6.2 负责对本工程建设范围内各参建单位各类安全文明法规、制度的日常执法检查;
5.6.3 执法队根据现场执法情况有权开出“违章处罚单”。
6 工作程序
6.1 安健环管理与监督
6.1.1 安健环网络及责任制
6.1.1.1 本工程建设实行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建设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健环网络,推行逐级安全责任书,要求作到“五同时”;
6.1.1.2 各单位应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级岗位的安全责任;责任制规定内容参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三章“责任制”;
6.1.1.3 本工程建设的安健环网络分:安健环委员会、安健环工作组、施工单位三级,在安委会领导下履行逐级安健环管理和监督职能;
6.1.1.4 各级网络均要设安全监察工程师,其要求见本规定6.1.5.5条的规定;
6.1.1.5 施工单位还需建立本单位的安健环网络,并配备足够的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安全员;
6.1.2 安健环目标管理
6.1.2.1 安健环目标的体现形式:
1)综合管理体系规定的安健环目标;
2)承包合同中对参建单位要求的安健环目标;
3)参建单位的项目工程(标段)安健环目标;
4)参建单位年度安健环目标。
6.1.2.2 安健环目标均应经各单位行政正职批准后发布。
6.1.2.3 年度安健环目标一般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层层落实,确保其实现。
6.1.2.4 安健环目标制订后必须编制相应的保证计划(保证措施)或管理方案,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6.1.2.5 参建单位的项目安健环目标及相应保证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规划一起在承建项目开工前发布。
6.1.2.6 年度安健环目标及保证计划一般应在当年1月下旬发布。
6.1.3 安健环保证计划。
6.1.3.1 安健环保证计划在承建项目开工前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安健环保证计划可单独编制,也可编入标段施工组织设计;
6.1.3.2 内容(不限于)
1)安健环控制目标;
2)控制程序;
3)组织与职权;
4)相关规章制度;
5)资源配备;
6)保证措施;
7)检查验证规定;
8)奖惩办法。
6.1.3.3 实施
1)将目标及措施分解到岗、落实到人;
2)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安健环知识、操作安全要点;
3)承建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将承建项目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安全保证措施及注意要点等向全休施工人员讲解;
4)执行保证计划;
5)按规定检查及验证计划的实施结果,必要时制订纠正措施并闭环管理。
6.1.4 安全施工措施
6.1.4.1 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保证计划中应列出安全施工措施计划的编制清单;
6.1.4.2 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门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否则严禁施工;
6.1.4.3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详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安监部门审查,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专责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6.1.4.4 重大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的危险作业项目(详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安监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审查,项目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批准,专责技术人员进行交底,同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后,方可开工;安全施工作业票由作业负责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审查,项目总工程师(负责人)签发;
6.1.4.5 安全施工措施的主要内容(不限于)
1)作业特点:危险源和重要控制环节及控制办法;
2)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人员和机械配备及安全保证;
4)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标准;
5)预防与应急措施。
6.1.4.6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应有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中如需改变措施,必须经原措施审批人签证;
6.1.4.7 对相同重复施工应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现场条件等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6.1.4.7 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
1)经费来源见初步设计内容;
2)安全措施补助费由GHZN计财部组织工程部和监理单位共同拟订分配项目,经GHZN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交监理单位控制,工程部、计划部、财务部配合,专款专用;
3)未执行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就扣除相应的安全措施费。
6.1.5 安全监督
6.1.5.1 本工程建设实行安全监督制度。接受国华电力公司安全机构的监督,并由GHZN与监理单位共同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监督。
6.1.5.2 GHZN工程部(安监)与施工监理单位(安监)是本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机构,代表安委会行使《安全生产法》第56条职责并参照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39条的规定。各施工单位均应建立承建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职责,其职责参照《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1条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监专职人员的配备应执行《安全生产法》第19条的规定及投标书(合同)的要求;
6.1.5.3 安监机构应配备必要的监督工器具,如照像机、摄像机、录音机、通讯及检测专用装备等。
6.1.5.4 安全监督的主要内容(不限于)
1)参建单位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配备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考核记录;
2)从业人员生产培训情况及记录,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上岗;
3)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采用前是否经过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并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
4)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培训记录及资格证书;
5)危险物品的储存、运输、保管、使用;危险物品的储点的布置;
6)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按第383号会公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7)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8)危险作业的管理、作业现场有无专门人员监护;
9)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0)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11)有无使用国家规定的淘汰、禁用的工艺、设备;
12)对不可容许风险的控制及管理方案的实施;
13)安全法规的持有、学习、执行;
14)对安全事故的“四不放过”及应急预案的执行;
6.1.5.5 安监人员的要求
1)安监工程师(安监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业务管理素质和工程系列技术职称,专职安监工程师应经其隶属上级安监机构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安监人员的职责:
1 GHZN和监理单位安监人员的职责参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39条的规定 ;
2 施工单位安监人员的职责参见《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2、43条的规定;
3) 安监人员执行安监任务时应出示监督执行证件,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为被检单位的技术业务秘密保密,不得影响被检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4) 安监人员应将监督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人员和被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
5) GHZN和监理单位的安监人员可实行联合检查,也可分别检查,但应互通情况;
6.1.5.6 被检单位应积极配合安监人员的检查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挠;对安监人员提出的问题应充分重视,按要求及时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1.6 教育培训
6.1.6.1 本工程各建设单位应确保本单位所有参建人员均受到应有的安全法规、知识、技能培训,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6.1.6.2 各单位的领导层和技术、安监、施工(工程)部门负责人,至少每两年应由上级安监部门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6.1.6.3 新任命的以上人员,上岗前均应经过一次上级安监部门的教育培训和考试。
6.1.6.4 新项目开工前应对参加该项目施工的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考试。
6.1.6.5 对新进单位人员(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实习人员,聘用人中等)均应在上岗前进行不少于40课时的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
6.1.6.6 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不限于)
1) 单位一级:国家、地方、行业上级安健环法规、制度、标准;本单位工作特点,安全状况;安全防护知识;典型事故事例等。
2) 部门、施工队一级;施工项目特点及状况;专业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危险作业及安全要求。
3) 施工班组:本班组、工程安全施工特点、状况;使用工机具的性能及操作要领;作业环境、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个人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6.1.6.7 临时招用的民工在进入现场工作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其工作范围、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并进行操作方法的培训、演示,第一次操作前要有安全监护,配好必要的防护用品。
6.1.6.8 对特殊作业人员如电气 、起重、司炉、焊工、爆破、架子工、厂内机动驾驶、机械操作工、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射线等,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6.1.6.9 因违章、事故或脱离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重新上岗人员,在复工前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操作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1.6.10 所有施工人员应熟知各类应急预案,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人工呼吸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1.7 “安全一票否决制”
6.1.7.1 本工程建设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制度;“否决权”由安委会主任授于GHZN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的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
6.1.7.2 “否决权”在工程现场分黄牌警告和红牌警告两个层次;
黄牌警告:系对要限期整改发出的警告;
红牌警告:系对要停工整改发出的警告。
6.1.7.3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1) 施工现场脏、乱、且整改不力;
2) 同一作业区有3人及以上同时违规;
3)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恶性未遂;
4) 发生火灾事故;
5) 发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6) 发生施工机械事故;
7) 一个月内,同一类安全问题已遭到二次口头批评。
6.1.7.4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红牌警告一次:
1) 作业现场、施工机械和或设施、人员施工行为存在明显事故隐患,危及人身安全;
2) 缺少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无章可循或操作人员没经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3) 施工机械或设施,无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已失效(损坏)、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行;
4) 作业环境危险又缺少应有的安全措施和设施;
5) 明显地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又拒绝立即纠正;
6) 限期整改项目、限期已过,尚未整改,又无整改计划;
7) 对已发生过黄牌警告的事件重复发生;
8) 半年内被处以二块黄牌警告。
6.1.7.5 “警告通知书”由GHZN 或监理单位专职安监工程师填写,工程部经理/总监理师审核, GHZN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1.7.6 按到“警告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按通知书要求组织整改不得拖延,考核期满后由本单位专职安监人员验收填写“警告撤消申请书”,报GHZN工程部/监理单位,GHZN工程部/监理单位安监工程师复验合格后填写意见,经工程部经理/总监理师审核,GHZN主管副总经理签发,完成警告闭环管理。
6.1.7.7 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安监工程师有权先口头提出警告,后补发警告通知书。
6.1.7.8 凡一年内发生二次黄牌警告或一次红牌警告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安全文明施工评比资格;且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安委会说清楚。
6.1.7.9 一年内累计有两次红牌警告的单位,GHZN或监理单位专职安监工程师可向GHZN总经理提出中止其施工合同的要求。
6.1.7.10 发生警告通知的单位按有关奖罚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6.2 安健环例行工作
6.2.1 年度例行工作
6.2.1.1 每年1月份GHZN根据国华电力公司下送的年度安健环考核目标编制保证措施,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
6.2.1.2 每年3月份前应将GHZN年度安健环考核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并签署安全承包责任书。各部门应编制保证措施。
6.2.1.3 每年3月份由GHZN工程部组织对本工程各单位安全监察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成绩合格者重新发布确认通知。考试内容主要(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等及本规定的内容。
6.2.1.4 每年6月份由工程部组织对GHZN基建部门进行安全规程考试。各参建单位也应组织进行相应的安规考试,内容见上条,考试成绩记入培训考核档案。
6.2.1.5 每年底应召开一次安委会议,总结分析本年度工程建设的安健环工作、安健环目标实现情况、表彰先进,并找出存在的薄弱环节,布置明年安健环工作要点。
6.2.2 季度例行工作
6.2.2.1 每季末月底应召开一次安委会,贯彻上级安全文明施工文件、指令、要求;研究和解决上季工程建设中的重大安全问题,检查安健环目标及保证措施的实施情况,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布置下季安健环工作重点;对安健环管理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授发“安全文明施工流动红旗”。
6.2.2.2 季度安全大检查
1) 4月上旬春季安全大检查;
2) 8月上旬防暑降温、防台抗汛的安全措施落实安全大检查;
3) 11月上旬冬季安全大检查。
6.2.2.3 安全大检查应针对季节特点、工程情况编制检查大纲,其主要内容(不限于)
1) 检查时间;
2) 检查范围;
3) 检查组名单;
4) 检查的主要项目;
5) 应注意的事项。
6.2.2.4 检查结束后要编写总结报告,报安委会。报告中应表扬好人好事,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应开具“安全检查整改单”,并跟踪验证。
6.2.2.5 各施工单位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项目安健环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安全工作要求,检查安健环目标的实现情况,总结评比安健环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健环工作。
6.2.3 月度例行工作
6.2.3.1 各施工单位每月应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一次安全文明施工会议,总结上月安全文明工作,布置下月的安全文明工作。
6.2.3.2 每月3日前各施工单位应将本单位上月安全情况、整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写“员工伤亡月报表(一)”报监理单位。
6.2.3.3 监理单位每月5日前应将管辖范围上月安全情况统计,整改项目完成情况、主要安全管理工作等,及“员工伤亡月报表(二)”(使用《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表2)报GHZN工程部。
6.2.3.4 GHZN每月8日前应按国华电力公司要求填写各类报表报国华电力公司。
6.2.3.5 每月中旬GHZN工程部(安监)应编制《安全简报》并下发到各参建单位。
简报主要内容(不限于):
1) 上月工程安全情况述评;
2) 各类事故事件简述;
3) 潜在不安全因素及违章通报;
4) 好人好事;
5) 主要安全安健环工作及要求。
6.2.4 周例行工作
6.2.4.1 每周由GHZN或监理单位的专职安监工程师组织执法队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如:施工机械、施工用电、高空作业、脚手架、安全器具、消防等。
6.2.4.2 施工单位班组每周应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针对本周实际施工活动的危险源或管理方案等的实施。施工单位的有关领导应参加一个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并作好记录。
6.2.5 日常例行工作
6.2.5.1 安全文明执法队,每天均应轮流组织现场巡回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6.2.5.2 GHZN和监理单位的安监工程师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履行安全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
6.2.5.3 施工单位的安监人员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6.2.6 各单位应认真作好需形成的各类记录。
7 记录表式
安全执法检查表 (执行监理单位表格)
安全检查整改单 (执行监理单位表格)
表式A 《警告通知书》
表式B 《警告撤销申请书》
8 相关文件
无。
表式A 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
警 告 通 知 书
□黄牌 □红牌
Q/GHZN-0302 R-04-01 编号:
| 收文单位: | 发文单位: |
| 负 责 人: | 审 核 人: |
| 签 收 人: | 批 准 人: |
| 日 期: | 日 期: |
| 警告原因: 上述问题请你单位务必于 月 日前整改完成,以防事故的发生。 填写人: | |
|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表式B 浙江国华宁海电厂二期扩建工程(2×1000MW)
警告撤销申请书
黄牌 红牌
Q/GHZN-0302 R-04-02 编号:
| 申请单位: |
| " 申请撤销理由: 申请人: 负责人: 日 期: |
| " GHZN/监理单位意见: 复查人: 日 期: |
| 审 核: 批 准: 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