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司电动单梁起重机(简称行车)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车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1、行车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国家规定的部门考核合格特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准操作。
2、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
3、严守工作岗位。
4、随时注意行车运行情况,如发现问题或故障状态,应及时报告车间领导,严禁带故障运行。
5、做好行车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6、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7、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行车修理工作。
二、行车交制度
行车操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填写包括当班工作情况,设备状态,故障处理,异常现象及检查结果内容的工作记录,做好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行车工作完毕,操作人员应做到;
1、将空钩起升到2米以上高度,防止人碰
2、真实填写当日工作记录和需要交接的有关内容。
3、做好当面和书面工作。
操作人员应做到;
1、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口头交接和仔细查阅记录。
2、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做好运行前检查工作;至少应检查。
a、行车上电动葫芦运转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b、圈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整齐。
C、使用前进行空载运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等是否安全可靠,如有问题修复后方可操作使用。
3、双方对交接内容,记录确认无误后,共同在交记录上签字后,交接人员才
能离岗位。
三行车安全技术规程
1、行车大梁左右侧面明显部位,必须有从地面看得清楚的载荷质量标牌
2、行车禁止超负荷使用,"超重报警器”提示时,应卸掉超重部份货物方可操作运行。
3、必须处在垂直位置时升重物,禁止斜拉歪吊。
4、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冰冻结在它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5、行车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行车轨道及大梁架上。
6、吊运的物体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7、禁止吊运重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面工作,禁止利用行车运送
或起升人员。
8、吊具处在下限极限位置时,卷筒上除固定用钢丝绳外,还应有两至三圈以上的安全绳。
9、提升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或重物时,不论重量多少,均必须先提升200至300毫米,验证制动器工作可靠再正式提升。
10、行车上的制动器没有调好,则禁止工作。禁止开行车碰撞相邻行车。
11、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之用。
12、到行车上进行检查丶修理时行车电源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 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并在被修理行车两侧设上阻挡器或有专人负责守卫看管, 以防邻机碰撞。
13、必须带电修理时,应戴上橡胶手套和穿上绝缘鞋,并使用绝缘手柄工具。
14、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在36伏及以下。
15、有可能产生的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16、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a、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b、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c、吊索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d、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时不吊;
e、歪拉斜挂不吊;f、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件的不吊;
g、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h、带菱角快口物件尚未垫好(防止钢丝磨损或割断)不吊;
i、埋在地下的物件未采取措施不拔吊;j、违章指挥不吊
17, 每个月对行车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技术检查,对有碍安全即时处理,并对检查情况在操作记录表上记录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