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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2025-09-29 09:08:59 责编:小OO
文档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各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各子(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项目合同价的金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至一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并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和调整。

(二)公司作为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九条  公司实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主要在于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为实现全员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所属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统一委派,受派的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是经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岗位证的人员。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项目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

(四)专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机构书面报告所在项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委派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工作评价,根据项目安全状况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参考如下原则分级建立安全专家库,安全专家采用申报制度,申报表见下表:

(1)二级专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 年以上,具备工程师职称,

中专以上学历;

(2)一级专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 年以上,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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