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基坑周边环境: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称。
基坑支护: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及保护措施。
基坑侧壁安全等级的划分:
一、二、三级基坑等级分别是指甘肃省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基础规程》DB62/25-3001-2000规定的复杂工程、中等工程和简单工程三个等级:
1、复杂工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H>12m;
2)基坑底边缘与邻近已有建筑浅基础或重要管线之水平净距≤1.0H;
3)降低地下水位可能危及邻近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安全;或存在易产生流土、管涌、坑底土隆起等之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
2、简单工程(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坑工程):
1)基坑开挖深度H≤6m;
2)基坑底边缘与邻近已有建筑浅基础或重要管线之水平净距≥2.0H;
3)地下水位在基坑底面以下且坑底土不会产生隆起。
3、中等工程:除复杂及简单工程以外的基坑
重要性系数的规定
| 安全等级 | 破坏后果 | 重要性系数r0 |
| 一级 |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 | 1.10 |
| 二级 |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严重 | 1.00 |
| 三级 | 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不严重 | 0.90 |
| 结构型式 | 适用条件 |
| 排桩或地下连续墙 | 1.适于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二、三级 2.悬臂式结构在软土场地中不宜大于5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用降水、排桩加载水帷幕或地下连续墙 |
| 水泥土墙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水泥土桩施工范围内地基土承载力不宜大于150kPa 3.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m |
| 土钉墙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的非软土场地 2.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3.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
| 逆作拱墙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二、三级 2.淤泥或淤泥质土场地不宜采用 3.拱墙轴线的矢跨比不宜小于1/8 4.基坑深度不宜大于12m 5.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坑底面时,宜采取降水或截水措施 |
| 放坡 | 1.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宜为三级 2.施工场地应满足放坡条件 3.可或与上述其他结构结合使用 4. 当地下水位高于坡脚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
| 备注:可根据基坑周边环境、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施工作业设备和施工季节等条件,相应选用结构型式或采用以上型式的组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