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标 管 理
责
任
书
XX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
2011年6月
XX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
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对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与领导职责,水利普查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以下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各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选调和配备与普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好本地区水利普查所需工作经费和严格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各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确保普查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和省制定的水利普查方案、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各环节工作,建立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责权明确的质量控制制度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确保普查成果符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各项目标要求。
三、确保普查进度。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水利普查方案,按时完成全国统一时间节点内的任务要求。其中,2011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清查对象名录汇总、审核、抽查、验收工作,并逐级上报;2011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全部普查数据采集和绝大部分普查数据的预处理任务;2012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及逐级上报工作;2012年8月底前,必须完成对其上报普查数据成果的查补工作,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省完成水利普查工作。
四、深入宣传动员。采取各种宣传载体、宣传形式和宣传方法,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加强水利普查宣传,使水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普查对象明确责任和义务,自觉、主动配合普查工作,为水利普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落实普查责任。要建立水利普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普查工作纳入工作目标考核范围。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未完成任务的,地级以上市水利普查主要负责人应向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检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督查和评比的依据。
Xx省第一次全国 市(区)第一次全国
水利普查领导小组: 水利普查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下载本文